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學院章程

外交學院章程

外交學院經周恩來同志倡議,由中共中央和毛澤東同志批准,於1955年9月10日在中國人民大學外交學系的基礎上正式建立。1958年8月1日,外交學院改名為國際關係學院。1960年10月22日,被列為全國重點高等學校之一。1961年10月5日,經國務院批准,校名恢復為外交學院。2013年7月,外交部、教育部決定共建外交學院。

《外交學院章程》於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4月24日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0號(外交學院)》予以正式核准。

《外交學院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學生、教職員工、管理體制及組織機構、教學科研機構、財務資產與後勤等9章,總計7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交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0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6年1月12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6年4月24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制定過程

2014年5月,學院黨委通過《外交學院章程建設實施方案》,並成立章程建設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章程建設正式啟動。
2014年9月完成章程的初稿。11月開始徵求院內各單位意見,提交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討論。
2015年1月,召開會議徵求法律顧問、師生代表、離退休同志代表以及校友代表的意見。經修改,在匯總和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外交學院章程(徵求意見稿),在校園網公布,徵求意見建議。
2015年3月19日,外交學院黨委召開中心組學習擴大會議,宣布《外交學院章程》的制定已進入修改階段,“雙代會”討論通過及黨委審批後即可上報外交部和教育部。
2016年4月24日,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0號(外交學院)》檔案,正式核准《外交學院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0號(外交學院)
外交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外交部同意,報我部核准的《外交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6年4月24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外交學院經周恩來同志倡議,由中共中央和毛澤東同志批准,於1955年9月10日在中國人民大學外交學系的基礎上正式建立。1958年8月1日,外交學院改名為國際關係學院。1960年10月22日,被列為全國重點高等學校之一。1961年10月5日,經國務院批准,校名恢復為外交學院。2013年7月,外交部、教育部決定共建外交學院。
學校以服務中國外交事業為宗旨,秉承外交特色鮮明,外語優勢突出的辦學理念,以周恩來同志為外交人員提出的“站穩立場、掌握政策、熟悉業務、嚴守紀律”十六字方針為校訓,致力於培養“愛祖國、知世界,通專業、精外語,高素質、複合型”的高層次外交外事人才,努力實現一流師資、一流學科、一流理念,將一流人才輸送給祖國的外交事業的辦學目標。
自建校以來,學校培養了大批外交外事及其他行業的優秀人才,為中國的外交事業和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被譽為“中國外交官的搖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外交學院,由周恩來同志親筆題寫;英文名稱為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簡稱CFAU。網址
第三條 學校法定校址為北京市西城區展覽館路24號。現有兩個校區:展覽館路校區和沙河校區。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自主調整辦學場所。
第四條 外交學院是國家舉辦,外交部主管,由外交部和教育部共建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指導學校的辦學方向,任命學校主要負責人,依法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監督、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保障學校穩定的經費來源,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外交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章程自主辦學;
(二)開展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等活動;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整招生比例、錄取學生;
(四)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五)招聘、使用和管理人才,並根據實際要求確定教學、科研、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六)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和資產;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
(二)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提高教學和科研質量;
(三)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和共建者的指導、監督、評估和考核;
(四)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六)合法合理使用辦學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確保校務公開和黨務公開,建立監督機制,實行民主管理;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服務社會和中國外交事業,開展非學歷教育以及國內外外交官以及國家公務員等外交、外事業務培訓等工作。
學校堅持小規模、高層次、外交特色鮮明的辦學方向,以本科教育為基礎,發展研究生和留學生教育,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和國際學術交流等國際教育合作,努力建設成為培育中國外交人才隊伍的重要基地。
第十條學校重視國際關係和中國外交的理論研究與創新,積極參與“二軌”外交和公共外交,努力建設成為服務中國外交的重要智庫和對外學術交流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學生
第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照規定和相關要求,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志願服務、勤工助學,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國內外學習深造和交流的機會;
(四)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六)知悉學校發展、改革及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七)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和處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維護學校的利益和聲譽;
(三)努力學習,誠實守信,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和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和資助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教育教學設備及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幫困制度,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獎勵及幫困項目。
第十六條 學校對品學兼優、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七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照法律和學校的規定組建社團,並依據法律和學校的規定開展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無學籍的受教育者,依據法律和學校相關規定或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公平獲得境內外學習、交流、進修、培訓等機會;
(六)公平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機會;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及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規範;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核定的編制數,結合學校實際,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有關制度,依據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定期對所聘教職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其續聘、晉升、獎懲、解聘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工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國際交流、管理服務等方面優異的,學校予以獎勵。教職員工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校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考核不符合任職要求的,學校可變更其崗位、解除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違反法律應承擔責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追究。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逐步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
第二十七條 學校重視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逐步健全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薪酬體系。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關心、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兼職教授、在站博士後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相應的教學、科研活動期間,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管理體制及組織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
第三十一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對重大事項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原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報批或備案。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部、所)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會,黨委委員為黨委會組成人員。非黨委委員的校領導、紀委書記、黨辦主任、校長辦公室主任根據需要列席。黨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外交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學校黨委相同。
第三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校長助理以及內設組織機構協助校長開展工作,並根據分工負責分管範圍的工作。校長由學校舉辦者依法任免。
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一般由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參加。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校辦主任為固定列席人員。議題涉及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可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外交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依法保障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學科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民主評議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從在職教職工中選舉產生,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屆滿須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選舉與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開展工作,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負責學術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等職能。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對關係學校發展的重大學術事宜進行研討,不定期研討學校未來科研發展方向、領域及戰略布局等,為學校決策提供前瞻性諮詢和建議。
(二)研究學校中長期科研規劃,對學校年度科研計畫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定校級科研項目、出版資助項目和科研成果鼓勵,並監督其具體實施。
(四)參與審查、鑑定科研成果,組織學校科研成果評獎工作。評議重要學術論文、專著和教材,推薦校內科研成果參加省部級以上評獎。
(五)負責學術道德建設與紀律監督,調查、評議和裁定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
(六)受校長委託,對涉及重要學術問題的其他事項進行論證諮詢,並提出建設性意見。
(七)討論決定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有關學科的專家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通過申請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確定攻讀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考試科目,審批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四)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審批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
(五)審定碩士生、博士生培養方案及課程設定。
(六)研究和制定學校研究生教育及學科建設規劃,提交校長辦公會批准。
(七)討論決定其他需要學位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由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和審訂教學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
(二)制訂本科教育規劃、專業建設規劃和課程建設規劃,審議課程設定,最佳化課程體系,積極推進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發展;
(三)巨觀監控教學質量,結合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評估,完善學校的各項教學評估工作,包括本科專業教學評估、本科課程評估、實驗實踐教學評估、畢業論文質量評估等;
(四)指導提高教師特別是青年教師的業務素質和教學水平,探討科學高效的課堂教學模式,推動開展教學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推動課程建設,完成對校級精品課程的立項審批、檢查、驗收和評估工作;
(六)推動教學和教學管理改革,完成對校級教學、教學管理等改革項目的立項審批、檢查、驗收和評估工作;
(七)推動教材建設,做好教材規劃、選用、審定和評估等工作;
(八)討論決定其他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十五條 外交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合法權益、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據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學校為學生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鼓勵和支持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生代表由在校學生依法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 各民主黨派和群團組織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與外界聯合設立的組織機構,其權責由學校與合作方商定。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九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發展需要提出院(系、部、所)等教學科研機構的調整方案。院(系、部、所)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國際交流和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
第五十條 各院(系、部、所)黨總支(黨支部)負責本部門的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在本部門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行政負責人履行其職責。
各院(系、部、所)黨總支(黨支部)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總支部委員會或黨支部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院(系、部、所)設院長(主任)1人、副院長(副主任)1-3人。院長(主任)是院(系、部、所)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部門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院(系、部、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
(三)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管理和使用人員;
(四)負責本部門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管理工作;
(五)擬訂本部門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並組織實施,保護和管理由本部門使用的校產,負責本部門教職工的績效考核、獎勵等事宜;
(六)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二條 各院(系、部、所)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本部門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協商決定。黨政聯席會議是各院(系、部、所)最高決策機構,一般由各部門行政負責人主持,成員由本部門黨政班子成員組成。
第五十三條 為促進有組織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學科研究,學校設立獨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等研究機構。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享有與院(系、部、所)同等的權利和履行同等的義務。

第六章

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五十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學校占有、使用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權益等。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提高資源使用效益,依法保護學校的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第五十六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智慧財產權。
第五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及社會捐贈等。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實行預算管理,根據“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預算,各項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十九條 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運行,規範學校經濟秩序。
第六十條 學校構建財務監督體系,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校發展提供切實保障,為學生和教職員工學習、工作、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二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為國家外交事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加強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推動協同創新,服務社會,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六十四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五條 學校推進國際化進程,依法自主開展與海內外一流大學和研究機構之間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利用外國優質教育資源聯合培養國際化人才。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部署,推廣漢語國際教育,傳播中華文化。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外交學院董事會由外交部和部屬有關單位、駐外使領館、關心和支持中國外交外事教育事業的中央有關部委、地方政府和企事業的負責人以及海內外知名人士組成。董事會是學校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外交學院校友包括在外交學院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積極加強學校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繫,並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
第六十九條學校設立“外交學院傑出外交人”榮譽稱號,對在外交實踐及外交研究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進行表彰。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藍底白字,周恩來同志題寫的“外交學院”四個字位於旗幟中央。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徽為和平鴿、地球經緯線、書和校名中英文組成的圓形圖案。地球經緯線居於圖案中心,代表立足祖國、放眼世界的辦學方針;和平鴿象徵我國一貫奉行的和平外交政策;翻開的書寓意以知識奉獻祖國外交事業的決心;校徽外環上部為周恩來同志題寫的“外交學院”字樣,順時針排列,下部為“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字樣,逆時針排列。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10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由黨委會討論審定,經外交部審核,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應遵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外交學院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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