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原則
1 評價應以地下水環境現狀凋查和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結果為依據.對建設項目不同選址(選線)方案、各實施階段(建設、生產運行和服務期期滿後)不同排污方案 及不同防滲措施下的地下水環境影響進行評價.並通過評價結果的對比,推薦地下水環境影響最小的方案。
2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採用的預測值未包括環境質量現狀值時.應疊加環境質量現狀值後再進行評價。
3 Ⅰ類建設項目應重點評價建設項目污染源對地下水環境保護目標(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備用、應急水源地.在建和規劃的水源地、生態環境脆弱區域和其他地下水環境敏感區域)的影響。評價因子與影響預測因子相同。
4 Ⅱ類建設項目應重點依據地下水流場變化,評價地下水水位(水頭)降低或升高誘發的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影響程度和範圍。
評價方法
1Ⅰ類建設項目的地下水水質影響砰價,可採用標準指數法進行評價。
2Ⅱ類建設項目評價其導致的環境水文地質問題時,可採用預測水位與現狀調查水位相比較的方法進行評價.具體方法如下:
(1) 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對水位不能恢復、持續下降的疏乾漏斗.採用中心水位降和水位下降速率進行評價。
(2) 土壤鹽漬化、沼澤化、濕地退化、土地荒漠化、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根據地下水水位變化速率、變化幅度、水質及岩性等分析其發展的趨勢。
評價要求
Ⅰ類建設項目
評價Ⅰ類建設項目對地下水水質影響時,可採用以下判據評價水質能否滿足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1 以下情況應得出可以滿足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的結論:
(1) 建設項日在各個不同生產階段、除污染源附近小範圍以外地區,均能達到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2) 在建設項目實施的某個階段.有個別水質因子在較大範圍內出現超標,但採取環保措施後,可滿足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2 以下情況應做出不能滿足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的結論:
(1) 改、擴建項目已經排放和將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在評價範圍內的地下水中已經超標。
(2) 削減措施在技術上不可行,或在經濟上明顯不合理。
Ⅱ類建設項目
評價Ⅱ類建設項目對地下水流場或地下水水位(水頭)影響時,應依據地下水資源補采平衡的原則.評價地下水開發利用的合理性及可能出現的環境水文地質問題的類型、性質及其影響的範圍、特徵和程度等。
Ⅲ類建設項目
Ⅲ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按照(一)和(二)進行。
特點
在我國,地下水評價開展得尚不廣泛,除資金、時限等因素制約外,人們的認識以及地下水評價的難度也是影響其廣泛開展的因素。與大氣評價和地面水評價相比較,地下水評價有它自己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 不僅需要評價水質的好壞,還需要評價水量的多少,並要分析水的徑流、補給和排泄的關係。
② 地下水埋藏於地質介質中,受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及地球化學條件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情況十分複雜。各種環境因素(如pH值、Eh,有機物含量,游離氧、游離CO2等)也會影響污染物在地質介質上的吸附、解吸以及在地下水環境中的遷移和轉化。
③ 地下水賦存和運動的環境通常包括非飽和帶及飽水帶,而飽水帶可能具有承壓性或不具承壓性;環境介質可能是孔隙介質,也可能是裂隙介質。要用不同的方法進行模擬和評述,增加了模擬的複雜性。
④ 地下水運動及其污染是一個緩慢過程,在短時期內,往往難以完全弄清這些變化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