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關係學院章程

《國際關係學院章程》於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核准公告,章程全文,

核准公告

國際關係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國際關係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章程全文

  國際關係學院章程
  序 言
  國際關係學院始建於1949年,前身是外交幹部培訓學校,曾為新中國培養了第一批“將軍大使”。1955年正式招收本科生;1964年被列為全國重點高校;1965年正式定名為“國際關係學院”;1981年成為全國首批獲得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之一;1983年由單一的外語院校轉型為多學科複合型院校。
  學校以服務國家發展和社會需求為核心,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 “要求高、專而精”的辦學理念,不斷創新厚基礎、寬口徑的人才培養模式;以培養具有國際視野、人文精神、創新能力的複合型卓越人才為己任,建設在國際問題等領域特色突出的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完善學校治理結構和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校長是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國際關係學院(簡稱國關),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縮寫為UIR),國際網際網路地址為。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坡上村12號。
  第四條 學校校訓為“忠誠、勤奮、求實、創新”。
  第五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根據國家和社會需要,促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發展多領域、高層次的中外合作教育,不斷深化國際交流與合作。
  本科教育堅持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研究生教育堅持研究與實踐能力培養協同發展;繼續教育堅持教育資源優勢和行業需求相結合。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堅持立德樹人,堅持教學與科研並舉,提倡學術自由,促進知識創新,推進民主治理。
  第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第三個星期六。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與主管部門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學校辦學行為實施監管,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提供和保障學校辦學所需的辦學資源和政策支持,構築學校發展的堅實基礎。
  第九條 舉辦者與主管部門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十條 舉辦者與主管部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併、終止等事宜,確定學校發展定位和管理體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及程式遴選、考察、推薦、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配置和調整學校必需的教育資源。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國家政策、行業需求和培養目標,設定人才選拔標準,制定招生方案,決定錄取程式;
  (二)根據社會需求、行業需求和自身條件,制定學科建設規劃,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活動;
  (五)根據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與要求,依法依規同境內外教育、研究、商業、政府等機構和組織開展交流合作,設立校際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適度招收高水平境外學生;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按照核定的機構編制確定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事業單位聘任制管理規定,評聘教職員工的職務、職級,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管理、使用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提供的財產、財政補助收入、受捐贈的財產以及合法擁有的其他資產;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二)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各項基本職能;
  (三)維護學校安全與穩定,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實行校務公開,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外公開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的各項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生
  第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調整修學年限、轉學、休學、轉專業、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三)參與社會實踐、創新創業、勤工助學等活動,接受職業生涯規劃和心理健康指導與服務;
  (四)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五)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勤工助學崗位,公平獲得獎勵或資助;
  (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團學組織或社團活動;
  (七)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八)對學校重大事項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具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九)對學校給予的處分、處理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道德行為規範;
  (二)維護國家利益和學校利益,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
  (三)遵守學術道德和規範,履行獲得獎勵和資助的相應義務;
  (四)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完成學業任務;
  (五)交納學費、住宿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資助的相應義務,愛護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維護校園環境;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指導和幫助。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益救濟機制,依法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生代表、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和法律專業人士組成,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推進學生參與學術支持計畫、社會實踐和創新創業教育,提高其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十九條 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依照學校相關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核准的編制,結合學校實際,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和聘期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確定崗位聘期及工作職責,按崗位職責實施分類管理和考核,建立聘期考核為主、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機制,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任用、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聘期崗位職責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工作。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制度。
  第二十四條 職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為學校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提供服務和保障。管理崗位人員實行職員制度,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依法領取相應薪酬;
  (二)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
  (六)對職務聘用、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及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盡職盡責,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完成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崗位職責;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及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教師享有依法開展教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的自由。教師應為人師表、恪守師德,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能力和學術水平。學校為教師的教學研究活動和職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法自主確定與自身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益保障和救濟機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保障離退休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其在學校穩定、改革發展和關心教育下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由教職員工代表、校領導、校工會、紀檢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士組成,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國際關係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依照法律和黨內法規,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行使職權,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策執行,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國際關係學院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根據內部組織機構設定、黨員人數和有關規定,設立工作機構和黨的基層組織。
  第三十五條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國際關係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執紀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定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協助學校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開展廉政風險防控,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由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任免,負責教學、研究、管理、服務等校務工作。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人和總會計師,根據需要設校長助理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大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服務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可根據議事事項,指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校長辦公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參加。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學部門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代表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負責學位授予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人才培養委員會,由按規定程式產生的人員組成。人才培養委員會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各項政策的最高審議機構,統籌行使人才培養事務的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設定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依據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是學校黨政聯繫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樑和紐帶,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開展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設機構依法依規履行。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定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組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十七條 學校黨政管理部門、教學部門、教管教輔部門經學校授權,履行相關管理職責和政策執行,承擔決策、執行、服務、參謀的職責。
  校內各組織機構可根據需要,報經學校黨委會審議批准後,設立、變更或撤銷內部組織機構。
  學校舉辦、投資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非常設機構。校級非常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由學校黨委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學院、系、部。學院、系、部的設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學校整體發展需要,定位清晰,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教學科研任務;
  (二)有一定數量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能夠開設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全部課程;
  (四)有穩定可靠資金來源;
  (五)有確保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六)有科學的工作規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學院、系、部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接受學校評估,按照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部門發展規劃、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計畫和培養方案;
  (二)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三)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
  (四)組織師資培養和引進,負責教職員工崗位聘用、管理和考核;
  (五)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
  (六)管理和使用內部資產和預算資金;
  (七)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工會分會、團總支、學生分會等群團組織的管理;
  (八)在學校統一領導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學院、系、部黨總支負責本部門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路線、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決定在本部門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系主任、部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二條 院長、系主任、部主任是本部門的行政負責人,履行“一崗雙責”職責,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本部門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院、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本部門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的需要,設立研究中心(所)、研究基地和實驗室,承擔相應的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成果轉化以及對外交流等任務。學校對其承擔的學術任務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章 資產、財務和保障
  第五十五條 學校資產指由學校依法占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各種有形、無形資產的總稱。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負責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最佳化和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益,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條 學校加強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標識、校譽、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補助收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對校園進行安全管理,維護校園秩序,建設平安校園。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根據辦學特色和功能定位規劃校園建設,注重學校的可持續發展,以服務師生員工為中心,突出學校的文化內涵,實現全方位的育人功能。
  第六十二條 學校構建新型教學保障和後勤保障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可靠保障和技術支持等服務,建設智慧校園、綠色校園和節約型校園。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證、評價和監控體系,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對學校的學科、專業和辦學水平、質量進行評估,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健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傳播和研判等環節工作機制,推進黨務、校務和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監督辦學行為。
  第六十六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教育服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加強與行業部門、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堅持需求導向、深度融合,根據自身條件為行業部門、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加強與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推動協同創新,通過締結協定、設立聯合機構、建立實踐教學基地等方式和渠道,開展合作研究、技術開發、人才培養等辦學活動。
  第六十九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加強與境內外高校及科研教育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不斷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為學校諮詢議事機構,由按規定程式產生的人員組成。依據其章程就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一條 國際關係學院校友包括在學校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習者;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經學校認定,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人士。
  學校依法註冊校友會,並建立校友工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學校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以促進校友協助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協作。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社會各界的聯繫與合作,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三條 學校中文校名標識採用陳毅同志題寫的“國際關係學院”字樣。
  第七十四條 學校的徽志為藍底白字的圓形圖案,外環上方為校名英文大寫“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外環下方為中文校名“國際關係學院”,內圓為英文校名縮寫“UIR”的藝術字樣,以及建校年份“1949”。
  第七十五條 校旗和學校徽章為規範使用中英文學校名稱、標識、徽志的旗幟和徽章。
  第七十六條 學校的標識系統色彩是藍色、白色和黃色。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其他制度和規定的基本依據。其生效之後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其生效之前的學校其他制度和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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