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糾紛案

土地收益糾紛案,發生於191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收益糾紛案
  • 發生時間:1918年
  • 發生地點:安徽旌德縣
  • 涉及人物:甲、乙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1918年。安徽旌德縣某甲,其祖墳旁有一片荒地,因其旅居在外多年未歸,土地被乙在二十年前丈量的時候報明甲的戶名,登記於魚鱗冊中。後一直耕種至今。本年(1918)甲回鄉查知此事,即訴乙侵占物權。乙在辯訴中聲稱:甲的族人丙以前一直代替甲祭掃祖墳,他囑咐本人(乙)耕種土地繳納糧食,作為祭掃祖墳時食宿的費用。今丙已身故十多年,此事契約字據可證。地方審判廳對此案有兩種看法:一種認為,乙開墾甲祖墳旁的荒地,而不是田畝,雖然替甲繳納糧食,但此舉未得甲的許可。乙每年收得的租利,除繳納糧食外,餘利盡歸己有。二十多年來,始終沒有通知甲。因此,此等行為應按照刑律第三百九十一條侵犯他人物權的行為處分。第二種認為,侵占行為應以該物占歸自己管有為要件。乙雖開墾甲祖墳旁荒地,收得一定的利益,但既然乙在清量土地,交納糧食時,以甲的戶名報冊,且代甲納糧,則該土地之所有者仍然是甲,不過,乙所得的餘利,匿而未報,按照現行律,乙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並非侵占行為。對以上二種說法,地方審判廳認為,事關法律解釋,不可擅斷,故經安徽高等審判廳轉呈大理院解釋。大理院最後認定:乙既然以甲的戶名報量耕種,自然是為他人管理事務,其因耕種所得花利,如果沒有反證,可以認為歸甲占有,均應依照民事法則分別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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