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們江經濟開發區及東北亞環境準則諒解備忘錄是由俄羅斯,韓國,朝鮮,蒙古在1995年12月06日,於紐約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995年12月06日
- 生效日期:1996年02月0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諒解備忘錄
- 簽訂地點:紐約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蒙古、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韓民國和俄羅斯聯邦各國政府,以下稱“締約各方”,對以下達成一致:
宗旨
締約各方確認總體目標是按以下各點實現東北亞特別是圖們江經濟開發區(以下稱地區)環境上健康持續發展:
1.在《關於建立圖們江經濟開發區及東北亞開發協商委員會的協定》中締約各方所承擔的義務;
2.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達成的一致;
3.國內法律和法規及雙邊、多邊環境協定的要求;
4.以及由締約方作為成員的多邊開發銀行的環境要求。
鑒於此諒解備忘錄的意圖,圖們江經濟開發區應指此後附屬檔案1中所描述的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俄羅斯聯邦的領土疆界內的那片區域,經與其它締約方協商並通知各締約方可隨時修訂其範圍。
鑒於此諒解備忘錄的意圖,東北亞指圖們江經濟開發區(如附屬檔案1所描述)及對締約方互利的項目展開的其它締約方接壤領域。
各締約方確認他們互相合作與協調來保護與改善本地區環境的意向,並且在不破壞任何締約方、任何國家或國家管轄範圍之外地區環境的情況下,在本地區開展各種開發活動。
各締約方將在指導國與國之間關係的國際法準則,特別是互相尊重各國主權與獨立、平等、互利和睦鄰友好的基礎上履行此諒解備忘錄。
環境評估、調節及管理
1.1締約各方同意進行國內有協調的及共同的努力去收集、對照、共享,兼容及分析相關的環境標準和其它區域數據,辨別及彌補數據空缺。
1.2締約各方將進行聯合(定期更新)區域環境分析(EA),對經反覆研究的整體地區發展規劃在當地、國家、區域以至全球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並聯合制定區域環境調節與管理計畫(EMMP),以防止調節對環境的危害,基於區域環境分析及其他相關數據促進環境的改善。
1.3假使需要某些法律法規、協定或政策來保持這一地區環境良好的持續發展。締約各方將準備並採取適當的國家法律、法規、雙邊和多邊的環境協定和/或政策,包括區域的、次區域的和國家機構的安排。
1.4區域環境調節與管理規劃(EMMP)將包括合適的措施,包括但不局限於土地使用管理規劃,以及為以下行動的實施所確定的日程安排:
--保護土地資源,特別是潮濕土地,薄弱的沿海地區,森林及敏感的生態系統;
--生物多樣化的保護,包括受到威脅的或處於危險中的物種及其棲息地;
--建立自然防護區,公園及保護區;
--空氣和水質量的保障及改善;
--海洋環境和海洋生物資源的保護;
--對危險及固體廢料的健全的排放、管理、處理及轉移;
--應急計畫及排泄防護;
--環境衛生;
--有毒物質的利用/搬運;
--有效地生產/利用能源;以及
--監測污染及環境條件。
1.5締約各方將舉辦(或應邀舉辦)一次具體項目的“環境評估”並準備(或應邀準備)一次具體項目的“環境調節及管理計畫”,是針對該區域任何具有重要潛在環境影響的發展項目的計畫,這一具體項目的“環境評估”及“環境調節管理計畫”的準備工作將由項目所在地的締約方領導並將包括其它受影響的締約方專家。
1.6締約各方進一步就相互間協調與合作達成協定,以確保在該地區的開發規劃活動中考慮到該地區的成果及具體項目的“環境評估”,並履行區域的及具體項目的“環境調節及管理計畫”。
1.7所有的“環境評估”及“環境調節及管理計畫”將按照國際承認的程式和原則來進行。
締約各方的其他環境責任
2.1締約各方將單獨地或與其他各方合作,就其在該地區的活動努力完成國際環境協定的宗旨和標準。
2.2締約各方就其在該地區的活動履行各自國家的環保法律時將與其他各方協調,並考慮到使這些法律逐步協調的建議。
2.3締約各方與其他方共同合作,通過科學技術知識交流、技術轉讓、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方面特長和經驗的共享以及其他適當的方式來加強持續發展的能力建設。
2.4締約各方在本地區開發和環境計畫進程的適當的階段,將對受影響的市民和感興趣的民間組織提供諮詢、信息和參與的機會。
2.5締約各方在將提供或尋求必要的資金來準備環保評估和環境調節及管理計畫並履行本諒解備忘錄規定的其他環保責任。
其它條款
3.1締約各方將在履行本諒解備忘錄的機構安排上取得共識。此項機構安排應與“關於建立圖們江經濟開發區及東北亞協商委員會的協定”中的規定一致。
3.2該諒解備忘錄須履行各締約國國內法律的法律程式,並自該締約方將完成法律程式的最後檔案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生效。
3.3締約各方達成共識後可邀請東北亞感興趣的國家政府加入此諒解備忘錄。
3.4本諒解備忘錄自生效日起有效期為十年,除非締約各方另外達成協定,將以十年有效期連續順延。
3.5締約一方打算退出備忘錄必須在六個月之前向其他各方遞交書面通知。該(六個月)期限期滿時,該締約方的退出生效。
該諒解備忘錄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在紐約以英語形式完成,將呈交聯合國秘書長,由其向締約各方轉交經核證的副本並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備案。
朝鮮人民民主主義共和國代表金永宇(簽字)
蒙古代表勒·丹貝爾(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秦華孫(簽字)
大韓民國代表申永宏(簽字)
俄羅斯聯邦政府代表И·扎克馬托夫(簽字)
附屬檔案一:
圖們江經濟開發區綜述
圖們江經濟開發區主要包括概念上的邊界線通道範圍內的區域,從北韓的清津,經過中國的延吉到俄羅斯聯邦的Nakhodka(納霍德卡)。
圖們江經濟開發區具體上講包括北韓羅津-先鋒自由經濟貿易區,中國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包括延吉和琿春特別經濟區),俄羅斯聯邦的符拉迪沃斯托克和Nakhodka(納霍德卡)自由經濟區(包括Vostochay、PrimoskyKrai鎮和南部的一些港口城市)。
宗旨
締約各方確認總體目標是按以下各點實現東北亞特別是圖們江經濟開發區(以下稱地區)環境上健康持續發展:
1.在《關於建立圖們江經濟開發區及東北亞開發協商委員會的協定》中締約各方所承擔的義務;
2.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達成的一致;
3.國內法律和法規及雙邊、多邊環境協定的要求;
4.以及由締約方作為成員的多邊開發銀行的環境要求。
鑒於此諒解備忘錄的意圖,圖們江經濟開發區應指此後附屬檔案1中所描述的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俄羅斯聯邦的領土疆界內的那片區域,經與其它締約方協商並通知各締約方可隨時修訂其範圍。
鑒於此諒解備忘錄的意圖,東北亞指圖們江經濟開發區(如附屬檔案1所描述)及對締約方互利的項目展開的其它締約方接壤領域。
各締約方確認他們互相合作與協調來保護與改善本地區環境的意向,並且在不破壞任何締約方、任何國家或國家管轄範圍之外地區環境的情況下,在本地區開展各種開發活動。
各締約方將在指導國與國之間關係的國際法準則,特別是互相尊重各國主權與獨立、平等、互利和睦鄰友好的基礎上履行此諒解備忘錄。
環境評估、調節及管理
1.1締約各方同意進行國內有協調的及共同的努力去收集、對照、共享,兼容及分析相關的環境標準和其它區域數據,辨別及彌補數據空缺。
1.2締約各方將進行聯合(定期更新)區域環境分析(EA),對經反覆研究的整體地區發展規劃在當地、國家、區域以至全球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並聯合制定區域環境調節與管理計畫(EMMP),以防止調節對環境的危害,基於區域環境分析及其他相關數據促進環境的改善。
1.3假使需要某些法律法規、協定或政策來保持這一地區環境良好的持續發展。締約各方將準備並採取適當的國家法律、法規、雙邊和多邊的環境協定和/或政策,包括區域的、次區域的和國家機構的安排。
1.4區域環境調節與管理規劃(EMMP)將包括合適的措施,包括但不局限於土地使用管理規劃,以及為以下行動的實施所確定的日程安排:
--保護土地資源,特別是潮濕土地,薄弱的沿海地區,森林及敏感的生態系統;
--生物多樣化的保護,包括受到威脅的或處於危險中的物種及其棲息地;
--建立自然防護區,公園及保護區;
--空氣和水質量的保障及改善;
--海洋環境和海洋生物資源的保護;
--對危險及固體廢料的健全的排放、管理、處理及轉移;
--應急計畫及排泄防護;
--環境衛生;
--有毒物質的利用/搬運;
--有效地生產/利用能源;以及
--監測污染及環境條件。
1.5締約各方將舉辦(或應邀舉辦)一次具體項目的“環境評估”並準備(或應邀準備)一次具體項目的“環境調節及管理計畫”,是針對該區域任何具有重要潛在環境影響的發展項目的計畫,這一具體項目的“環境評估”及“環境調節管理計畫”的準備工作將由項目所在地的締約方領導並將包括其它受影響的締約方專家。
1.6締約各方進一步就相互間協調與合作達成協定,以確保在該地區的開發規劃活動中考慮到該地區的成果及具體項目的“環境評估”,並履行區域的及具體項目的“環境調節及管理計畫”。
1.7所有的“環境評估”及“環境調節及管理計畫”將按照國際承認的程式和原則來進行。
締約各方的其他環境責任
2.1締約各方將單獨地或與其他各方合作,就其在該地區的活動努力完成國際環境協定的宗旨和標準。
2.2締約各方就其在該地區的活動履行各自國家的環保法律時將與其他各方協調,並考慮到使這些法律逐步協調的建議。
2.3締約各方與其他方共同合作,通過科學技術知識交流、技術轉讓、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方面特長和經驗的共享以及其他適當的方式來加強持續發展的能力建設。
2.4締約各方在本地區開發和環境計畫進程的適當的階段,將對受影響的市民和感興趣的民間組織提供諮詢、信息和參與的機會。
2.5締約各方在將提供或尋求必要的資金來準備環保評估和環境調節及管理計畫並履行本諒解備忘錄規定的其他環保責任。
其它條款
3.1締約各方將在履行本諒解備忘錄的機構安排上取得共識。此項機構安排應與“關於建立圖們江經濟開發區及東北亞協商委員會的協定”中的規定一致。
3.2該諒解備忘錄須履行各締約國國內法律的法律程式,並自該締約方將完成法律程式的最後檔案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生效。
3.3締約各方達成共識後可邀請東北亞感興趣的國家政府加入此諒解備忘錄。
3.4本諒解備忘錄自生效日起有效期為十年,除非締約各方另外達成協定,將以十年有效期連續順延。
3.5締約一方打算退出備忘錄必須在六個月之前向其他各方遞交書面通知。該(六個月)期限期滿時,該締約方的退出生效。
該諒解備忘錄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在紐約以英語形式完成,將呈交聯合國秘書長,由其向締約各方轉交經核證的副本並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備案。
朝鮮人民民主主義共和國代表金永宇(簽字)
蒙古代表勒·丹貝爾(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秦華孫(簽字)
大韓民國代表申永宏(簽字)
俄羅斯聯邦政府代表И·扎克馬托夫(簽字)
附屬檔案一:
圖們江經濟開發區綜述
圖們江經濟開發區主要包括概念上的邊界線通道範圍內的區域,從北韓的清津,經過中國的延吉到俄羅斯聯邦的Nakhodka(納霍德卡)。
圖們江經濟開發區具體上講包括北韓羅津-先鋒自由經濟貿易區,中國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包括延吉和琿春特別經濟區),俄羅斯聯邦的符拉迪沃斯托克和Nakhodka(納霍德卡)自由經濟區(包括Vostochay、PrimoskyKrai鎮和南部的一些港口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