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舞蹈家聯合會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九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國際舞蹈家聯合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舞蹈家聯合會
  • 類別:聯合會
  • 範圍:全球
  • 類型:舞蹈家
業務範圍,組織結構,協會章程,

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一)開展國際之間舞蹈文化產業、舞蹈文化經濟舞蹈文化市場、舞蹈藝術研究、社會舞蹈文化、國際間舞蹈文化交流、舞蹈文化藝術諮詢服務等專業方向的舞蹈學術研討活動。
(二)舉辦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及國家級舞蹈、國際級舞蹈、教師、評審、考級、晉級、考牌、培訓以及舉辦大型活動的綜合組織。
(三)承接各國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舞蹈文化學科體系中的科研題目和調研活動及諮詢服務。
(四)組織對優秀的舞蹈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含調查報告)的評獎活動。
(五)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高等藝術舞蹈院校,建立聯繫、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文化舞蹈藝術學科的學術活動。
(六)邀請接待國內外的舞蹈藝術專家學者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外的舞蹈藝術專家學者去國際間訪問,進行講學交流。

組織結構

國際舞蹈家聯合會

協會章程

國際舞蹈家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際舞蹈家聯合會”中文縮寫名稱是:“國際舞聯”;英文縮寫名稱為:“IDHF”。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在世界各國範圍內組織各種舞蹈非營利的社會活動,已於2008年1月8日在香港註冊署正式註冊,登記商運號:38366997-003-09-09-A。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各國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組織會員學習和交流,為會員提供學習和比賽活動的機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聯合會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會員及各國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國際級、國家級教師及評審培訓和資格認證、考牌、考級;
(二)聯合會協助國際及國內組織的比賽;
(三)向會員和有關方面提供有關舞蹈技術諮詢;
(四)根據有關主管機關和會員的委託,協助各類舞蹈調查相關事宜;
(五)組織大型的教學培訓及演出等活動;
(六)開展符合本會章程公益事業和投資事項;
(七)承辦國際國內相應協會委託合作的有關業務,開展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承辦相關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與會費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初級會員、中級會員、高級會員和終身會員組成。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同意並遵守本會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入會條件;
(三)交納會費並由本會統一發放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培訓及各種競賽交流活動;
(四)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按本會規定結清當年應交會費後,會員資格終止。
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一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所取得的資格自行作廢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科學合理地制定會費標準。
第十四條 本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費標準按本會執行的會費標準,在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的會費標準上限範圍內,由主席、會長(理事長)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的名額根據會員數量的一定比例確定和分配。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
(三)籌備召開常務理事(理事)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或業務機構並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規定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會議行使其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主席會議行使第十九條(三)、(六)、(七)、(九)、(十)項的職權前,應徵求常務理事的意見,並將決定通報各常務理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德好、專業水準強、有代表性予以推薦、遴選、任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較高的與本會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水平。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由主席、副主席、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分管理事會各部門的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主席、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上款各項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應當由主席、理事長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本會自身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以本會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各國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對本會的財務活動及理
事會的業務管理行為進行監督,保證會員權益不受侵犯。
監事會與理事會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監事會不參與、不干預理事會的業務決策和業務管理活動。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檢查本會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規章制度情況;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會主席;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審查情況;
(四)監督檢查本會的財務,查閱財務會計相關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運營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監督檢查理事會領導成員的業務管理行為,必要時對其業務管理業績進行評價,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六)收集會員對本會保障其權益的意見和建議,供理事會決策參考;
(七)指導本會內部監督制度工作。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若干人。
監事會主席和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德操守好、專業水準強、有代表性予以推薦、遴選、任命;
(二)熟悉行業經濟工作,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財會管理能力,堅持原則,廉潔自律;
(三)保守行業和本會機密;
(四)監事會主席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監事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列席或派員列席理事會有關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它重要檔案;
(四)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主席)副理事長(副主席)和監事會主席任期為5年,原則上任期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聯合會批准方可任職。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理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和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工作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本會章程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監事會和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監事會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協會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監事會共同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協定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監事會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國際舞蹈家聯合會2009年1月8日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國際舞蹈家聯合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國際舞蹈家聯合會(中國)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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