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理論與實踐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理論與實踐》是202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郝秀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理論與實踐
  • 作者:郝秀輝
  • 出版時間:2022年1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69 頁
  • ISBN:9787519759896
  • 定價:79 元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以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為研究主線,立足於大量的國際空難損害賠償判例、國際航空公約的制度演進和發展脈絡,以空難事故的理解為切入點,系統地梳理國際空難損害賠償法律關係、國際航空旅客損害賠償和地(水)面第三人損害賠償的公約體系,圍繞空難損害賠償的責任原則、責任主體、賠償範圍、免責事由和司法救濟機制等基礎理論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探討了國際航空代碼共享運輸的空難損害賠償責任、恐怖劫機所致空難損害賠償責任和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國家責任問題。

作者簡介

郝秀輝,1971年生,遼寧葫蘆島人,吉林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天津市一流本科法學專業建設點負責人,天津市優秀教學團隊(航空法特色課程教學團隊)負責人,天津市級線上一流建設課程(民法總論)負責人,天津市級航空法學實驗教學示範中心負責人,天津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航空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天津市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理事和副支部書記,先後主持(參加)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法務部、中國法學會、中國民航局和天津社科基金等科研項目15項,主持教育部首批新文科研究與改革實踐項目等教改項目3項,出版《航空運輸契約法》《航空保險法》《航空器致第三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研究》《海峽兩岸航空法之比較研究》《航空法案例教程:民法總論卷》等專著(教材)10部,發表航空法學術和教學論文五十餘篇,指導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和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總計20項,獲省部級教學成果獎勵6項、天津市級教學名師稱號,主要研究方向為航空法學、民商法學和法學教育,主講民法總論、航空融資租賃法、航空法概論、航空運輸契約法、航空侵權法、模擬仲裁和債權法等課程。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國際航空損害賠償視域下“事故”的理解與適用
第一節 國際航空公約關於“航空事故”內涵的立法意旨
一、芝加哥公約體系下“航空事故”的內涵與釋義
(一)芝加哥公約體系的框架與構成
(二)“航空事故”的界分和含義
(三)“航空事故”術語的特定適用目的
二、華沙公約蒙特婁公約體系下“航空事故”的內涵
(一)華沙公約蒙特婁公約體系的構成
(二)航空“事故”和“事件”術語的由來與變化
(二)“航空事故”術語的私法意旨
三、羅馬公約體系下“航空事故”的內涵與理解
(一)羅馬公約體系的構成
(二)“航空事故”與“事件”術語的演變
小結
第二節 我國對“航空事故”術語的立法界定與學理解釋
一、航空安全管理視角下“航空事故”相關術語的立法界定
二、損害賠償責任視角下“航空事故”相關術語的使用和解釋
三、“航空事故”與相關術語的比較與辨析
(一)航空立法實踐使用相關術語的狀況和意圖探究
(二)航空事故等相關術語的爭議和辨析
四、“航空事故”的特點
(一)航空事故具有意外性
(二)航空事故的發生有時空限定性
(三)航空事故是航空運輸的固有風險
(四)航空事故與航空運營有關
(五)航空事故具有不同程度的損害性
(六)航空事故具有大規模侵權的屬性
(七)航空事故的原因具有複雜性
第三節 損害賠償訴訟中“航空事故”認定的爭議要點
一、航空事故發生時的時空範圍的爭議
(一)事故發生在航空運輸中
(二)事故發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過程中
(三)“事故”發生地與事故後果發生地不一致,以發生地為依據
二、“航空事故”是否須與航空器運營相關
(一)司法實踐對“事故”與航空器運營相關性認定的爭議
(二)與航空器運營相關的“事故”情形之認定
三、“航空事故”是否應為外在於乘客的不可預見且非同尋常的事件
(一)司法實踐中乘客責任“事故”的認定爭議
(二)“事故”的不可預見性和非同尋常性之認定
(三)“事故”原因的乘客外在性之認定
(四)旅客因深靜脈血栓死亡是否構成“事故”的探討
四、“航空事故”是損害結果還是造成結果的原因
第二章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第一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的界定和意義
一、國際空難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的界定
二、國際空難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的意義
第二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的特徵
一、涉案主體的廣泛性
二、國際航空公約適用的優先性
三、賠償責任主體的特定性與責任承擔的替代性
四、旅客賠償責任性質的競合性
五、涉案主體地位的平等性
六、引起賠償關係的航空事故的特定性
七、空難賠償責任的複雜性
第三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法律關係適用的國際公約體系
一、國際航空承運人對運輸契約相對人(旅客託運人)的賠償責任公約體系
(一)有關國際航空旅客貨物運輸統一規則的檔案體系
(二)國際航空承運人的旅客運輸責任制度之發展
(三)國際航空承運人的貨物運輸責任制度之演變
二、國際航空承運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的公約體系
(一)1933年《羅馬公約》
(二)1938年《布魯塞爾保險議定書》
(三)1952年《羅馬公約》
(四)1978年《蒙特婁議定書》
(五)2009年“一般風險公約”和“非法干擾公約”
第三章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一節 國際空難致旅客損害賠償的過失推定責任原則
一、航空運輸業的萌生期與過失推定責任的確立
二、過失推定責任的含義與理解
三、過失推定責任的法理分析
(一)侵權法上過失責任原則主流思想的影響
(二)公平正義價值觀對公約的影響
(三)安全注意義務的違反是過失責任的正當性基礎
第二節 國際空難致旅客損害賠償的嚴格責任原則
一、航空運輸業的成長期與嚴格責任原則的確立
二、嚴格責任原則的內涵與理解
三、嚴格責任歸責原則的法理基礎分析
(一)弱勢群體利益加強保護觀念的影響
(二)責任保險的有力推動
(三)侵權法上安全價值與自由價值博弈的結果
第三節 國際空難致旅客損害賠償的雙梯度責任原則
一、航空運輸業的成熟期與雙梯度責任原則的確立
二、雙梯度責任原則的內涵與理解
三、雙梯度責任原則的法理基礎分析
(一)雙梯度責任在適用上具有相容性
(二)各國經濟狀況的現實差異奠定了雙梯度責任的客觀基礎
四、過失責任在空難損害賠償中的地位與表現
(一)過失責任在空難事故損害賠償中的地位
(二)空難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過失”表現
第四節 空難致第三人損害賠償的責任原則
一、空難致第三人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
二、空難致第三人損害責任原則的立法與判例考察
(一)《羅馬公約》關於第三人損害責任原則的規定
(二)各國立法關於第三人損害責任原則的規定
三、空難致第三人損害賠償嚴格責任原則的正當性分析
(一)對人“生命至上”的尊重和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理念的維護
(二)航空損害風險的“互惠性”不對等
(三)責任保險和責任擔保的推動
(四)風險利益一致原則和正義原則的考量
第四章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索賠主體和責任主體
第一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索賠主體
一、航空旅客
(一)旅客的界定
(二)旅客的賠償請求權基礎
二、機組人員
(一)機組人員的界定和範圍
(二)機組人員的賠償請求權基礎
三、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界定和範圍
(二)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基礎
四、受害人近親屬
(一)受害人近親屬的界定
(二)受害人近親屬賠償請求之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受害人近親屬賠償請求之二:死亡賠償金
第二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一):航空器經營人航空承運人
一、航空器經營人
(一)航空器經營人的界定和範圍
(二)航空器經營人的責任基礎
二、航空承運人
(一)航空承運人的界定
(二)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各自並相互責任”
(三)連續運輸承運人的“區分並連帶責任”
第三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二):產品責任人
一、空難事故與航空產品責任的關係
二、設計者的航空產品責任及歸責原則
(一)航空產品設計缺陷與空難事故的關係
(二)設計缺陷引發的航空產品責任訴訟
(三)航空產品設計者責任歸責原則探討與判例考察
三、製造者的航空產品責任及歸責原則
(一)航空產品製造缺陷與空難事故的關係
(二)製造者違反航空產品注意義務所致糾紛的判例考察
(三)航空產品製造者的嚴格責任原則探析與判例考察
四、銷售者的航空產品責任及歸責原則
(一)銷售者作為航空產品責任主體的正當性分析
(二)銷售者的航空產品責任歸責原則探究及判例考察
五、航空器維修者的產品責任及其歸責原則
(一)航空器維修人為差錯與空難事故的關係及案例考察
(二)航空器維修者的責任歸責原則分析
小結
第四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三):航空器出租人
一、出租人被追索空難損害賠償責任的緣由分析
(一)索賠人對出租人追索更方便訴訟或可獲更高賠償
(二)索賠人無法根據國際航空公約追索航空承運人或運營人
二、出租人對國際空難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考察
(一)《華沙公約》和《蒙特婁公約》排他性條款的爭議
(二)《羅馬公約》對航空器出租人責任的模糊性規定
(三)一般風險公約和非法干擾公約對航空器出租人責任的明確排除
三、出租人對空難損害賠償責任的國內立法考察
四、出租人承擔空難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及判例考察
(一)出租人的過失委託責任
(二)出租人的替代責任
(三)出租人的產品責任
五、出租人應對空難損害責任風險的防範措施
(一)堅持在租賃協定中列明賠償條款
(二)堅持在租賃協定中列明相關保險條款
(三)加強對出租航空器的運營和適航狀況的監控
第五章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限額與範圍
第一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責任限額
一、華沙蒙特婁公約體系關於賠償責任限額制度的演變
二、“與華沙體制相銜接的航空公司協定”對責任限額的發展與突破
(一)1966年《蒙特婁承運人臨時性協定》
(二)1974年《馬爾他協定》
(三)1995年《華盛頓協定》
(四)1995年《吉隆坡協定》和1996年《邁阿密協定》
三、相關國家國內立法對航空事故責任限額的放棄與提高
四、空難損害賠償責任限額適用的除外
(一)當事人有高於責任限額的聲明價值或書面約定
(二)承運人一方存在過失(或有意的不良行為)
(三)承運人同意載運未出票旅客、未填具航空貨運單的貨物
五、空難損害賠償責任限額制度適用的判例考察
(一)責任限額制度適用的司法爭議
(二)空難事故損害賠償數額的實踐差異和比較分析
六、空難損害賠償責任限額制度存在的正當性
(一)責任限額制度作為嚴格責任的“對價”符合法律的利益平衡性
(二)責任限額制度符合空難事故受害人利益保護的效率價值追求
(三)責任限額制度與相關制度配合可達公平正義
(四)責任限額制度並不禁止承運人以高出限額賠償與索賠人和解
(五)航空活動致害風險性迄今無法完全避免
(六)責任限額制度可以激勵索賠人尋求其他補救
第二節 空難事故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問題
一、國際空難損害懲罰性賠償的立法限制
(一)《華沙公約》的目的性考察——不支持懲罰性賠償
(二)《蒙特婁公約》明令禁止懲罰性賠償
二、國際空難損害懲罰性賠償的司法突破
三、國際空難致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是否為懲罰性賠償
四、國際空難損害相關訴訟費用和利息損失可否賠償
第三節 空難致航空旅客的精神損害的賠償
一、空難致航空旅客死亡情形下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一)旅客死亡可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爭議
(二)旅客死亡所致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和數額
二、空難致航空旅客身體傷殘情形下的精神損害賠償
三、空難致航空旅客純精神損害的賠償
(一)旅客純粹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認定的爭議
(二)旅客純精神損害賠償的法源解釋
(三)旅客純精神損害賠償的發展趨勢
四、航空旅客的精神損害賠償案中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第四節 空難致地(水)面第三人精神損害的賠償
一、空難致權益受損的地(水)面第三人的精神損害賠償
二、空難致目睹第三人的純粹精神損害賠償
三、空難致受害人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
小結
第六章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免責事由
第一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免責事由的特徵
一、空難損害賠償的免責事由具有法定性
二、免責事由在一般法上的範圍非常狹窄
三、免責事由在特別法上因運輸對象不同呈現差異性
四、空難事故損害賠償免責事由的適用範圍有限制性
第二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通用免責事由
一、“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
(一)“一切必要措施”的內涵和法源依據
(二)“一切必要措施”術語的模糊性與法官自由裁量權
(三)“一切必要措施”的判斷標準
(四)“不可能採取必要措施”的認定
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可否成為空難事故損害賠償的免責事由
(二)不可抗力作為空難損害賠償免責事由的要求
三、受害人的過錯
(一)受害人過錯的含義與意義
(二)“受害人過錯”減免責適用範圍
(三)“受害人過錯”的判斷標準
四、第三人的過失
(一)第三人過失免責的立法依據
(二)過失免責中“第三人”的範圍
(三)“第三人過失”作為空難損害賠償免責事由的條件
第三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特殊免責事由
一、航空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傷亡
二、航空行李和貨物在運輸的異議期間喪失
三、貨物的固有缺陷、質量或瑕疵或貨物包裝不良
四、航空器噪音損害賠償的免責問題
(一)國際公約對航空器噪音損害的免責與賠償之爭議
(二)航空器噪音損害補償性救濟的國內立法實踐
(三)航空器噪音損害補償性救濟工具的利用
(四)航空公司承擔航空器噪音損害補償責任的正當性
第七章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司法救濟機制
第一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司法救濟的意義
一、司法救濟能夠促進空難事故損害賠償和解協定的達成
二、司法救濟可有效利用航空安全審計報告信息查找事故真正原因
三、法務部門有權協調空難事故調查矛盾和決定調查資料的公布
第二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訴訟的管轄權
一、國際空難損害賠償司法管轄的立法演變
(一)《華沙公約》關於事故賠償訴訟的管轄權規定
(二)《蒙特婁公約》關於事故賠償訴訟管轄權的升級
二、國際空難損害賠償訴訟管轄的判例考察
(一)運輸契約目的地法院管轄的判例考察
(二)承運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判例考察
(三)承運人主要營業地法院管轄的判例考察
(四)承運人簽訂契約的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判例考察
(五)乘客主要且永久居所地法院管轄的案例考察
(六)“不方便管轄”原則對訴訟管轄選擇權的衝擊與認定
第三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訴訟中“過失”的認定規則與判例考察
一、違法視為過失規則
(一)違法視為過失的含義
(二)違法視為過失規則適用的判例考察
(三)違法視為過失的判斷與裁量
二、事實自證規則
(一)事實自證規則的內涵
(二)事實自證規則在航空侵權領域的地位變遷
(三)事實自證規則適用的判例考察
(四)對事實自證規則運用原理的思考
三、成本—效益規則
(一)成本—效益規則的含義
(二)成本—效益規則適用的分析
四、信賴原則
(一)信賴原則的內涵
(二)航空事故領域適用信賴原則的判例考察
第四節 空難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司法調查:問題與建議
一、空難事故調查的種類
(一)空難事故的技術調查
(二)空難事故的司法調查
二、空難事故平行調查的衝突與優先順序
三、空難事故司法調查存在的問題與困境
(一)司法調查因面臨很多技術難題而難以獨立完成
(二)法務部門使用事故調查所涉安全資料可能被視為不當使用
(三)司法機關誤用或濫用事故安全調查信息對航空安全造成危害
四、平衡航空事故技術調查與司法調查的舉措或方法
(一)避免空難事故調查報告被司法不當審查
(二)加強航空安全與事故責任平衡的立法建設與完善
(三)保障技術調查者的優先權
(四)防止安全信息數據被用於非安全的追責目的
小結
第五節 空難事故調查報告對損害賠償司法認定的影響
一、空難事故調查報告不能直接決定空難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一)事故調查與事故損害賠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
(二)事故調查報告不是確認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前提和唯一依據
(三)事故調查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和預防事故再發生而非責任追究
二、事故調查報告對空難損害賠償數額認定的影響力
三、事故調查報告對“空難免責協定”的影響要具體分析
第八章 國際航空代碼共享運輸空難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一節 國際航空代碼共享運輸責任制度的歷史變遷
一、1966年《瓜達拉哈拉公約》關於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責任的修訂
二、1999年《蒙特婁公約》的代碼共享運輸責任制度
第二節 國際航空代碼共享運輸承運人責任性質
一、航空代碼共享運輸承運人的界定
二、航空代碼共享運輸承運人對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及其特性
(一)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對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二)航空代碼共享運輸損害賠償連帶責任的特性
三、航空代碼共享運輸承運人損害賠償連帶責任的立法目的
第三節 國際航空代碼共享承運人的連帶責任
一、航空代碼共享運輸承運人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
(一)契約拘束力擴張理論
(二)侵權連帶責任理論
(三)並存債務承擔理論
(四)契約體系擴張理論
二、航空代碼共享承運人連帶責任認定的判例考察
三、國際航空代碼共享承運人連帶責任適用的疑難問題
(一)不同責任限額對代碼共享承運人連帶責任適用的影響與處理
(二)連續運輸對代碼共享運輸連帶責任適用的影響與處理
第九章 恐怖劫機致空難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一節 航空承運人在恐怖劫機中的過失問題
一、恐怖劫機中過失的構成要素之一:損害的存在
二、恐怖劫機中過失的構成要素之二:注意義務的存在
三、恐怖劫機中過失的構成要素之三:安全注意義務被違反
四、恐怖劫機中過失的構成要素之四:注意義務的違反是損害的近因
第二節 恐怖劫機是否屬於不可抗力的探究
一、恐怖劫機事件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之爭議
二、恐怖劫機危險的可預見性之爭議
(一)關於“注意義務範圍應限制在潛在原告可預見範圍內”觀點的商榷
(二)關於“9·11”恐怖主義劫機事件不在合理可預見風險範圍內觀點的商榷
第十章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的國家責任
第一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國家責任的正當性證成
一、國際空難損害賠償國家責任的界定與案例考察
(一)國家責任的界定問題
(二)空難引致國家責任的案例
二、主權責任理論是空難損害賠償國家責任的源泉和基礎
三、國際公約關於“禁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則”的基本要求
(一)禁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則的由來
(二)禁止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則的調整
第二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國家責任的要件分析
一、國家責任的基本要素理論
二、引發國際空難損害賠償國家責任的相關情形
(一)武裝力量的不當行為所致國際空難而造成的國家責任
(二)國家航空器不當操作與他國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產生的國家責任
(三)不法分子對他國民用航空器非法干擾致空難而產生的國家責任
(四)機關或個人錯誤失誤行為致他國航班空難而產生的國家責任
(五)武裝叛亂行為可否歸因於國家行為
(六)為武力襲擊民航客機者提供武器裝備的國家是否具有可歸責性
三、國際空難損害賠償國家責任“過錯”要件辨析
(一)“過錯”要件爭議的代表性學說
(二)“過錯”對國際空難損害賠償國家責任的意義
(三)對國家“過錯”的認定和判斷標準
第三節 國際空難損害賠償國家責任實現的障礙和路徑分析
一、空難損害賠償國家責任實現的障礙
二、空難損害賠償國家責任實現的路徑
(一)國際政治解決路徑
(二)國際訴訟路徑
(三)相互協定的解決路徑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二、外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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