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信託業務

國際金融信託業務

即經營外匯信託業務的信託投資機構採用信託方式以吸收和運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為主要目的的信託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金融信託業務
  • 法律特徵: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設立
  • 業務種類:不動產信託
  • 包括:不動產和其他權益
  • 目的: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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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主要有:境內外外幣信託存款、境外外幣借款、在境外發行和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外匯信託投資國際融資性租賃、委託人國外業務的擔保及見證、調查和諮詢等。

國際金融信託業務

國際金融信託業務是指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包括各種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權益等)交付給信託公司設立信託,由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根據信託檔案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業務。

業務種類

按照信託財產的標的物可分為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智慧財產權信託和其他財產權信託。
(1)動產信託是指公司接受動產的製造商或銷售商的委託,將動產出售於特定的或者非特定的購買人,或在出售前出租於購買人而設立的信託。動產信託主要品種有交通工具信託(如火車、飛機、輪船等)和機械設備信託。
(2)不動產信託是指公司接受擁有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委託,開展的以房地產、土地使用權及其他不動產的管理、開發、投資、轉讓、銷售為主要內容的信託業務。不動產信託主要品種有房地產信託、土地使用權信託和其他不動產信託。
(3)智慧財產權信託是指公司接受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所有人的委託,將這些財產權加以管理和運用的信託業務。
(4)國有資產信託是指在國有企業資產清產核資並量化的前提下,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公司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委託,代其行使國有資產管理權而設立的信託。
按照以信託方式分為管理處理財產信託、處理方式財產信託和管理方式財產信託。
(1)管理處理財產信託是將財產的出租與代售兩種職能融於一體的財產信託方式。
(2)處理方式財產信託是將財產或財產權委託公司代為出售的財產信託方式。
(3)管理方式財產信託是將財產或財產權委託公司出租或者管理的信託方式。
按照公司是否給予資金融通分為融資性財產信託和服務性財產信託。
(1)融資性財產信託是指公司受託將委託人的動產、不動產轉讓或出售給指定或不指定的購貨方,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購貨方提供資金融通,為購貨方墊付貨款,然後購貨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定期歸還公司的墊款。
(2)服務性財產信託是指公司只為財產購銷雙方在轉讓、出售過程中代辦有關手續或監督付款、或提供中介信用保證,而不提供融資服務的信託方式。

法律特徵

1.對受託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國外,一般是信託投資公司或銀行的信託業務部。在中國,受託者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並經審核批准的金融機構,但商業銀行依《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得經營信託業務。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準經營金融信託業務,禁止個人經營金融信託業務。
2.金融信託是從單純保管、運用財產的信託發展而來的現中國金融信託與管理企業集團整體上市代信託,具有資金融通和財產管理的雙重職能。
3.金融信託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設立,並通過簽訂契約,明確信託各方的權利義務。
4.金融信託業務是一種他主經營行為,即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被動地開展具體業務,因此,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風險僅負有限責任。這種有限責任主要限定在受託人要對因違背信託目的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在中國,信託業務風險的承擔因信託的具體情形不同而不同:信託存款的風險全部由受託人承擔;委託貸款與投資的主要風險由委託方承擔;甲類信託貸款與投資風險主要由委託方承擔;乙類信託貸款與投資的風險由委託人和受託人按約定的比例承擔。
5.金融信託是金融機構以營利為目的而開辦的一項金融業務,因此,受託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的性質,按照實績分紅的原則,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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