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款滯納金

地價款滯納金是在地價款確定後,伴隨地價款交納情況而發生的費用。地價款滯納金是約定付費未履行的責任追究。

地價款滯納金由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持有人交納,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代收,政府財政部門收入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價款滯納金
  • 時間:2001年1月19日
  • 屬性:應按契約規定支付滯納金
  • 編號:京國土房管出字[2001]62號
介紹,相關問題,

介紹

1.收費依據
《關於調整土地出讓契約地價款滯納金標準的通知》(京國土房管出字[2001]62號)。
2.執行時間
自2001年1月19日起。
3.收費標準
逾期支付地價款的,應按契約規定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執行。

相關問題

問:國土局收取的地價款滯納金能否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作為取得地價支付的金額扣除?
答:國土局收取的地價款滯納金能否在稅前扣除,應該視該項滯納金的性質而定,如果屬於行政性處罰導致的滯納金,稅前自然不允許扣除,反之,如果屬於契約違約繳納的滯納金,則可以稅前扣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