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銅研究組織職權範圍是在1989年02月24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自1991年01月21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89年02月24日
- 生效日期:1991年01月21日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日內瓦
建立
1.為執行有關規定並監督本職權範圍的實施,特設立國際銅研究組織。目標
2.通過利用國際銅業經濟現有的信息並為政府間關於銅的磋商提供一個論壇,以確保加強在銅業事務上的國際合作。定義
3.(1)“嫌白台本組織”是指依本職權範圍成立的國際銅研究組織。
(2)“銅”是指銅礦石和銅精砂;未經和已經冶煉的金屬銅,包括再生銅;銅合金;銅廢料、廢物和殘渣;本組織決定的銅的半成品和其他產品。
(3)“成員”是指第5條規定的並已根據第22條通知接受本檔案的所有國家和政府間組織。職能
4.根據其目標,本組織具有以下職能:
(1)主持國際銅業磋商和信息交流;
(2)編制有關銅的統計資料;
(3)對世界銅業少槳肯凳的現狀與前景進行評估;
(4)對涉及本組織的利益的事項進行研究;
(5)對其他組織旨在發展銅業市場和致力於提高銅的需求的努力,採取行動予以配合;
(6)考慮國際銅經濟中存在的或可能產生的特殊問題與困難。
本組織在履行上述職能時,贈她充應不損害其成員管理其國內銅經濟的權利,也不應有損於其他國際組織對其管轄事務的管轄權。成員
5.本組織成員對所有在銅生產、消費或國際貿易方面存在利益關係的國家和任何在談判、制訂和適用國際協定尤其是商品協定方面負有責任的政府間組織開放。本組織的權力
6.(1)本組織應履行其權力並採取行動或安煮船采民排必要的行動實現並確保本職權範圍的實施。
(2)本組織無權為銅或其他商品或產品的貿易或其未來的交易而直接或間接地訂立契約;也無權為此類目的而承諾資金義務。
(3)本組織在其履行職能必要時應制訂符合而非違背本職權範圍的議事規則。
(4)本組織無權也不應視為其成員已授權其承擔本職權範圍或議事規則規定之外的義務。總部
7.本組織之總部由本組織選擇設在一成員國,除非本組織另有決定。本組織應在本職權範圍生效後儘快與東道國談判制訂總部協定。決策
8.(1)根據本職權範圍確立的本組織的最高權力應屬於大會。
(2)本組織第9條規定的常設委員會、委員會和可能設立的附屬機構,除非本職權範圍或議事規則中專門規定可以特定多數贊成而通過決定,應不以投票而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決定。
(3)每一成員國有1票投票權。常設委員會
9.(1)本組織應成立一個由已表示意欲參與其工作的成員國組成的常設委員會。
(2)常設委員會承擔本組織指定的任務並應向本組織報告其工作的完成與進程情況。委員會與附屬機構
10.除常設委員會外,本組織可依據其確立的條件建立若干委員會或附屬機構。秘書處
11.(1)本組織應設立一個由秘書長和若干必要職員組成的秘書處。
(2)秘書長系本組織的行政首長,其應在根據本組織的決定管理和實施本職權範圍方面對本組織負責。與他方的合作
12.(1)本組織可對同聯合國及其組織或專門機構,適當時同其他政府間機構的磋商與合作作出安排。
(2)在其認為適當時,本組織也可就為保持同有利益關係但非參加政府(即非成員國--編者注)、同其他國際的非政府組織、適當時同私營機構的聯繫而作出安排。
(她促愚3)根據本組織或其各附屬機構規定的條件,本組織或其附屬機構可邀請觀察員參加本組織或本組織附屬機構的會議。與共同基金的關係
13.本組織可依據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協定①(注①:本協定1980年6月27日訂於日內瓦。)第7條第9款而被視為一個國際商品機構,以便根據本職權範圍的規定,主持由基金之第二批款項所資助的有關銅的項目。主持這些項目的決定應經協商一致正式作出。若不能協商一致,則以2/3多數贊成決定之。本組織不得為這些項目承擔任何財政義務,也不得充任任何這種項目的執行機構。本組織成員不因其成員資格而對任何其他成員或實體就這類項目而進行借貸所產生的責任承擔義務。法律地位
14.(1)本組織具有洪捆國際法上的法人資格。
(2)在東道國領土內本組織的地位應由東道國政府與本組織通過總部協定確定。
(3)在每一成員國領土內並在不違背其立法的前提下,本組織具有履行其職能的必要法律能力,尤其是上述第6條第(2)項規定之外的訂立契約的能力、獲得與處置動產的能力和提起法律訴訟的能力。預算捐款
15.(嫌捉甩1)每一成員應向經本組織根據議事規則規定審定的年度預算捐款。為確定各成員捐款數額,50%的預算應在成員間平均分攤;25%的預算應根據各成員國在成員國的銅礦、銅精粉(以金屬銅含量計算)和粗銅與精煉銅進口與出口總量中所占的份額進行分攤;剩餘的25%則依據各國在銅礦石生產或冶煉消費總量中所占的份額進行分攤。這些份額的計算應以最近3個日曆年的可適用的統計數據為基礎。
(2)本組織根據議事規則規定的捐款條款,決定各成員每一財政年度的捐款額及其幣種。各成員捐款的支付應符合其法定程式。
(3)除預算捐款外,本組織可接受外來捐助。統計與信息
16.(1)本組織應收集、整理並促進成員利用銅的生產、貿易、庫存和消費的信息,包括特定市場的消費與終極使用行業的信息,在其認為適當時,為有效實施本職權範圍,也包括下述第(2)項所指的信息。
(2)本組織認為很適當時,可安排同有利益關係的非參加(本組織--編者注)的政府和適當的非政府間和政府間組織交換信息,以避免重複工作,以確保利用新的、可靠的與完整的銅的生產、消費、庫存、國際貿易、國際公認的發布價的信息,關於銅的技術、研究與開發活動的信息,以及其他影響銅的供求的各種因素的信息。
(3)本組織努力確保利用這些信息時,不損害政府、個人或企業在銅的生產、行銷或消費活動方面的保密規定。年度評估與報告
17.(1)本組織根據成員提供的信息並輔之以其他相關渠道的信息,應對世界銅業的狀況與相關事務進行年度評估。該年度評估應包括對未來幾年的預期的銅生產能力的評價和下一日曆年銅的生產、消費和貿易進行預測,以支持成員對國際銅經濟的發展作出自己的評估。
(2)本組織應準備一份體現年度評價結果的報告並散發給各成員。若本組織認為適當,該報告和散發給成員的其他報告與研究成果,在符合議事規則的前提下,可為有利益關係的其他方享用。市場開發
18.(1)本組織應就增加銅的需求與開發銅市場的途徑與方法,主持在成員之間和成員與第三方如銅研究與市場開發組織之間研討。在這一框架下,本組織在市場開發支持方面的研究成果將散發給銅開發機構,以便其準備市場開發項目建議,供本組織參考。這些項目的實施將由市場開發組織承擔。本組織可選擇主持由共同基金第二批款項提供經費的項目。
(2)本組織應致力於促進市場開發組織之間的協調並支持擴大市場開發活動。研究
19.(1)本組織承諾或作出適當安排,就本組織同意的關於國際銅經濟的事務進行特別研究。
(2)這些研究可包括對本組織的基本建議,但該類建議不得損害每一成員管理其國內銅經濟的權利,也不應有損於其他國際組織對其管轄事務的管轄。成員的義務
20.成員應不遺餘力地進行合作以促進本組織的目標的實現,尤其是第16條第(1)項規定提供數據的事務。修訂
21.本職權範圍的修訂須經本組織協商一致。生效
22.(1)本職權範圍應在本職權範圍附屬檔案所列銅貿易額占80%的國家依照下述第(3)項已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以下稱“保存人”)永久接受本職權範圍時即永久生效。
(2)本職權範圍應在本職權範圍附屬檔案所列銅貿易額占60%的國家依照下述第(3)項已通知聯合國秘書長永久或臨時接受本職權範圍時臨時生效。
(3)任何意欲成為本組織成員的國家或第5條所述政府間組織,應通知保存人在其內部程式終止該接受之前臨時接受或永久接受本職權範圍。任何已通知保存人臨時接受本職權範圍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應致力在本職權範圍生效或在其通知臨時接受後的36個月內完成其批准該項接受的程式,否則,應即通知保存人。當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不能在上述時限內完成批准程式時,本組織可對其放寬該時限。
(4)如果本職權範圍生效的要求在1990年6月30日尚未滿足,保存人應提請已通知臨時或永久接受本職權範圍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決定本職權範圍是否在其之間臨時或永久生效。
(5)本職權範圍生效時,保存人應儘可能主持本組織第一次會議並應至少在此會議之前1個月,通知本組織各成員。退出
23.(1)一成員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保存人和本組織秘書長退出本組織。
(2)退出不得損及退出成員已承擔的資金義務,也不意味其可減少退出當年的捐資額。
(3)退出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60天后生效。
(4)本組織秘書長在收到本段所規定的任何通知後,均應儘快通知每一成員。廢除
24.(1)本組織任何時候均可根據2/3多數成員國的贊成,決定廢除本職權範圍。這種廢除自本組織作出廢除決定之日起生效。
(2)即使本職權範圍可予廢除,若因執行清算包括帳目清理之需,本組織應繼續存在。保留
25.對本職權範圍不允許作任何保留。
附屬檔案
銅貿易**參加1988年聯合國銅會議國家1984-1988年銅礦和粗銅(以金屬銅計算)和精煉銅的進出口年均值。
國家出口進口總貿易額份額
(千噸)%
澳大利亞150.7150.71.41
奧地利24.213.337.50.35
比利時·盧森堡222.6430.9653.56.12
波利維亞1.01.00.01
巴西2.3153.8156.11.46
保加利亞1.02.03.00.03
加拿大635.178.7713.86.69
智利1308.01308.012.26
中國7.0358.9365.93.43
古巴2.76.59.20.09
丹麥2.51.84.30.04
芬蘭21.954.576.40.72
法國15.1358.7373.83.50
民主德國13.562.576.00.71
聯邦德國70.7713.0783.77.34
希臘23.723.70.22
匈牙利34.034.00.32
印度64.664.60.61
印度尼西亞90.417.4107.81.01
伊朗41.741.70.39
愛爾蘭0.90.21.10.01
義大利13.1355.7368.83.46
日本55.41217.11272.511.92
馬達加斯加
墨西哥122.05.0127.01.19
荷蘭7.623.130.70.29
挪威53.512.065.50.61
巴拿馬
巴布紐幾內亞171.5171.51.61
秘魯343.4343.43.22
菲律賓217.1217.12.03
波蘭177.118.4195.51.83
葡萄牙3.116.719.80.19
韓國4.2177.9182.11.71
西班牙86.497.0183.51.72
瑞典81.681.9163.51.53
泰國17.617.60.16
土爾其46.346.30.43
蘇聯103.323.6126.91.19
英國32.1324.5356.53.34
美國187.9529.1717.06.72
南斯拉夫16.534.551.00.48
薩伊508.4508.44.76
尚比亞500.520.0520.54.88
總計5296.05374.910670.9100.00
1.為執行有關規定並監督本職權範圍的實施,特設立國際銅研究組織。目標
2.通過利用國際銅業經濟現有的信息並為政府間關於銅的磋商提供一個論壇,以確保加強在銅業事務上的國際合作。定義
3.(1)“嫌白台本組織”是指依本職權範圍成立的國際銅研究組織。
(2)“銅”是指銅礦石和銅精砂;未經和已經冶煉的金屬銅,包括再生銅;銅合金;銅廢料、廢物和殘渣;本組織決定的銅的半成品和其他產品。
(3)“成員”是指第5條規定的並已根據第22條通知接受本檔案的所有國家和政府間組織。職能
4.根據其目標,本組織具有以下職能:
(1)主持國際銅業磋商和信息交流;
(2)編制有關銅的統計資料;
(3)對世界銅業少槳肯凳的現狀與前景進行評估;
(4)對涉及本組織的利益的事項進行研究;
(5)對其他組織旨在發展銅業市場和致力於提高銅的需求的努力,採取行動予以配合;
(6)考慮國際銅經濟中存在的或可能產生的特殊問題與困難。
本組織在履行上述職能時,贈她充應不損害其成員管理其國內銅經濟的權利,也不應有損於其他國際組織對其管轄事務的管轄權。成員
5.本組織成員對所有在銅生產、消費或國際貿易方面存在利益關係的國家和任何在談判、制訂和適用國際協定尤其是商品協定方面負有責任的政府間組織開放。本組織的權力
6.(1)本組織應履行其權力並採取行動或安煮船采民排必要的行動實現並確保本職權範圍的實施。
(2)本組織無權為銅或其他商品或產品的貿易或其未來的交易而直接或間接地訂立契約;也無權為此類目的而承諾資金義務。
(3)本組織在其履行職能必要時應制訂符合而非違背本職權範圍的議事規則。
(4)本組織無權也不應視為其成員已授權其承擔本職權範圍或議事規則規定之外的義務。總部
7.本組織之總部由本組織選擇設在一成員國,除非本組織另有決定。本組織應在本職權範圍生效後儘快與東道國談判制訂總部協定。決策
8.(1)根據本職權範圍確立的本組織的最高權力應屬於大會。
(2)本組織第9條規定的常設委員會、委員會和可能設立的附屬機構,除非本職權範圍或議事規則中專門規定可以特定多數贊成而通過決定,應不以投票而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決定。
(3)每一成員國有1票投票權。常設委員會
9.(1)本組織應成立一個由已表示意欲參與其工作的成員國組成的常設委員會。
(2)常設委員會承擔本組織指定的任務並應向本組織報告其工作的完成與進程情況。委員會與附屬機構
10.除常設委員會外,本組織可依據其確立的條件建立若干委員會或附屬機構。秘書處
11.(1)本組織應設立一個由秘書長和若干必要職員組成的秘書處。
(2)秘書長系本組織的行政首長,其應在根據本組織的決定管理和實施本職權範圍方面對本組織負責。與他方的合作
12.(1)本組織可對同聯合國及其組織或專門機構,適當時同其他政府間機構的磋商與合作作出安排。
(2)在其認為適當時,本組織也可就為保持同有利益關係但非參加政府(即非成員國--編者注)、同其他國際的非政府組織、適當時同私營機構的聯繫而作出安排。
(她促愚3)根據本組織或其各附屬機構規定的條件,本組織或其附屬機構可邀請觀察員參加本組織或本組織附屬機構的會議。與共同基金的關係
13.本組織可依據建立商品共同基金協定①(注①:本協定1980年6月27日訂於日內瓦。)第7條第9款而被視為一個國際商品機構,以便根據本職權範圍的規定,主持由基金之第二批款項所資助的有關銅的項目。主持這些項目的決定應經協商一致正式作出。若不能協商一致,則以2/3多數贊成決定之。本組織不得為這些項目承擔任何財政義務,也不得充任任何這種項目的執行機構。本組織成員不因其成員資格而對任何其他成員或實體就這類項目而進行借貸所產生的責任承擔義務。法律地位
14.(1)本組織具有洪捆國際法上的法人資格。
(2)在東道國領土內本組織的地位應由東道國政府與本組織通過總部協定確定。
(3)在每一成員國領土內並在不違背其立法的前提下,本組織具有履行其職能的必要法律能力,尤其是上述第6條第(2)項規定之外的訂立契約的能力、獲得與處置動產的能力和提起法律訴訟的能力。預算捐款
15.(嫌捉甩1)每一成員應向經本組織根據議事規則規定審定的年度預算捐款。為確定各成員捐款數額,50%的預算應在成員間平均分攤;25%的預算應根據各成員國在成員國的銅礦、銅精粉(以金屬銅含量計算)和粗銅與精煉銅進口與出口總量中所占的份額進行分攤;剩餘的25%則依據各國在銅礦石生產或冶煉消費總量中所占的份額進行分攤。這些份額的計算應以最近3個日曆年的可適用的統計數據為基礎。
(2)本組織根據議事規則規定的捐款條款,決定各成員每一財政年度的捐款額及其幣種。各成員捐款的支付應符合其法定程式。
(3)除預算捐款外,本組織可接受外來捐助。統計與信息
16.(1)本組織應收集、整理並促進成員利用銅的生產、貿易、庫存和消費的信息,包括特定市場的消費與終極使用行業的信息,在其認為適當時,為有效實施本職權範圍,也包括下述第(2)項所指的信息。
(2)本組織認為很適當時,可安排同有利益關係的非參加(本組織--編者注)的政府和適當的非政府間和政府間組織交換信息,以避免重複工作,以確保利用新的、可靠的與完整的銅的生產、消費、庫存、國際貿易、國際公認的發布價的信息,關於銅的技術、研究與開發活動的信息,以及其他影響銅的供求的各種因素的信息。
(3)本組織努力確保利用這些信息時,不損害政府、個人或企業在銅的生產、行銷或消費活動方面的保密規定。年度評估與報告
17.(1)本組織根據成員提供的信息並輔之以其他相關渠道的信息,應對世界銅業的狀況與相關事務進行年度評估。該年度評估應包括對未來幾年的預期的銅生產能力的評價和下一日曆年銅的生產、消費和貿易進行預測,以支持成員對國際銅經濟的發展作出自己的評估。
(2)本組織應準備一份體現年度評價結果的報告並散發給各成員。若本組織認為適當,該報告和散發給成員的其他報告與研究成果,在符合議事規則的前提下,可為有利益關係的其他方享用。市場開發
18.(1)本組織應就增加銅的需求與開發銅市場的途徑與方法,主持在成員之間和成員與第三方如銅研究與市場開發組織之間研討。在這一框架下,本組織在市場開發支持方面的研究成果將散發給銅開發機構,以便其準備市場開發項目建議,供本組織參考。這些項目的實施將由市場開發組織承擔。本組織可選擇主持由共同基金第二批款項提供經費的項目。
(2)本組織應致力於促進市場開發組織之間的協調並支持擴大市場開發活動。研究
19.(1)本組織承諾或作出適當安排,就本組織同意的關於國際銅經濟的事務進行特別研究。
(2)這些研究可包括對本組織的基本建議,但該類建議不得損害每一成員管理其國內銅經濟的權利,也不應有損於其他國際組織對其管轄事務的管轄。成員的義務
20.成員應不遺餘力地進行合作以促進本組織的目標的實現,尤其是第16條第(1)項規定提供數據的事務。修訂
21.本職權範圍的修訂須經本組織協商一致。生效
22.(1)本職權範圍應在本職權範圍附屬檔案所列銅貿易額占80%的國家依照下述第(3)項已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以下稱“保存人”)永久接受本職權範圍時即永久生效。
(2)本職權範圍應在本職權範圍附屬檔案所列銅貿易額占60%的國家依照下述第(3)項已通知聯合國秘書長永久或臨時接受本職權範圍時臨時生效。
(3)任何意欲成為本組織成員的國家或第5條所述政府間組織,應通知保存人在其內部程式終止該接受之前臨時接受或永久接受本職權範圍。任何已通知保存人臨時接受本職權範圍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應致力在本職權範圍生效或在其通知臨時接受後的36個月內完成其批准該項接受的程式,否則,應即通知保存人。當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不能在上述時限內完成批准程式時,本組織可對其放寬該時限。
(4)如果本職權範圍生效的要求在1990年6月30日尚未滿足,保存人應提請已通知臨時或永久接受本職權範圍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決定本職權範圍是否在其之間臨時或永久生效。
(5)本職權範圍生效時,保存人應儘可能主持本組織第一次會議並應至少在此會議之前1個月,通知本組織各成員。退出
23.(1)一成員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保存人和本組織秘書長退出本組織。
(2)退出不得損及退出成員已承擔的資金義務,也不意味其可減少退出當年的捐資額。
(3)退出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60天后生效。
(4)本組織秘書長在收到本段所規定的任何通知後,均應儘快通知每一成員。廢除
24.(1)本組織任何時候均可根據2/3多數成員國的贊成,決定廢除本職權範圍。這種廢除自本組織作出廢除決定之日起生效。
(2)即使本職權範圍可予廢除,若因執行清算包括帳目清理之需,本組織應繼續存在。保留
25.對本職權範圍不允許作任何保留。
附屬檔案
銅貿易**參加1988年聯合國銅會議國家1984-1988年銅礦和粗銅(以金屬銅計算)和精煉銅的進出口年均值。
國家出口進口總貿易額份額
(千噸)%
澳大利亞150.7150.71.41
奧地利24.213.337.50.35
比利時·盧森堡222.6430.9653.56.12
波利維亞1.01.00.01
巴西2.3153.8156.11.46
保加利亞1.02.03.00.03
加拿大635.178.7713.86.69
智利1308.01308.012.26
中國7.0358.9365.93.43
古巴2.76.59.20.09
丹麥2.51.84.30.04
芬蘭21.954.576.40.72
法國15.1358.7373.83.50
民主德國13.562.576.00.71
聯邦德國70.7713.0783.77.34
希臘23.723.70.22
匈牙利34.034.00.32
印度64.664.60.61
印度尼西亞90.417.4107.81.01
伊朗41.741.70.39
愛爾蘭0.90.21.10.01
義大利13.1355.7368.83.46
日本55.41217.11272.511.92
馬達加斯加
墨西哥122.05.0127.01.19
荷蘭7.623.130.70.29
挪威53.512.065.50.61
巴拿馬
巴布紐幾內亞171.5171.51.61
秘魯343.4343.43.22
菲律賓217.1217.12.03
波蘭177.118.4195.51.83
葡萄牙3.116.719.80.19
韓國4.2177.9182.11.71
西班牙86.497.0183.51.72
瑞典81.681.9163.51.53
泰國17.617.60.16
土爾其46.346.30.43
蘇聯103.323.6126.91.19
英國32.1324.5356.53.34
美國187.9529.1717.06.72
南斯拉夫16.534.551.00.48
薩伊508.4508.44.76
尚比亞500.520.0520.54.88
總計5296.05374.910670.9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