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風縣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資源開發和生產建設必須兼顧國土整治和水土保持,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持水土資源、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制止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
第五條縣水土保持局應當組織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與法律知識。
第六條縣水土保持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水土流失動態的監測、預報和公告,調查評價水土資源,編制水土保持規則;
(三)制定並監督執行水土保持年度計畫;
(四)負責調查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組織開展有關水土保持的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和技術推廣工作;
(六)組織收取和管理水土流失防治費及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負責其它有關水土保持資金、物資的管理和專項使用;
(七)負責有關水土保持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鄉(鎮)水土保持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工作由鄉(鎮)水利站承擔。
第八條農業、畜牧、林業、國土、環保、計畫、工商、交通、公安、城建、電力、能源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九條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十條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制。
第十一條縣水土保持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公告前應當將調查結果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並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對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十三條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規劃包括對流域或者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作出的整體部署,以及根據整體部署對水土保持專項工作或者特定區域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專項部署。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縣水土保持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水土保持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經批准的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縣水土保持局的意見。
第三章預防
第十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的範圍,由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第十八條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第十九條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
第二十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採集髮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第二十二條林木採伐應當採用合理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對採伐區和集材道應當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採伐後及時更新造林。
在林區採伐林木的,採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採伐方案經縣林業局批准後,由縣林業局和縣水土保持局監督實施。
第二十三條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二十五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四條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最佳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條在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水土保持局審批,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範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縣水土保持局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七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並採取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條縣水土保持局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章治理
第三十條縣人民政府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改梯田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縣水土保持局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建設管理,建立和完善運行管護制度。
第三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加強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籌集資金,將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納入國家建立的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第三十二條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在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縣水土保持局負責組織實施。
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處理。
第三十三條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保持規劃參與水土流失治理,並在資金、技術、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條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並依法保護土地承包契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承包水土流失嚴重地區農村土地的,在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契約中應當包括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責任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在水力侵蝕地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因地制宜地採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進行坡耕地和溝道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在重力侵蝕地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採取監測、徑流排導、削坡減載、支擋固坡、修建攔擋工程等措施。建立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第三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採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條已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耕,植樹種草;耕地短缺、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採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條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範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第三十九條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在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採取下列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草田輪作、間作套種等;
(二)封禁撫育、輪封輪牧、舍飼圈養;
(三)發展沼氣、節柴灶,利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以煤、電、氣代替薪柴等;
(四)從生態脆弱地區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監測和監督
第四十條縣水土保持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縣人民政府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
第四十一條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縣水土保持局。
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
第四十二條縣水土保持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測情況,定期對下列事項進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情況。
第四十三條縣水土保持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縣水土保持局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四十四條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縣水土保持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水土保持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水土保持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採集髮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水土保持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在林區採伐林木不依法採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林業局、縣水土保持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縣水土保持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水土保持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水土保持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水土保持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水土保持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水土保持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水土保持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水土保持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縣水土保持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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