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一規則

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一規則,是指國際海事委員會於20世紀90年代制定的關於海運單方面的示範法。適用於非由提單等類似物權憑證所涵蓋的運輸契約,共8條,由契約當事人自願採用。規則規定訂立運輸契約的託運人不僅僅代表自己而且應保證其有權作為收貨人的代理人訂約。

規則還確立了以下主要制度:①海運單等類似單證上關於貨物數量和狀況的記載,在承運人和託運人之間作為表面證據,但在承運人與善意收貨人之間則成為最終證據,不得接受承運人的相反證據。②原則上託運人對貨物有控制權,可以就運輸契約發布指示,在原收貨人要求交付前改變並可在一定條件下將控制權轉讓給收貨人。③貨物的交付將憑收貨人適當的身份證明即可,承運人需盡合理謹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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