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

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主要包括自然環境、水質現狀以及水資源量的調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
  • 外文名:Groundwaterenvironment survey
  • 適用領域:地下水
  • 套用學科:環境評價
  • 調查內容:自然環境、水質現狀以及水資源量
  • 調查範圍:擬建項目或活動影響的地下水
目的,原則,內容,範圍,

目的

地下水現狀調查目的是:
(1) 收集與評價有關的某些數據,例如,為建立水溶質數學模式所必需的彌散參數等。
(2) 查明污染途徑。無論現狀評價或者預測評價,都必需十分重視查明污染源影響地下水的污染途徑。為此,不僅要查明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場所,而且要查明污染物進入地下水的通道(途徑)。其中包括含水層與污染地表水的構造通道和水力聯繫。
(3) 查明污染水化學條件。污染水化學條件是指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自淨條件和穩定遷移條件。是確定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的基礎,也是正確選擇預測模式的基礎。研究污染水文地球化學條件的基本內容,包括岩土包氣帶(或岩石風化殼)的化學特徵和水溶液的物理化學特徵,以及土壤等有關環境體的生物化學條件。其中以酸鹼條件、氧化還原條件、膠體化學和有機物分布等為主要方面。
(4) 查明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泄等水文地質條件。其中包括描述這些條件的各種水文地質參數。例如,地下水的補給區域(範圍)、徑流方向、實際流速、含水層的滲透係數等等。顯然,需要進行某些勘探和試驗工作。
(5) 查明地下水及有關環境要素的環境容量,以及利用環境容量的方法途徑。此間,除了地面調查以外,還需要進行物理模擬實驗工作,以求得環境容量參數。

原則

地下水現狀調查應遵循如下幾個原則:
(1) 以收集現有有效資料為主,在現有資料不足以說明問題時,應補充少量的勘探工作。
(2) 現狀調查要緊緊圍繞評價大綱規定的內容進行,既不能對內容和深度要求過高,但也不應降低應進行的工作。
(3) 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回答所關心的地下水環境問題。
(4) 調查應有足夠的質量保證措施,以保證調查結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內容

水文地質條件調查
主要內容包括:
(1) 氣象、水文、土壤和植被狀況。
(2) 地層岩性、地質構造、地貌特徵與礦產資源。
(3) 包氣帶岩性、結構、厚度。
(4) 含水層的岩性組成、厚度、滲透係數和富水程度:隔水層的岩性組成、厚度、滲透係數。
(5) 地下水類犁、地下水補給、徑流和排泄條件。
(6) 地下水水位、水質、水量、水溫。
(7) 泉的成因類型、出露位置、形成條件及泉水流量、水質、水溫、開發利用情況。
(8) 集中供水水源地和水源井的分布情況(包括開採層的成井的密度、水井結構、深度以及開採歷史)。
(9) 地下水現狀監測井的深度、結構以及成井歷史、使用功能。
(10) 地下水背景值(或地下水污染對照值)。
環境水文地質問題調查
主要內容包括:
1 原生環境水文地質問題:包括天然劣質水分布狀況及由此引發的地方性疾病等環境問題。
2 地下水開採過程中水質、水量、水位的變化情況及引起的環境水文地質問題。
3 與地下水有關的其他人類活動情況調查,如保護區劃分情況等。
地下水污染源調查
1 調查原則
主要內容包括:
(1)對已有污染源調查資料的地區,一般可通過蒐集現有資料解決。
(2)對於沒有污染源調查資料或已有部分調查資料。尚需補充調查的地區,可與環境水文地質問題調查同步進行。
(3)對調查區內的工業污染源,應按原國家環保總局《工業污染源調查技術要求及建檔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調查。對分散在評價區的非工業污染源.可根據污染源的特點.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調查。
2 調查對象
地下水污染源主要包括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農業污染源。調查重點主要包括廢水排放口、滲坑、滲井、污水池、排污渠、污灌區、已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庫和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等。
3 不同類型污染源調查要點
主要內容包括:
(1) 對工業或生活廢(污)水污染源中的排放口,應測定其位置,了解和調查其排放量滲漏量、排放方式(如連續或瞬時排放)、排放途徑和去向、主要污染物及濃度、廢水的處理和綜合利用狀況等。
(2) 對排污渠和已被污染的小型河流、水庫等,除按地表水監測的有關規定進行流域水質等調查外,還應選擇有代表性的渠(河)段進行滲漏量和影響範圍調查。
(3) 對污水池和污水庫 應調查其結構和功能,測定其蓄水面積與容積,了解池(庫)底的物質組成或地層岩性以及與地下水的補排關係,進水來源、出水去向和用途、進出水量和水質及其動態變化情況,池(庫)內水位標高與其周圍地下水的水位差,壩堤、壩基和池(庫)底的防滲設施和滲漏情況及滲漏水對周邊地下水質的污染影響。
(4) 對於農業污染源,重點應調查和了解施用農藥、化肥情況。對於污灌區,重點應調查和了解污灌區的土壤類型、污灌面積、污灌水源、水質、污灌量、灌溉制度與方式及施用農藥、化肥情況,必要時對污灌區的土壤類型、污灌前后土壤污染物含量及累積情況。必要時可補做滲水試驗,以便了解單位面積滲水量。
(5) 對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應測定其位置、堆積面積、堆積高度、堆積量等,並了解其底部、側部滲透性能及防滲情況,同時採取有代表性的樣品進行浸溶試驗、土柱淋濾試驗,了解廢物的有害成分、可浸出量、雨後淋濾水中污染物種類、濃度和入滲情況。
(6) 對生活污染源中的生活垃圾、糞便等,應調查了解其物質組成及排放、儲存、處理利用狀況。
(7) 對於改、擴建Ⅰ類建設項目,還應對建設項目場地所在區域可能污染的部位(如物料裝卸區、儲存區、事故池等)開展包氣帶污染調查,包氣帶污染凋查取樣深度一般在地面以下25~80cm之間即可,當調查點所在位置一定深度之下有埋減的排污系統或儲械污染物的容器時。取樣深度應至少達到排污系統或儲藏污染物的容器底部以下。
4 調查因子
應根據擬建項目的污染特徵選定。

範圍

從概念上講,調查範圍應包括擬建項目或活動可能影響到的地下水,因此,該擬建項目或活動所處的地質單元是首先應該考慮的範圍。但是,由於通常地下水運動較慢,而且污染物進入地下水(包括非飽和帶和飽水帶)後,由於各種機制的作用,使得其運動速度又小於水的運動速度,因此,污染物在地下水的運動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在一般情況下,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污染物才遷移很短距離。而且,目前的地下水評價並未明確需要評價的時段。由於上述兩個原因,在實際工作時,調查範圍一般不會太大。不過,至少要考慮上百年時期可能影響到的區域作為調查範圍。同時,調查範圍的確定還應考慮到評價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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