地區綜合平衡

地區綜合平衡亦稱“地區平衡”。考察經濟區域或行政地區範圍內各部門、各環節、各要素間的平衡關係。國民經濟綜合平衡在一個地區的具體化。是編制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的基本原則、基本方法。大體分為: (1) 實物形態的綜合平衡,表現為商品與物資的流通,流出剩餘的、流入所缺的;(2) 價值形態的綜合平衡,表現為財政和信貸的收支,上繳多餘的,下撥不足的,使之與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積累等的最終需求相互平衡,主要產品的產、供、銷、主要投資項目以及其他生產條件的相互平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區綜合平衡
  • 對象:國民經濟計畫
  • 目的:具體落實到地區布局上的平衡
  • 中心:工農業的平衡
其內容主要是將國民經濟計畫中各部門發展比例關係,具體落實到地區布局上的平衡。在部門平衡中,工農業的平衡是綜合平衡的中心環節;交通運輸發展是實現工農業生產平衡的必要條件;區域工業、農業、交通運輸業的空間布局通過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布局,進行用地、用水、用電和城郊副食品供應等方面的有機配合而實現綜合平衡。國民經濟各部門地區規劃布局的協調發展,通過土地、勞力、物力、財力等幾方面進行綜合平衡。可細分為:用地平衡、勞動力平衡、商品糧平衡、原料平衡、燃料平衡、電力平衡、建築材料平衡、水資源平衡、交通運輸平衡和建設程式平衡等10個方面。地區綜合平衡是區域規劃的一項重要原則,它不僅是工作方法,而是把區域開發中客觀需要與實際可能相結合,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合理解決各項矛盾。同時,區域規劃中的地區綜合平衡,絕不是閉關自守、自給自足的區內平衡,而是在全國一盤棋、全省一盤棋和國家生產力合理布局、區域專業化生產與綜合發展相結合原則下,加強地區間的合理分工與協作,局部服從整體、小局服從大局的綜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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