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8月國際法協會第52次大會通過。《國際河流水利用的赫爾辛基規則》(以下簡稱《赫爾辛基規則》)是國際河流領域的一個最有影響的檔案,對各國的水立法和國際法規起到了一定的先導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河流水利用的赫爾辛基規則
- 外文名:The Helsinki Rules on the Uses of the Waters ofInternational Rivers
規則簡況,主要內容,
規則簡況
1966年8月國際法協會第52次大會通過。《國際河流水利用的赫爾辛基規則》(以下簡稱《赫爾辛基規則》)是國際河流領域的一個最有影響的檔案,對各國的水立法和國際法規起到了一定的先導作用。
主要內容
《赫爾辛基規則》包括總則、國際流域水資源的公平利用、污染、航運、木材浮運、爭端的防止和解決辦法。共6章37條,此外還有一個對有關條款進行補充的附屬檔案。
總則:國際流域為一個延伸到兩國或多國的地理區域,其分界由水系統(包括流入共同終點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流域分界決定。
國際流域水資源的公平利用:各流域國有權合理且公平地分攤國際流域水資源的利用效益。在確定分攤結論時,應綜合考慮所有因素。某種或某些利用與另一種或另一些利用相比,不具備固有的優先權。
污染:各流域國必須防止污染國際流域。造成污染的流域國應採取各種措施減輕污染程度,直至不會對其他流域國造成實質性損害。如果違背規定,該國應對受害國進行賠償。
航運:在遵守各項限制條件的前提下, 各沿岸國有權在整個河流或湖泊上自由航運。 各沿岸國可以限制或禁止外國船隻在其領土 上裝卸貨物或上下旅客。
木材浮運:沿岸國應一致決定是否允許在用作航運的國際水道上浮運木材。建議非航運國際水道的各沿岸國在適當考慮水道的其他利用的基礎上,允許其他沿岸國在境內河段浮運木材。
爭端的防止和解決辦法:為了防止爭端發生,建議各流域國向其他流域國提供境內河段水資源及其利用活動有關的、合理的資料。如果發生爭端,可通過談判、尋求第三國或國際機構或個人的協助、成立調解委員會、提交仲裁等方式進行解決。
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1997年國際法協會對1966年《赫爾辛基規則》增補了環境問題,綜合管理和可持續發展三項原則,提出了《國際河流水利用的赫爾辛基規則修訂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