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質量保障體系

圖書質量保障體系

圖書質量保障體系是新聞出版署(國家著作權局)於1997年06月26日發布的關於圖書質量保證的相關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圖書質量保障體系
  • 發布時間:1997年06月26日
  • 發布機構:新聞出版署
  • 屬性:管理體系
全文,意義,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建立和實施嚴格、有效、可操作的圖書質量保障體系,是實現圖書出版從擴大規模數量為主向提高質量效益為主的轉變,提高圖書出版整體水平,繁榮社會主義出版事業的重要措施。
第二條
建立和實施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的指導思想: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體現出版工作自身規律的出版體制為目的,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設,繁榮出版重在質量的思想,把能否提高圖書質量當作衡量出版工作是否健康發展、檢驗出版改革成功與否的重要標誌。提高認識,強化管理,使出版事業朝著健康、有序、優質、高效的方向發展。
第三條
實施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的基本原則:圖書質量保障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要有嚴密的組織,需要各出版社、出版社的主管部門、各級出版行政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形成網路;要有科學、嚴格、有效的機制,根據圖書生產、銷售和管理的規律,分部門、分階段、分層次組織實施,分清任務,明確責任,提高管理和運行水平;要有稱職的隊伍,各單位要制定計畫,對各級、各類的出版從業人員,特別是從事編輯工作和出版行政管理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和培訓,提高思想、政策、職業道德、專業技術水平。
第四條
加強圖書出版法制建設。加強圖書出版的法制建設,是圖書質量保障體系正常、有效實施了根本保證。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是出版行業的重要法規,也是圖書質量保障體系依法實施的保證。各級出版行政部門要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做到依法管理,對違反《出版管理條例》和《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的行為,要依據相應的法規和規定,堅決予以查處,以維護社會主義出版法規和規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出版社主管部門和出版社在認真執行《出版管理條例》和《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的同時,還可根據這些法規和規定,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和出版社內部的管理規定、制度,提高圖書出版管理水平。
第二章 編輯出版責任機制
第一節 前期保障機制
第五條
堅持按專業分工出書制度。按專業分工出書對於發揮出版社的專業人才、資源優勢和特點,為本行業、本部門、本地區服務,提高圖書質量,形成出版特色,具有重要作用。各出版社必須嚴格按照新聞出版署核定的出書範圍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加強選題策劃工作。
(一)圖書質量的提高,首先取決於選題的最佳化,最佳化的第一步要搞好選題的策劃工作。
(二)策劃是出版工作的重要環節,出版社的全體編輯人員應認真履行編輯職責,積極參與選題的策劃工作。
(三)出版社編輯人員在策劃選題時,要注意廣泛收集、積累、研究與本社出書範圍有關的信息,注意加強與有關學術、科研、教學、創作等部門和專家、學者的聯繫,傾聽他們的意見,提高策划水平。
第七條
堅持選題論證制度。選題質量的低劣,直接影響圖書質量,也影響出版社的整體出版水平。出版社要對選題進行多方面的考察,既要從微觀上論證選題的可行性,又要從巨觀上考慮各類選題的合理結構,為此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選題論證應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服務”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始終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在此前提下,注意經濟效益,力爭做到“兩個效益”的最佳結合。使選題論證結果符合質量第一的原則,符合控制總量、最佳化結構、提高質量、增進效益的總體要求。
(二)要加強調研工作,充分運用各方面的信息資源和群體的知識資源,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研究有關的學術、學科發展狀況,了解讀者的需求,掌握圖書市場的供求情況,使選題的確定建立在準確、可靠、科學的基礎上。 (三)堅持民主和集中相結合的論證方法。召開選題論證會議,論證時,人人平等,各抒己見,重科學分析,有理有據,力爭取得一致意見。在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由社長或總編輯決定。
第二節 中期保障機制
第八條
堅持稿件三審責任制度。審稿是編輯工作的中心環節,是一種從出版專業角度,對書稿進行科學分析判斷的理性活動。因此,在選題獲得批准後,要做好編前準備工作,加強與作者的聯繫。稿件交來後,要切實做好初審、複審和終審工作,三個環節缺一不可。三審環節中,任何兩個環節的審稿工作不能同時由一人擔任。在三審過程中,始終要注意政治性和政策性問題,同時切實檢查稿件的科學性、藝術性和知識性問題。
(一)初審,應由具有編輯職稱或具備一定條件的助理編輯人員擔任(一般為責任編輯),在審讀全部稿件的基礎上,主要負責從專業的角度對稿件的社會價值和文化學術價值進行審查,把好政治關、知識關、文字關。要寫出初審報告,並對稿件提出取捨意見和修改建議。
(二)複審,應由具有正、副編審職稱的編輯室主任一級的人員擔任。複審應審讀全部稿件,並對稿件質量及初審報告提出複審意見,作出總的評價,並解決初審中提出的問題。
(三)終審,應由具有正、副編審職稱的社長、總編輯(副社長、副總編輯)或由社長、總編輯指定的具有正、副編審職稱的人員擔任(非社長、總編輯終審的書稿意見,要經過社長、總編輯審核),根據初、複審意見,主要負責對稿件的內容,包括思想政治傾向、學術質量、社會效果、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等方面做出評價。如果選題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內容,屬於應當由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重大選題、或初審和複審意見不一致的,終審者應通讀稿件,在此基礎上,對稿件能否採用作出決定。
第九條
堅持責任編輯制度。圖書的責任編輯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審者擔任。除負責初審工作外,還要負責稿件的編輯加工整理和付印樣的通讀工作,使稿件的內容更完善,體例更嚴謹,材料更準確,語言文字更通達,邏輯更嚴密,消除一般技術性差錯,防止出現原則性錯誤;並負責對編輯、設計、排版、校對、印刷等出版環節的質量進行監督。為保證圖書質量,也可根據稿件情況,適當增加責任編輯人數。
第十條
堅持責任設計編輯制度和設計方案三級審核制度。圖書的整體設計,包括圖書外部裝幀設計和內文版式設計。設計質量是圖書整體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提高圖書的整體設計質量,是提高圖書質量的重要方面。出版社每出一種書,都要指定一名具有相應專業職稱的編輯為責任設計編輯,主要負責提出圖書的整體設計方案、具體設計或對委託他人設計的方案和設計的成品質量進行把關。圖書的整體設計也要嚴格執行責任設計編輯;編輯室主任、社長或總編輯(副社長或副總編輯)三級審核制度。
第十一條
堅持責任校對制度和“三校一讀”制度。
專業校對是出版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直接影響圖書的質量。出版社應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校對人員,負責專業校對工作。出版社每出一種書,都要指定一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校對人員為責任校對,負責校樣的文字技術整理工作,監督檢查各校次的質量,並負責付印樣的通讀工作。一般圖書的專業校對應不低於三個校次,重點圖書、工具書等,應相應增加校次。終校必須由本社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校對人員擔任。聘請的社外校對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和豐富的校對經驗。對採用現代排版技術的圖書,還要通讀付印軟片或軟片樣。
第十二條
堅持印刷質量標準和《委託書》制度。出版社印製圖書必須到有“書報刊印刷許可證”的印裝廠印製。印裝廠承接圖書印製業務時,必須查驗出版社開具的全國統一的由新聞出版署監製的《委託書》,否則,不得承印。印製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和出版行政部門制定的有關書刊印刷標準和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堅持圖書書名頁使用標準。圖書書名頁是圖書正文之前載有完整書名信息的書頁,包括主書名頁和附書名頁。主書名頁應載有完整的書名、著作責任說明、著作權說明、圖書在版編目數據、版本記錄等內容;附書名頁應載有多卷書、叢書、翻譯書等有關書名信息。圖書書名頁是圖書不可缺少的部分,具有重要信息價值。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堅持中國標準書號和圖書條碼使用標準。中國標準書號是目前國際通用的一種科學合理的圖書編碼系統。條碼技術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主要的信息標識技術,圖書使用條碼技術,有利於圖書信息在銷售中的廣泛、快捷地傳播、使用。出版社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正確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和條碼技術。
第三節 後期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
堅持圖書成批裝訂前的樣書檢查制度。印裝廠在每種書封面和內文印刷完畢、未成批裝訂前,必須先裝訂10本樣書,送出版社查驗。出版負責聯繫印製的業務人員、責任編輯責任校對及主管社領導,應從總體上對裝訂樣書的質量進行審核,如發現問題,立即通知印裝廠,封存待裝訂的印成品並進行處理;如無問題,要正式具文通知印裝廠開始裝訂。出版社應在接到樣書後3日內通知印裝廠。印裝廠在未接到出版社的通知前,不得擅自將待裝訂的印成品裝訂出廠。
第十六條
堅持出書後的評審制度。出版社要成立圖書質量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具有高級職稱的在職或離職的編輯以及社會上的專家學者組成,定期對本社新出版的圖書的質量進行認真的審讀、評議。出版社根據評議結果,獎優罰劣,並對質量有問題的圖書,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堅持圖書征訂廣告審核制度。出版社法人代表應對本版圖書的廣告質量負全部責任。出版、發行單位為推銷圖書印製的征訂單和廣告,必須事先報出版社審核,經出版社法人指定的部門負責人和責任編輯審核同意並出具書面意見後,才可印製、散發。
第十八條
堅持圖書樣本繳送制度。出版社每新出一種圖書,應在出書後一個月內,按規定分別向新聞出版署、中宣部出版局、中國版本圖書館、北京圖書館繳送樣書一冊(套)備查。
第十九條
堅持圖書重版前審讀制度。圖書重版有利於擴大圖書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因此,更需要對圖書內容質量嚴格把關。出版社出版的新書首次重版前,必須組織具有高級職稱的編輯人員(含具有高級職稱的離退休者)對圖書內容和質量重新進行審讀,寫出書面審讀意見,由社長或總編輯核定。
第二十條
堅持稿件及圖書質量資料歸檔制度。出版社應將稿件連同圖書出版契約、稿件審讀意見、稿費通知單、印刷委託書、排印單、樣書等一起歸檔。同時還必須把圖書出版過程中每一環節的質量情況以及讀者和學術界對圖書質量的意見,書評和各種獎勵或處罰情況,採用表格形式記錄在案並歸檔,便於對圖書質量整體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提高圖書出版質量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堅持出版社與作者和讀者聯繫制度。出版社要保持同作者和讀者長期、緊密的聯繫,依靠作者,並在可能的條件下為作者的創作、研究提供必要條件;同時,傾聽作者和讀者對圖書質量的意見,及時改進工作。
第三章 出版管理巨觀調控機制
第一節 預報機制
第二十二條
堅持年度選題計畫審批和備案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部門負有對所轄、所屬出版社選題計畫的審批責任,必須按有關法規、規定嚴格把關;同時要送交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門備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門批准的各出版社的選題計畫,必須報新聞出版署備案。新聞出版署可對導向、總量、結構和趨勢等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對不符合國家法規、規定的選題進行調整或通知撤銷。
第二十三條
堅持重大選題備案制度。對涉及政治、軍事、安全、外交、宗教、民族等敏感問題的重大選題和其他需巨觀調控的重大選題,必須按照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凡列入備案範圍內的重大選題,出版社在出版之前,必須報新聞出版署備案,未申報備案或報來後未得到備案答覆的,一律不得出版。重大選題備案的一般程式是:先由出版社寫出申請報告和對稿件的審讀意見(寫明沒有把握要請示的問題),連同稿件一併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經審讀稿件後如認為有出版價值,再正式向新聞出版署申報備案,申報時,應當填寫備案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的報告;(二)稿件;(三)出版社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具體審讀意見。
上述備案材料不齊備時,新聞出版署負責備案的部門不予受理。新聞出版署受理備案之後,按照有著規定予以答覆。
第二十四條
堅持對全國發排新書目的審核制度。《全國發排新書半月報》是國家出版行政部門及時了解出版信息,掌握出版動態的重要資料。各出版社要按時、認真報送發排新書目,以便於國家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研究,對傾向性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解決。
第二節 引導機制
第二十五條
堅持出版通氣會制度。由中宣部和新聞出版署主持的出版通氣會,定期召開,由有關部委、省委宣傳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負責同志參加,主要貫徹中央和國務院的新精神,通報出版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對全國的出版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六條
堅持出版法規強化培訓制度。針對出版工作中發生的值得注意的新問題,中宣部、新聞出版署召集有關出版社及其黨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舉辦強化培訓班,學習出版法規,分析研究問題,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條
堅持輿論引導制度。出版行政部門應充分發揮各種新聞傳播媒體的宣傳引導作用,圍繞提高圖書質量,通報政策、溝通信息、交流經驗、評薦好書、批評壞書。
第二十八條
堅持制定和實施中長期出版規劃制度,加強對制定年度選題計畫的指導。制訂規劃的目的是抓導向、抓質量,促進圖書出版整體質量的提高,推動出版事業長期、穩定地發展。新聞出版署主要做好國家五年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重要門類的選題出版規劃以及國家重點出版工程的制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部門也要根據地區、部門的特點和需要,制訂好地方和部門出版規劃。規劃務求精當、突出重點、體現導向。搞好年度選題計畫對於提高圖書質量十分關鍵。新聞出版署一般於本年度末對下一年度制定選題計畫的指導思想和重點內容提出原則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九條
堅持出版基金保障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部門以及各出版社要創造條件,面向社會,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出版基金,發揮經濟政策的引導和調控作用,扶持優秀圖書的出版。同時要制定科學、可行的基金管理和使用辦法。
第三節 約束機制
第三十條
堅持出版社年檢登記制度。出版社年檢實行“一年一自檢,兩年一統檢”,即每年出版社結合總結工作,自我檢查;每兩年由新聞出版署組織全國出版社統一檢查。統一年檢是在學習和總結的基礎上,先由出版社進行自查,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寫出總結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新聞出版署核驗批准。經新聞出版署批准合格者,可以辦理換證登記手續。不合格者,給予暫緩登記處分,停止其出版業務。暫緩登記期自發文之日起六個月。六個月內,經整改仍達不到年檢登記基本條件者,取消其出版社登記資格及出版者前綴號。
第三十一條
堅持書號使用總量巨觀調控制度。合理控制書號使用總量,有利於最佳化選題、調整結構、提高質量,保證重點圖書、學術著作的出版,也有利於出版資源的合理配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出版社主管部門和出版社必須嚴格執行新聞出版署制定的有關對書號使用總量進行巨觀調控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堅持圖書跨省印製審批制度。凡跨省印製的圖書,由出版社持印製《委託書》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辦理出省印製手續,再到承印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辦理進省印製手續。《委託書》必須由兩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分別審核批准,否則承印廠不得承接。
第三十三條
堅持圖書售前送審制度。加強對批發、零售樣書的售前審核,是有效控制圖書負面影響的重要手段之一。圖書市場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批發、零售樣書的售前審核,不論是批發市場還是零售市場(攤點),凡進場(攤點)銷售的圖書必須報經當地圖書市場管理部門審核,未經報審批准,不得批發、零售;擅自批發、進貨銷售者,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圖書市場管理部門,要嚴格依法辦事,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節 監督機制
第三十四條
堅持隨機抽樣審讀制度。各級出版行政部門要有重點、有目的、有針對性地組織有經驗、有水平的審讀人員,對所轄地區出版社出版的和市場上銷售的圖書內容進行隨機抽樣審讀,對優秀圖書要向讀者大力推薦;對有問題的圖書要及時處理並向上報告;對傾向性問題要及時向上匯報,向下打招呼。
第三十五條
堅持圖書出版定期綜合分析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要對本地區各出版社出版的圖書進行跟蹤了解,每半年對已出版的圖書做一次綜合性分析(包括重點書審讀情況,出書結構、特點、趨勢、問題等),寫出書面報告,報新聞出版署。
第三十六條
堅持圖書編校、印裝質量檢查制度。編校、印裝質量是圖書整體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圖書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產生重要影響。堅持經常性地對圖書編校、印裝質量進行檢查,有利於提高圖書的整體質量。各出版社和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制定的圖書質量管理規定,每年至少分別進行兩次圖書編校、印裝質量檢查。新聞出版署也將每年不定期對部分圖書進行抽樣檢查。對不合格的圖書或不合格圖書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的出版社,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堅持圖書市場的動態監測制度。鞏固和完善圖書市場動態監測網路,有利於圖書市場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各地圖書市場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到信息準確,反映靈敏,措施有力。
第五節 獎懲機制
第三十八條
堅持優秀圖書獎勵制度。獎勵優秀圖書,有利於調動廣大出版工作者的積極性,有利於向廣大讀者推薦優秀圖書,從而促進圖書質量的提高。各級出版行政部門和出版社,應嚴格執行中央和國務院有關圖書評獎的規定,並認真做好優秀圖書評獎工作。特別是中央宣傳部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和“一本好書獎”和新聞出版署主辦的國家級政府獎“國家圖書獎”及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組織的“中國圖書獎”的評選工作。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和有關部門也可根據有關規定開展地區和部門內的優秀圖書評關活動,並使之制度化。
第三十九條
堅持優秀編輯出版人員表彰制度。編輯隊伍是提高圖書質量的主辦軍。新聞出版署、人事部每五年評選一次“出版系統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每兩年評選一次“百佳出版工作者”、每五年評選一次“韜奮獎”。各級出版行政部門要分層次、分門類定期做好編輯出版人員的表彰工作,充分調動編輯出版人員的積極性,鼓勵他們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和業務水平。
第四十條
堅持優秀和良好出版社表彰制度。在全國出版社年檢的基礎上,評選出優秀出版社和良好出版社,予以表彰,對鼓勵出版社堅持正確出版方向,提高圖書質量,辦出特色具有重要意義。每次全國統一年檢結束後,評選出良好出版社,然後在良好出版社中,評選出優秀出版社。對受到表彰後出現問題的出版社,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榮譽稱呼。
第四十一條
堅持對違規出版社和責任人的處罰制度。本著依法管理,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對出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出版行政管理規定的圖書的出版社和責任人要嚴肅處理。各級出版行政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除對違規圖書根據定性作出處理外,對出版社則根據所犯錯誤的性質,依據有關法規和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處罰包括:批評、警告、沒收利潤、罰款、停止某一編輯室業務、停止某一類圖書出著作權、全社停業整頓、吊銷社號;對因瀆職導致出版壞書、出版社被停業整頓或被吊銷社號的,出版社有關責任人必須調離出版業務崗位,有關領導者不得再擔任出版社領導職務,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節 責任機制
第四十二條
堅持分級管理責任制度。各級出版行政部門,肩負著黨和政府賦予的重要管理職責,應盡職盡責,做好管理工作。一旦出現問題,涉及哪一級,就追究哪一級部門的領導責任。堅決杜絕那種日常管理不負責任,出了問題推卸責任的現象。
第四十三條
堅持主管、主辦單位負責制。主管、主辦單位對所屬出版社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必須切實承擔起管理的職責。要指定部門,並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既要指導、監督所屬出版社自覺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多出好書,同時也要為出版社出好書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十四條
堅持出版社業務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出版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出版從業人員(包括出版社負責人、編輯、校對等)資格認定標準和業績考核辦法,定期、分層次、分類別對出版社的業務人員進行資格認定和業績考核,考核前先培訓,合格者,持證上崗;不合格者,要下崗再培訓,經再培訓考核仍不合格者,調離業務崗位。
中國刊業發行協會、中國印刷技術協會以及其他專業協會和各地相應的團體,都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建立和完善行規行約,從保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履行應盡義務的角度,在圖書質量保障方面,做好自我約束和調研、諮詢、協調、監督工作,形成網路。
第四章 社會監督機制
第四十五條
堅持出版行業協會監督制度。出版行業協會是出版行政部門的有力補充。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編輯學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中國印刷技術協會以及其他專業協會和各地相應的團體,都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建立和完善行規行約,從保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履行應盡義務的角度,在圖書質量保障方面,做好自我約束和調研、諮詢、協凋、監督工作,形成網路。
第四十六條
堅持社會團體監督制度。各種民眾團體、學術組織集中了社會各方面的人才,代表著社會上廣大民眾的利益,反映各階層民眾的呼聲。出版行政部門、出版社主管部門和出版社要緊緊依靠他們,同他們建立固定的聯繫渠道,主動徵求、隨時聽取他們對提高圖書質量的意見、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第四十七條
堅持讀者投訴反饋制度。廣大讀者既是對圖書質量進行社會監督的主要力量,也是出版行政部門搞好巨觀調控的社會基礎。出版行政部門要充分重視和發揮讀者的監督作用,認真對待讀者對圖書質量問題的投訴,本著實事求是、真誠負責的態度,對質量不合格的圖書,要按有關規定堅決處理。出版社有義務解決讀者投訴提出的問題並予以回復,使讀者滿意。
第四十八條
堅持社會輿論監督制度。出版行政部門和出版社對社會各界人士通過各種媒介對圖書質量發表的意見要予以高度重視,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也維護良好的出版秩序,依法進行出版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利於抵制部門和地方保護主義對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的干擾,防止出版行政部門在行使管理職權時,有法不依、濫用職權,甚至執法犯法。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體系》由新聞出版署制定並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出版社的主管部門和出版社可根據本《體系》的有關原則,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社的具體實施細則,並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五十條
本《體系》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意義

該體系是實現圖書出版從擴大規模數量為主向提高質量效益為主的轉變,提高圖書出版整體水平,繁榮社會主義出版事業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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