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是一種審批。
審批部門為交通運輸部,審批項目為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其項目編碼1502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 作用:管理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
- 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4-09-18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是一種審批。
審批部門為交通運輸部,審批項目為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其項目編碼15027。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是一種審批。審批部門為交通運輸部,審批項目為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其項目編碼15027。項目背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六條“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
應當向擬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組織機構 行政許可的實施許可權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二)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國際航行船舶是指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在中國與其他國家(地區)之間從事客貨運輸的中國籍和外國籍船舶。業務概述 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須經海關註冊登記,海關核發《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簿》,用於記載該船進出境海關監管事項。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
第十條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擬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申請材料真實、齊備的,予以登記,並通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真實或者不齊備的,不予登記...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管理,適應國家發展對外經濟 關係和國際航運事業的需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際航行船舶的代理業務。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以下簡稱交通部)為國家管理船舶代 理業務的主管機關。第四條 船舶代理業務只準由經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經營 。船舶代理公司...
國際船舶的船籍港為中國洋浦港。第三條 海南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船舶檢驗、安全監督、污染防治和船員權益保障等服務管理工作。與國際船舶登記相關具體工作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國際船舶登記機構(以下簡稱國際船舶登記機構)負責。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國際船舶的營運等服務管理工作,其他有關...
設立通用航空企業(設立營業部不需要審批) 民用航空總局 17 設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經營、國際船舶代理經營或國際船舶管理經營企業 交通部 公共安全 18 設立槍枝、彈具製造企業 市公安局 19 設立槍枝、彈具配售企業 市公安局 20 設立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儲存企業 市工業促進局、市公安局 21 設立生產...
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設施;為國際航線船舶 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3)有與經營規模、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2023年9月28日,廣州市商務局發布《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發布信息 《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油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自2022年2月18日印發實施以來,有效促進了我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燃油加注業務發展。為進一步推動加注業務做大做強,廣州市商務局組織修訂形成《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
171 煤炭開採審批 172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 173 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 174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175 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176 港口經營許可 177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178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179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180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181...
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新成立的國內水運船舶代理應當自企業設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備案。而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企業,應當在開業後30日內持營業場所證明檔案和有關人員資歷證明檔案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具體由中國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實施)...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經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於籌建期的國內船舶管理企業出具籌建通知書。當事人憑籌建通知書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申請審核等手續。五、第十二條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經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於籌建期的國內船舶管理企業出具籌建通知書。當事人憑籌建通知書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申請審核等手續。五、第十二條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
(二)新增(含境外購置、光租外國籍船舶後登記為中國籍船舶、國內外新建造、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轉入國內運輸、省內營運船舶轉入省際運輸)客船、危險品船運力的,需提交新增運力批准檔案;新增普通貨船的,需提交運力備案檔案。(三)從事水路旅客運輸的,需提交經營人投保的承運人責任保險或相應的財務擔保證明。(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