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運輸法

國際航空運輸法

《國際航空運輸法》是2000年 中國民航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圖書,作者是鄭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航空運輸法
  • 外文名: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 作者 :[英]鄭斌 著
  • 出版社: 中國民航出版社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基本信息

書名 國際航空運輸法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徐克繼 譯 劉偉民 校
開本 32開
版本 2000年8月
書號 ISBN 7-80110-051-4/V·031
定價 18.00元

內容簡介

國際著名的英國倫敦大學榮休航空法及外空法教授鄭斌博士所著《國際航空運輸法》一書是一部航空法名著,作者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形成的國際航空運輸法律框架作了清晰的論述,並提供了大量資料。作者以翔實的資料,透徹的分析,清晰的歸納,向人們展示了國際航空運輸的組織和法律框架,闡明了1944年《芝加哥公約》及其後的雙邊和多邊協定所形成的國際航空運輸管理體制。觀點明確,頗有文采。《國家航空運輸法》這部著作不僅為航空法的發展作出了開拓性的貢獻,而且擴展了現代國際法新的視野。這部書可供民航從業人員,特別是從事民航國際關係工作的人員以及民航院校師生參考。也為熱心國際航空和航空法煩人各界人士提供了研究的方便。
由民航總局譯審徐克繼翻譯、法學教授劉偉民校譯。
徐克繼同志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原國際司副司長,曾從事民航國際關係工作數十年,多次參加民航國際雙邊談判(包括中美通航談判)以及國際多邊會議,編寫、翻譯過大量國際民航資料,擔任過中國民用航空法起草小組組長。曾翻譯出版過《航空法》等業務書籍數本。

作者簡介

鄭斌教授學識淵博,資深豁達。獲法學學士、哲學博士、法學博士等學位,系英國皇家航空學會最高會員、倫敦大學學院研究員並獲其他榮譽職位。鄭先生歷任倫敦大學學院法學助教、講師、國際法高級講師、航空法和空間法教授,兼該學院法律系副主任、系主任、倫敦大學法學院院長、法學院學務委員會主席,並擔任過國際法學會航空法委員會主席。1986年榮休後,仍擔任倫敦大學法學院學務委員會委員、航空法和空間法國際學院董事會成員等職,受聘為客座教授講學,參加學術活動。他著述豐厚,前後發表了200多篇文章,其主要著作有《國際法庭及仲裁庭適用的法律的一般原則》(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as Applied by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Tribunals,1953、1982)、《國際航空運輸法》(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1962)、《國際法:學說與實踐》(International Law:Teaching and Practices,1982.擔任主編及撰稿人)、《當代國際法問題:紀念G.施瓦澤伯格八十壽辰文集》(Contemporary Problemes of International Law:Essays inHonour of Georg Schwarzenberger on his Eightieth Birthday,1998.與E.D.Brown合編及撰稿人)。

目錄

導論
第一章導論
一、歷史發展
二、空中自由
三、“空中秩序”
四、1944年芝加哥會議的成果
第一部分 組織和法律框架
第二章國際民航組織:成員資格和組織機構
一、成員資格
二、組織機構
第三章國際民航組織的職能
一、宗旨和目的
二、準立法和立法前職能
三、行政職能:提供航行設施的財政和技術援助
四、準司法和司法職能
第四章國際民航組織:1944年芝加哥公約規定的成員權利和義務
一、1944年芝加哥公約的範圍
二、1944年芝加哥公約的原則和標準
第二部分 定期和不定期國際航班的區別及不定期國際航空運輸法
第五章定期和不定期國際航班的區別
第六章不定期國際航空運輸法
一、1944年芝加哥公約第5條
二、雙邊協定
三、1956年4月30日巴黎多邊協定
第三部分 定期國際航空運輸法
第七章多邊主義、雙邊主義和航空公司間的合作
一、難以捉摸的“多邊”
二、雙邊主義的勝利
三、航空公司間的合作
第八章定期國際航班:權利的授予
一、互惠
二、經營許可
三、過境權利
四、運營權利
五、國內運營權
六、輔助權利
七、國際經濟法的常規標準
第九章定期國際航班:管理措施
一、開闢航班
二、當地法律、協定和仲裁裁決的遵守
三、航線的確定
四、運力管理
五、改換機型
六、運價
第十章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爭端的解決
一、兩種自由和五種自由協定
二、雙邊協定
第十一章航空運輸協定的締結、修改、中止和終止
一、航空運輸協定的締結
二、對多邊協定的遵守
三、航空運輸協定的修改
四、航空運輸協定的中止
五、航空運輸協定的終止
結論
第十二章結論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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