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掛牌交易

土地掛牌交易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並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掛牌交易
  • 定義:應公告最低交易價
  • 公告期限:不少於30日
  • 優點:操作簡便,便於開展
定義,優點,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規則,掛牌交易,交易原則,公告原則,競買申請,報價,成交規定,競得人違約責任,競得資格取消規定,

定義

土地使用權公開掛牌交易的,應公告最低交易價和其他交易條件。公告期限不少於30日。
公告期限屆滿,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規定期限內只有一個申請人,且報價高於最低交易價,並符合其它交易條件的,則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規定期限內有二個以上申請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土地使用權應由出價高者獲得。報價相同的,由在先報價者獲得;(三)若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人,或者只有一個申請人但報價低於最低交易價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委託人可調整最低交易價,重新委託交易中心交易。
報價以報價單為準。成交後,由委託人與買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並由交易中心鑑證。申請人掛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價由委託人決定,但該最低交易價不得低於應補交地價、應繳納稅費及應付交易服務費用之和。

優點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定方式的優點,並同樣是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尤其適用於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勢:
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
二是操作簡便,便於開展;
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
掛牌出讓是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

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規則

為加強土地市場管理,規範土地交易行為,促進土地市場的發展,推動土地資產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本中心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掛牌交易

本規則所稱掛牌交易是指本中心接受出讓人、土地使用者或人民法院的委託,在一定的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交易條件在國土資源交易大廳掛牌公布,並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交易原則

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公告原則

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的條件及其他事項一經掛牌公告,不能變更。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變更(如執法機關查封等),則本次掛牌交易活動中止,由本中心另行組織掛牌,重新接受競買申請。

競買申請

1、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不接受電話、郵寄及口頭競買申請。網上申請待條件成熟時由本中心另行通知。
2、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競買申請人須全面審閱掛牌交易檔案內容,對掛牌交易檔案有疑問的,可向本中心諮詢。競買人應現場踏勘掛牌交易的地塊,對地塊現狀有異議的,應在申請競買前提出。競買申請人向本中心遞交《競買申請書》後,視為對土地使用權、地塊現狀及掛牌交易檔案無異議並全部接受。

報價

競買人可在公告的掛牌起始價基礎上自主確定首期報價;而在掛牌競價期間的競買報價則必須按照規定的競價階梯進行競價。競價階梯是指相鄰兩次報價,後一報價比前一報價的最小遞增幅度。掛牌競價期間本中心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競價階梯。

成交規定

掛牌競價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1、在掛牌競價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委託人確定的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交易成交,該競買人為競得人;
2、在掛牌競價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3、在掛牌競價期限截止前半小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本中心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4、在掛牌競價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委託掛牌交易人也可調整交易底價或交易條件,重新委託本中心掛牌交易。

競得人違約責任

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本中心可取消其競得資格,同時依法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可向其追討違約金。
不能按公告的要求交納成交價款;開出的銀行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致使蒙受重大損失的;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提供虛假檔案或隱瞞重要事實,致使本中心或委託人錯誤決策的。

競得資格取消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過程中,發生競得人被取消競得資格情形的,委託人須重新委託另行組織掛牌交易。
本中心對本規則有最終解釋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