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理事會:向大會負責的常設機構,由33個理事國組成,每屆大會選舉產生。每年舉行三次例會。理事會下設航空技術、航空運輸、
法律、聯營導航設備、財務和制止非法干擾國際民航等六個委員會。 理事會是向大會負責的常設機構,由大會選出的33個締約國組成。理事國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在航空運輸領域居特別重要地位的成員國,第二類是對提供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成員國,第三類是區域代表成員國。比例分配為10:11:12。
理事會設主席一名。
主席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主席為阿薩德·柯台特博士(黎巴嫩人)。
理事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每次會議會期約為兩個月。理事會下設財務、技術合作、非法干擾、航行、新航行系統、運輸、聯營導航、愛德華獎八個委員會。每次理事會開會前,各委員會先分別開會,以便將檔案、報告或問題提交理事會。
相關
在2010年11月15日舉行的國際民航組織第191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上墨西哥人岡薩雷斯·高貝連任當選為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主席,我國常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代表馬濤當選為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第一副主席,任期一年。
喀麥隆再次當選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理事
10月5日,在加拿大蒙特婁召開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Organisation de l’Aviation Civile Internationale,簡稱OACI)理事會上再次當選為2011-2013年度理事。
喀麥隆自1992年以來即代表以下10個國家作為該組織理事:中部非洲6國、民主剛果、蒲隆地、安哥拉和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我國加入情況
我國是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舊中國政府於1944年11月9日簽署了《芝加哥公約》,並於1946年2月20日交存了批准書,成為國際民航組織的創始成員國。1950年5月,我國政府致電聯合國秘書長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要求驅逐台灣當局的代表。1971年11月19日,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通知我國政府,國際民航組織第74屆理事會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為中國駐國際民航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我國政府致函國際民航組織,承認《芝加哥公約》並從即日起恢復參加國際民航組織的活動,同時聲明,1949年10月1日以後,台灣當局盜用中國政府名義在《芝加哥公約》的其他議定書上的簽字和批准都是非法的和無效的。同時,對不定期飛行,我國聲明需事先向我國政府申請,在得到答覆接受後方能進入;對公約第十八章“爭端和違約”的執行,以不損害我國主權為原則。1974年9月24日至10月15日,中國代表團出席了國際民航組織第21屆會議並當選為理事國。同年12月,中國政府派出了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的代表。在2004年9月舉行的第35屆國際民航組織大會上,我國積極競選一類理事國。目前,在蒙特婁設有中國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代表處,現任代表是原民航總局國際合作司司長張亞峰
職責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執行大會授予並向大會報告本組織及各國執行公約的情況;管理本組織財務;領導屬下各機構工作;通過公約附屬檔案;向締約各國通報有關情況,以及設立運輸委員會,研究、參與國際航空運輸發展和經營有關的問題並通報成員國,對爭端和違反《芝加哥公約》的行為進行裁決等,通過國際標準和建議的做法並作為附屬檔案將其納入《國防民用航空公約》。新系統的國際標準和建議的做法通常首先由一些締約國和國際組織提名的
專家組擬定。技術小組的工作首先提交給空中導航委員會,後者是理事會的技術機構,由15名技術專家組成。
選舉理事
大會選舉理事時,應給予下列國家以適當
代表:一是在航空運輸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各國;二是未包括在其他項下的對提供國際民用航空設施作最大貢獻的各國;三是未包括在其他項下的其當選取可保證
世界各方要地理區域在理事例地馴均勻有代表的各國。理事會中一有出缺,應由大會儘速成補充;如此當選理事的締約國,其任期應為其前任所在地未屆滿的
任期。締約國擔任理事的代表不得同時參與國際航班的經營,或與此現航班有財務上的利害關係。理事會主席:理事會應選舉
主席一人,任期三年,連續可以連任。理事會主席無表決權。理事會應從其理事中選舉副主席一人或數人。副主席代理主席時,仍保留其表決權。主席不一定由理事會成員國代表中選出,但如有一名代表當選,即認為其理事席位出缺,應由其代表的國家另派代表。主席的職責是:召集理事會,航空運輸委員會及航行委員會的會議;充任理事會的代表;以理事會的名義執行理事會委派給他的任務。理事會主席阿沙德·柯台特(AssadKotaite,
黎巴嫩人)
博士,1976年就任,1998年11月再度連任,任期至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