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比較法大會,1900年7月31日-8月4日在巴黎舉行的首次國際性比較法研討會,在作為一門科學的比較法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會議由法國法學者薩萊伊(S.F.R.Saleill,1855-1912)、朗貝爾(E.Lambert,1866-1947)等創議和組織,參加者主要是大陸法系的歐洲各國法學者,還有來自普通法系英國的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普洛克(Sir F.B.Pollock,1845-1937)。會議第一項目的是,通過各國報告對法學分科中共同的各項法律問題進行國際性比較,第二個目的,即會議主要的目的是,探討比較法的概念、目的、性質方法任務等比較法學的一般基礎理論問題。會議使比較法作為一門科學的若干根本問題成為國際法學界共同探討的新課題,從而使比較法在當代法學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因此可以稱為現代比較法創建的起點。薩萊伊根據德國斯坦穆拉R.Stammler1853-1938)所主張的“內容變化的自然法”原理,提出所謂“文明人類共同法”,並且認為比較法的任務是發現這種共同法藉以改良本國法,朗貝爾則提出所謂“立法共同法”。這種“普遍主義”(universaliat)法律觀對現代比較法的發展有顯著的影響。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出現統一法的熱情,即基於此種觀點,並且至今日在西方比較法的研究中仍未察覺此種思想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