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審批省州市下放給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九項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管和指導協調職責。
主要職責
(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州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安全生產標準情況,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事故追究制;負責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
(三)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全市安全生產的發展規劃;編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負責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調度統計、上報工作。
(五)負責全市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上述生產經營單位,按審批許可權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
(六)負責綜合監督管理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違法、違規行為。
(七)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組織、協調特種作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八)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
(九)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存儲、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情況。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