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獲得常規武器方面實現透明的美洲公約

在獲得常規武器方面實現透明的美洲公約
通過日期 裁軍談判會議1999年6月7日第CD/1591號檔案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日期 按照第10條規定,於2002年11月21日生效
原始文本 查看裁軍談判會議第CD/1591號檔案
各締約國,
銘記其向聯合國和美洲國家組織承諾通過交換屬於聯合國常規武器登記冊範圍內的武器系統的信息進一步提高公開性和透明度;
重申每年向聯合國常規武器登記冊通報進口、出口、軍事財產以及通過本國生產獲取主要武器系統情況的重要性;
根據並重申關於建議以最適當方式採取建立信任與安全措施的《聖地亞哥宣言》(1995年)和《聖薩瓦多宣言》(1998年);
確認根據《美洲國家組織憲章》和《聯合國憲章》,成員國擁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
認識到本公約中的各項承諾大大有助於實現《美洲國家組織憲章》所確立的一項基本宗旨,即“切實限制常規武器,以便將資源儘可能用於成員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認識到國際社會應致力於實現本公約的目標;以及
表示願意繼續考慮採取適當步驟,以推動切實限制和控制本地區的常規武器,
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 定義
為本公約的目的,
a. “常規武器”是指本公約附屬檔案一所列的系統。附屬檔案一是本公約的組成部分。
b. “獲得”是指通過採購、租賃、購置、捐助、貸款或任何其他手段從國外或通過本國生產得到常規武器。“獲得”不包括未編入武裝力量清單的供研究、發展、試驗和評估用的原型、開發器材和設備的獲得。
c. “編入武裝力量清單”是指常規武器投入使用,即使使用期有限。
第二條 目標
本公約的目標是:通過在相互之間提供獲得常規武器的情況而進一步提高本地區在獲得常規武器方面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以增強美洲國家之間的信任。
第三條 每年報告常規武器的進口和出口情況
1. 締約國應每年向保存機構報告其在上一個日曆年進口和出口常規武器的情況,如屬進口,應列明所進口的常規武器的出口國以及數量和類型,如屬出口,則應列明所出口的常規武器的進口國以及數量和類型。此外,任何締約國均可提供其認為有關的任何進一步資料,如常規武器的名稱和型號等。
2. 應儘快而且至遲於每年6月15日向保存機構提供根據本條應予提供的資料。
3. 根據本條報告情況應採用附屬檔案二(A)和(B)中的格式。
第四條 交流獲得常規武器的情況
除了提供第三條所規定的年度報告外,締約國還應向保存機構通知在獲得常規武器方面的以下情況:
a. 通知通過進口獲得常規武器的情況。應在所進口的常規武器編入武裝力量清單90天之內向保存機構通知這類情況。在通知中應列明所進口的常規武器的出口國以及數量和類型。此外,任何締約國均可提供其認為有關的任何進一步資料,如常規武器的名稱和型號等。根據本款報告情況應採用附屬檔案二(C)所列的格式。
b. 通知通過本國生產獲得常規武器的情況。應在通過本國生產獲得的常規武器編入武裝力量清單90天之內向保存機構通知這類情況。在通知中應列明常規武器的數量和類型。此外,任何締約國均可提供其認為有關的任何進一步資料,如常規武器的名稱和型號等。無論本公約的任何其他規定如何,締約國還可補提關於常規武器的重新配置或改裝的資料。為了鼓勵提高在通過本國生產獲得常規武器方面的透明度,每一締約國可根據其國內法,向保存機構通報該國為編入下一個預算年度本國清單的常規武器分撥款項的情況,以履行根據本款發出通知的義務。根據本款報告情況應採用附屬檔案二(D)中的格式。
c. 通知未進行任何活動的情況。在上一個日曆年沒有進口或通過本國生產獲得常規武器的締約國應儘快而且至遲於6月15日向保存機構報告這一情況。根據本款報告情況應採用附屬檔案二(A)和(B)中的格式。
第五條 其他國家提供情況
未加入美洲國家組織的任何國家可每年向保存機構提供其向本公約締約國出口常規武器的情況,以促進實現本公約的目標。可在這類資料中列出所出口的任何常規武器的進口國以及數量和類型,還可列出任何進一步的適當資料,如常規武器的名稱和型號等。
第六條 協商
締約國可就根據本公約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協商。
第七條 適用和解釋
在本公約的適用或解釋上可能產生的任何分歧,應通過有關各締約國確定的任何和平解決方式予以解決。有關各締約國承諾為此開展合作。
第八條 締約國會議
自本公約生效之日起七年後,根據過半數締約國的提議,保存機構應召開一次締約國會議。該次會議以及其後任何會議的目的是審查本公約的運作和適用,並審議符合本公約目標的進一步透明措施,其中包括根據第十一條修訂附屬檔案一中的常規武器類別。
第九條 簽署
本公約應開放供美洲國家組織所有成員國簽署。
第十條 生效
本公約應自美洲國家組織一成員國向美洲國家組織總秘書處交存第六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後第30天起生效。此後,對於美洲國家組織任何其他成員國,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後第30天起生效。
第十一條 修正
任何締約國均可向保存機構提交本公約修正案。保存機構應向所有締約國分發任何此類提案。如果有過半數締約國提出請求,保存機構應在締約國提出此項請求滿60天后召開締約國會議審議該修正案。修正案應在三分之二出席會議的締約國贊成後獲得通過。所通過的任何修正應自三分之二的締約國交存其對該修正的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後第30天起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該修正的締約國生效。此後,該修正應自任何其他締約國交存其對該修正的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後第30天起對其生效。
第十二條 期限和退約
本公約應無限期有效,但任何締約國均可退約。退約書應交存於美洲國家組織總秘書處。自交存退約書之日起12個月後,本公約不再對該退約國有效,但對其他締約國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保留
締約國可在通過、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對本公約作出保留,但這類保留不得違背公約的宗旨和目標,且需針對公約的一項或多項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保存機構
1. 美洲國家組織總秘書處為本公約的保存機構。
2. 保存機構在收到一締約國根據本公約第三或第四條提供的資料後,應迅速將這類資料轉交所有締約國。
3. 保存機構應每年向締約國提供一份綜合報告,其中載述各締約國根據本公約提供的資料。
4. 保存機構應將所收到的關於根據第八條召開締約國會議的任何提案通知各締約國。
5. 保存機構應接收並向各締約國分髮根據第五條所提供的任何資料。
第十五條 公約的交存
本公約的英文、法文、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原始文本應交存於保存機構,由保存機構將經過正式核證的條約副本送交聯合國秘書處,供聯合國秘書處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予以登記和發表。保存機構應將簽署情況、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加入書或退約書的情況以及所作的任何保留通知美洲國家組織各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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