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是1988年5月9日至28日,由國際統一租法協會主辦,在加拿大渥太華召開國際會議專門討論《同際融資租賃公約》 (草案) (以下簡稱《公約》),形成的最後文本,供有關國家簽字。《公約》最後文本共3章25條及序言部分。制定《公約》 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消除各國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方面的法律障礙,鼓勵更多人利用國際融資租賃方式,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維護各方正當權益。制訂《公約》的宗旨,是堅持公正均衡原則,照顧到國際融資租賃中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的統一規則。《公約》 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 供貨協定和租賃協定要同受一締約國的調整; 公約適用於一次或多次轉租交易; 公約不適用於個人或以家庭為目的交易; 供貨協定或租賃協定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同意排除對該公約的適用,則公約不適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 外文名: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ing
  • 制定單位:國際統一私法協會
  • 通過時間:1988年5月28日
目的,宗旨,公約內容,

目的

(1)主要是為了消除各國在經營國際融資租賃業務方面的法律障礙,及發生糾紛後適用統一的國際規則。
(2)鼓勵更多人利用國際融資租賃方式,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維護各方正當權益,而不能因有了國際公約而使其受到限制。
(3)該公約主要調整特定的三方關係: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之間的三方關係。

宗旨

(1)堅持公正均衡原則。
(2)要照顧到國際融資租賃中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的統一規則。

公約內容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包括序言及3章,共25條。
第一章主要是對國際融資租賃交易的定義、特徵、適用範圍和解釋原則等作了規定。公約規定的融資租賃交易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規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條件同供貨人締結一項供貨協定,據此,出租人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並同承租人締結一項租賃協定,授予承租人使用該設備的權利,以補償其所付的租金
公約適用範圍為: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營業地要位於不同國家;
(2)供貨協定和租賃協定要受同一締約國的法律調整;
(3)對營業地的確認,如供貨協定或租賃協定的一方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時,應將與該協定履行關係最密切的那個營業地作為營業地,並應照顧當事人各方在訂立協定前所了解或構想的情況;
(4)公約適用一次或多次轉租交易;
(5)公約不適用於個人或以家庭為目的的交易;
(6)供貨協定或租賃協定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同意排除該公約的適用則公約不適用。
第二章
主要規定國際融資租賃中各方的權利、義務,是整個公約的核心部分。
其內容包括:
(1)出租人對設備享有所有權,並可對抗承租人的破產財產管理人和債權人,包括已取得扣押令狀或執行令狀的債權人,但不影響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2)除該公約或租賃協定另有規定外,出租人不對承租人承擔因設備方面的任何責任,但是,如果出租人干預了承租人對供貨人的選擇或對設備規格的選擇時則應除外。
(3)由於設備的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出租人不向第三方承擔責任,而應由承租人負責。
(4)出租人要保證承租人的合法占有設備的權利。
(5)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設備,使之保持交付時的狀態,但合理的磨損和損耗除外。如租賃協定終止,承租人又不行使留購權或續租權時應把設備歸還給出租人
(6)如果供貨協定是由承租人和供貨人直接簽訂,並把設備直接供給了承租人時,供貨人只向承租人承擔義務,而不能要求供貨人向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同時承擔設備損失的義務。但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和供貨人不能私下終止或廢除供貨協定。
(7)承租人在供貨協定中的權利不應由於變更供貨協定而受到侵害。
(8)如果設備未能按供貨協定的規定交付、推遲交付、或是交付的設備不合格,此時,承租人有權拒收設備或終止租賃協定。但出租人也有改正其錯誤、重新按供貨協定的規定提供設備的權利。如果出租人既不按原供貨協定供貨,而承租人又未喪失拒收設備權時,承租人有權拒交租金
(9)承租人有解除租賃協定的權利,並可收回預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事先已經繳納的款項,但要扣除他運用設備,已經獲得的合理利益部分。
(10)如果不是由於出租人的過錯所造成,承租人不得因不供貨、誤期供貨或供不合格設備而對出租人提出其他請求權。
(11)如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交付應付租金利息和違約金。
(12)如出租人違約,出租人則無權按租賃協定規定催付應付租金。
(13)如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應通知承租人,給承租人一個合理的機會,使其儘量予以補救,如承租人在能夠補救而又沒有採取補救措施時,出租人有權催付租金和終止租賃協定。
(14)出租人未採取合理措施阻止損失時,不能取得違約金。
(15)出租人有轉讓設備的權利,但轉讓時不應解除其在租賃協定下應盡的義務,也不能改變租賃協定的性質和該公約中所規定的法律待遇。
(16)承租人享有轉讓使用設備的權利或租賃協定下的其他權利,但是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而且還不能妨礙第三方的權利。
第三章 最後條款
第三章是最後條款,其中規定了除該公約中明文規定許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其他保留。

第十五條
1.本公約在通過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付代理公約草案和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草案的外交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並在渥太華向所有國家繼續開放簽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約自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經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檔案生效。
第十六條
1.本公約於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2.對於在第三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對該國生效。
第十七條
本公約並不優於業已締結或可能締結的任何條約;尤其不應影響業已締結的和將來締結的條約所規定的任何人所應承擔的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1.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規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則該國得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於其中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並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代替其所做的聲明。
2.這些聲明應通知保管人,並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3.如果根據按本條做出的聲明,本公約適用於締約國一個或數個但不是全部領土單位,而且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該締約國內,則為本公約目的,該營業地除非位於本公約適用的領土單位內,否則視為不在締約國內。
4.如果締約國沒有根據第1款做出聲明,則本公約適用於該國所有領土單位。
第十九條
1.對屬於本公約範圍內的事項具有相同或密切聯繫的法律規則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締約國內時,本公約不適用,此種聲明可聯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做出。
2.對屬於本公約範圍的事項具有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非締約國相同或密切聯繫的法律規則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地位於這些國家內時,本公約不適用。
3.作為根據前款所做聲明對象的國家如果後來成為締約國,則該項聲明自本公約對該新締約國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據第1款所做聲明的效力,但以該新締約國加入這項聲明或者做出相互單方面聲明為限。
第二十條
如果締約國國內法不允許出租人排除其違約或過失責任,則該締約國可以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它將以其國內法取代第八條第3款。
第二十一條
1.根據本公約在簽字時做出的聲明,須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時加以確認。
2.聲明和聲明的確認,應以書面提出,並應正式通知保管人。
3.聲明在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後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相互單方面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最後一份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4.根據本公約規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以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該項聲明。此種撤回應於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聲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將使另一個國家根據該條所做出的任何聯合聲明或相互單方面聲明在與做出此種聲明的國家的關係方面失去效力。
第二十二條
除本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第二十三條
在租賃協定和供應協定均於本公約第三條第1款(1)所指的締約國或者對該條第1款(2)項所指的締約國或國家生效之日或其後訂立時,本公約適用於此種融資租賃交易。
第二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均可以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後的任何時候聲明退出本公約。
2.退出聲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檔案為準。
3.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檔案之後6個月後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檔案內訂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長時間,則退出於向保管人交存該退出檔案後該段更長時間期滿時生效。
第二十五條
1.本公約應存於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應:
(1)通知所有業已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以及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
①每一新的簽署或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根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做出的每一項聲明;
③根據第二十一條第4款做出的對任何聲明的撤回;
④本公約生效的日期;
⑤退出本公約檔案的交存,以及退出檔案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將經核對無誤的本公約副本轉交本公約所有簽字國、加入國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席。
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籤字,以資證明。
1988年5月28日訂於渥太華,正本一份,其英文與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