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府同知

土府同知,官名。遼代始設同知府事,金、元因之。明為知府的佐貳,分掌督糧、捕盜、治農、水利、屯田、民政、牧馬等事。又在少數民族地區,任用當地土酋為府同知,秩正五品,管理所轄部眾各種事務,守疆土,修職貢,納租賦。並可擁有武裝力量,選練土民丁壯為土兵,聽從官府徵調。給予印信、冠帶、誥命。其考核、升遷、降調、革除、承襲隸吏部驗封司。清沿明制,職責亦同。自明朝起,部分“改土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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