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法律制度

國際證券法律制度,規範國際證券的發行和流通的法律制度。國際證券是指一國政府、金融機構、公司或企業為籌集資金,在國外或國際證券市場發行的、以發行地所在國貨幣或可兌換貨幣為面值的證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證券法律制度
  • 類型:法律制度
國際證券的發行 
國際證券的發行人將自己所發行的證券出售給境外投資者的行為。其主要方式是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
國際證券發行的審核制度 
證券所在國對證券發行的審核主要有註冊制與標準制兩種,其典型代表分別是美國與歐洲大陸法系國家。註冊制的實質在於公開原則;標準制的實質在於實質管理原則。
信息披露制度 
國際證券市場上的有關當事人在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活動中,須依照法律或相關規則,真實準確及時地公布與證券有關的信息資料,以便證券投資者能夠評估特定證券的價值和風險並作出投資決策。包括初次發行的披露、持續的披露和特定關係人士的披露等內容。
國際證券承銷制度 
承銷方式主要有代銷和包銷兩種。其中證券承銷協定又稱證券認購協定,它是發行國際證券所使用的最基本的法律檔案,是由證券發行人與證券承銷商之間簽訂的、就後者代理前者發售國際證券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
國際證券的流通 
國際證券從初級市場進入次級市場,在現實的投資者與潛在的投資者之間轉讓買賣交易的過程。根據交易發生的地點及方式的不同,國際證券交易可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兩種。
證券上市制度 
其基準包括規模基準、經營規模、證券持有的分布基準和其他基準。證券上市的程式為上市申請、上市審核、訂立上市契約、掛牌上市。已獲準上市的證券,遇有法定或規定的情形,經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上市,即為上市的暫停或稱停牌;已獲準上市的證券,遇有法定或規定的情形,經證券交易所審查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上市,即為上市的終止。
持續信息披露 
這是公開原則在證券交易中的集中體現,其形式主要涉及發行人的持續披露和特定人士的信息披露。禁止內幕交易制度 其管制的重心是控制內幕人員的交易,嚴厲追究內幕人員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首先對證券市場實行法制化管理的國家是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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