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鄉復員軍人

所謂的在鄉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具體是指1954年10月31日實行義務兵制度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東北抗日聯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八路軍、新四軍、解放軍、中國人民志願軍等)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其中包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其他復員軍人。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在優撫上是指無工作單位的1954年10月31日前參軍的人員。可在民政部門享受在鄉老復員軍人待遇。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參戰參試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達到每月35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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