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火災保險

團體火災保險是以企業及其他法人團體為保險對象的火災保險。在團體火災保險經營實踐中,工商企業構成了主要的保險客戶群體,凡是領有工商營業執照、有健全的會計賬冊、財務獨立核算的各類企業都可以投保企業財產保險。至於個體工商戶,包括小商小販、夫妻店、貨郎擔、家庭手工業等個體經營戶,不屬於團體火災保險範疇,只能以家庭財產的投保人投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團體火災保險
  • 簡介:企業及其他法人團體為保險對象
  • 釋義:險種
  • 涉及行業:保險行業
基本簡介,主要種類,責任範圍,計算方法,基本內容,1、可保標的與不保標的,2、保險金額的確定,3、保險費率的確定,

基本簡介

團體火災保險是以企業及其他法人團體為保險對象的火災保險。它是火災保險的主要業務來源。
在國外,通常直接用火災保險的名稱;在國內的各種保險學書籍中,通常用以往的企業財產保險取代火災保險的名稱。然而,企業財產保險從理論概念上似乎不能包括非企業法人的財產保險在內,加之企業財產保險這一險種在我國已經成為歷史,被財產保險基本險、財產保險綜合險所替代。
在團體火災保險經營實踐中,工商企業構成了主要的保險客戶群體,凡是領有工商營業執照、有健全的會計賬冊、財務獨立核算的各類企業都可以投保企業財產保險,其他法人團體如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研機構、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電影院、劇場以及文化藝術團體等,亦可投保團體火災保險。至於個體工商戶,包括小商小販、夫妻店、貨郎擔、家庭手工業等個體經營戶,不屬於團體火災保險範疇,只能以家庭財產的投保人投保。因此,團體火災保險強調的是保險客戶的法人資格。

主要種類

團體火災保險包括如下險種:
1、財產保險基本險
財產保險基本險僅承保火災、雷擊、爆炸、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
2、財產保險綜合險
財產保險綜合險承保的責任範圍較財產保險基本險廣得多,除財產保險基本險承保的責任外,還承擔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土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災害。
3、機器損壞保險
機器損壞保險主要承保工廠、礦山等保險客戶的機器本身的損失,保險人對各種安裝完畢並已轉入運行的機器設備因人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的物質損失負責。該險種既可以單獨承保,也可以作為財產保險基本險或財產保險綜合險的附加險承保。
4、附加險
團體火災保險的附加險較多,但有特色或常見的附加險主要有:
1)利潤損失保險或稱為營業中斷保險,它承保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並導致正常生產或營業中斷造成的利潤損失。
2)盜搶險,它承保因盜竊、搶劫行為造成的保險損失。
3)附加第二者責任保險、露堆財產保險、礦下財產保險等等。
上述附加險由被保險人在投保主險時據需選擇投保。

責任範圍

在團體火災保險經營實務中,不同險種的保險責任範圍是不同的,如財產保險綜合險承擔的責任較寬,財產保險基本險承擔的保險責任範圍較窄。概括起來,團體火災保險的可保責任仍可分為如下五大類:
1)列明的自然災害。如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冰凌、土石流等。
2)列明的意外事故。如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
3)特別損失承擔的責任。如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前述列明的保險責任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等。
保險人在承擔該項責任時,要求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A、必須是被保險人同時擁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包括企業自有設備和與其他單位共有的設備:這些設備包括發電機、變壓器、配電間、水塔、管道線路等供應設施。
B、這種損失僅限於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危險和自然災害所造成的,由規定的保險責任以外的危險、災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三停”事故對於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C、這種損失的對象必須是需要通過供電、供水和供氣設備的正常運轉,才能保證財產正常存在的保險標的,如熔煉、冷凝、發酵、烘烤、蒸發等需要通過“三供”設備進行操作的保險標的。
4)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在承擔該項責任時,通常要求必須是在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責任發生時,為了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的蔓延而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對於在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的蔓延時造成非保險標的的損失,則不予賠償。
5)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在承擔該項責任時,只對保險標的的施救費用負責,如果施救的財產中包括了非保險標的,或者保險標的與非保險標的無法分清時,保險人可以按照被施救的保險標的占全部被施救的際的的比例承擔施救費用。

計算方法

團體火災保險的賠償採取分項計賠、比例賠償的辦法,即按照保險財產的不同種類及其投保時確定保險金額的方法不同而所採取的賠償計算方式也不同。
1)固定資產的賠償計算方法
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褥於全部損失,無論被保險人以何種方式投保,都按保險金額予以賠償。但倘若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如果固定資產的損失是部分損失,其賠償方式為:凡按重建重置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占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於或高於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以上固定資產賠償應根據明細賬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2)流動資產賠償計算方法
流動資產的賠償計算方法有如下兩種:
A、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B、按最近賬面餘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於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於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時,應當按比例計鋒賠償金額,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日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日的保險金額。
對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財產投保的財產損失,其賠償計算方法為:若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如若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基本內容

1、可保標的與不保標的

團體火災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各種財產物資,但也並非一切財產物資均可以成為團體火災保險的保險標的。保險人的承保範圍可以通過劃分可保財產、特約可保財產和不保財產來加以體現。
1)可保財產
凡是為被保險人自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而且是坐落、存放於保險單所載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屬可保財產:
A、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含租賃)和室內裝修材料。包括正在使用、未使用或出租、承租的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各種建築物,如船塢、車庫等。
B、機器及設備。包括各種工具機、電爐、鑄造機械、傳導設備以及其他各種工作機器、設備等。
C、工具、儀器及生產用具。如切削工具、模壓工具,檢驗、實驗和測量用儀器及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包裝容器等。
D、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即辦公、計量、消防用具及其他經營管理用的器具設備;工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包裝容器等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各種低值易耗品。
E、原材料、半成品、在產品、產成品或庫存商品、特種儲備商品。如各種原料、材料、備品備件、物料用品、副產品、殘次商品、樣品、展品、包裝物等。
F、賬外及已攤銷的財產。如簡易倉棚、邊角、不入賬的自製設備、無償轉移的財產、賬上已攤銷而尚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等。
此外,建造中的房屋、建築物和建築材料等也屬於團體火災保險的可保財產。
2)特約可保財產
特約可保財產是指必須經過保險雙方的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才能成為保險標的的財產。這種特別約定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取消保險單中對該特約可保財產的除外不保;二是將該項目納入可保財產範圍。團體火災保險中的特約可保財產包括:
A、市場價格變化大、保險金額難以確定的財產。如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郵票、藝術品等。
B、價值高、風險較特別的財產,如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橋樑、碼頭等,這些財產雖不易遭受火災並導致損失,但有洪水、地震等風險卻往往造成巨額損失。
C、風險大,需要提高費率的財產,如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等。
3)不保財產
不保財產是保險人不予承保或不能在火災保險項下承保的財產,它包括如下幾項:
A、土地、礦藏、森林、水產資源等。
B、貨幣、有價證券、票證、檔案、賬冊、技術資料、圖表等難以鑑定其價值的財產。
C、違章建築、非法占有的財產,以及正處於緊急狀態的財產。
D、未經收割的農作物及家禽、家畜及其他家養動物。

2、保險金額的確定

法人團體投保標的的保險金額,一般都以賬面為基礎確定,但因財產種類不同,其計算方式也有所不同。在實務中按固定資產與流動資產分別確定。
1)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
固定資產是法人單位尤其是企業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從而是團體火災保險中的主要內容。團體火災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確定,可採取如下三種不同方式進行確定:
A、按賬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就是該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
B、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即按照投保時重新購建同樣的財產所需支出確定保險金額。
C、按投保時實際價值協定投保,即根據投保時投保標的所具有的實際價值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保險金額。
保險客戶可以任意選擇上面一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
2)流動資產的保險金額
一般而言,法人團體的流動資產通常均分為物化流動資產與貨幣形態的流動資產,前者表現為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及庫存商品等;後者表現為現金、銀行存款等,保險人通常只負責物化流動資產的保險,對非物化流動資產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因此,在承保時還需要區分流動資產的結構與形態。
然而,法人團體的流動資產在結構與形態方面是處於經常變動之中的,任何一個時點上的物化流動資產均不一定等於出險時的物化流動資產。對此,保險人通常確定兩種保險金額確定方式,則被保險人選擇:
A、被保險人物化流動資產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餘額投保。
B、被保險人物化流動資產最近賬面餘額投保。
對於已經攤銷或未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以此實際價值作為保險金額。

3、保險費率的確定

團體火災保險的費率,主要根據不同保險財產的種類、占用性質,按危險性的大小、損失率的高低和經營費用等因素制定。我國現行的團體火災保險費率採用的是分類級差費率制,具體包括工業險費率、倉儲險費率、普通險費率三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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