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市長聯合會

國際市長聯合會

國際市長聯合會( United Association of Mayors Imernational. UAMI)是在荷蘭海牙註冊的非政府非贏利性國際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市長聯合會
  • 外文名:UAMI
  • 聯合會主席:代雨東
  • 組織性質:非盈利民間組織
國際市長聯合會主席,國際市長聯合會章程,
國際市長聯合會( United Association of Mayors Imernational. UAMI)是在荷蘭海牙註冊的非政府非贏利性國際組織。
力圖成為世界各國城市管理者之間進行經貿台作與文化交流的高端平台,力圖成為促進世界各國城市之間友好往來、真誠合作、文明互鑒的智慧平台,力圖成為真誠地為世界各國城市更加開放繁榮與發展的服務平台。國際市長聯合會的宗旨是為世界各國城市的發展服務,為世界各國城市市長的工作服務,為世界各國城市發展面臨的機遇、挑戰和問題提供具有價值的參考信息,藉以共謀世界各國城市可持續的健康發展。
國際市長聯合會以立足中國放眼世界的國際胸懷在鏡鑒西萬已開發國家城市治理經驗的同時也與世界各國城市分享中國優秀的傳統又化和先進的現代科學技術。
國際市長聯合會先後已於悉尼、雅典、哥本哈根、托倫等城市分別建立了分支機構,輻射全球的架構初具規模,未來事業的發展勢必為世界各國城市之間的經貿文化交流與合作做出更加偉大的貢獻。

國際市長聯合會主席

代雨東,1966年6月18日生,安徽蒙城人,現為龍之旅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現任中國作家協會會員、中華詩詞學會副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國學院特聘教授、國際詩人協會主席、台灣孫文學校工商學院副院長、國際市長聯合會主席、中華致公基金會主席、中華戴氏總商會主席、徽商全球理事會主席團主席、世界聯合總商會總幹事,中國人民解放軍紅葉詩社副社長;歷任中央財經大學研究員、中國商業經濟學會副會長、十屆全國青聯常委、清華大學董事長聯盟同學會會長。
國際市長聯合會

國際市長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世界各國城市間的經濟文化交流,促進全球城市間的經濟發展,提升城市形象,特成立國際市長聯合會(下稱“聯合會”)。本聯合會章程對理事、主席、執委、秘書等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名稱及註冊地
國際市長聯合會的英文名稱為:United Association of Mayors International,英文縮寫UAMI。
本聯合會註冊地為:荷蘭海牙。
第三條 聯合會性質
本聯合會是已進入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授予咨商地位審批程式的國際民間社會組織,是一個為國際城市管理者提供交流合作平台的非政府、非贏利性國際組織。
第四條 聯合會任務和使命
1. 基於各城市管理者及他們所屬城市的共同利益,制定和維護一個平衡的相互共享的政策;
2. 致力於建設一個代表城市管理者及其城市客觀利益和信息的公共平台;
3.幫助各城市管理者積極應對城市發展面臨的機遇、挑戰和問題;
4.提供城市形象宣傳服務;
5.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者自身素質和管理現代化城市的水平;
6.積極溝通和推動城市管理者和所在城市之間經濟文化信息、知識和技術的交流;
7.積極提供與本聯合會相關的各種信息;
8.在最廣泛的意義上,在法律許可的範疇內,執行與上述目標相關的所有行為。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 原則上,本聯合會理事單位應為城市或城市間社會組織,城市管理者作為城市代表加入聯合會。
2. 本聯合會會員分為主席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和普通理事單位。
3. 榮譽會員需在全世界具有較高社會聲望,並根據理事大會決議成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 入會辦法
1. 需兩名以上理事會員推薦,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大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投票通過;
2.執委會應當書面結果通知被推薦人;
3. 執委會應當登記每位會員的姓名、地址和信箱地址。每一位會員必須書面通知執委會其地址和其他的任何變更。會員可以在秘書處查看登記信息。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本聯合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充分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向本聯合會提出批評、建議和檢舉權;
3、有入會和退會的自由;
4、在討論本聯合會決策與決定時,有保留不同意見的權利;
5、有參加本聯合會各種活動的權利;
6、有向本聯合會舉薦會員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聯合會應盡如下義務:
1. 每位會員有義務向本聯合會繳納年費。年費數額由理事大會根據會員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除理事大會規定,其他榮譽會員無需繳納上述費用;
2. 積極參加本聯合會的各項活動;
3. 努力完成聯合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4. 團結協作,加強與其他會員單位的交流。
第九條 會員終止
1. 會員可主動書面通知本聯合會終止會員身份;本聯合會也可根據本章程做出終止會員身份的決定。
2.會員應在每個財政年度末至少提前四(4)周提出終止通知。
下列情況終止會員身份的通知可以立即生效:
a. 如果該會員無法繼續保持其成為會員的資格要求;
b.在被告知聯合會根據《荷蘭民法典》第二書第七章做出轉換法律形式、合併或分解決議的一個月內提出終止通知的。
3.執委會可在財政年度末,對下列會員提出終止身份的通知:
a.在本財政年度被反覆書面通知沒有向出會履行其財政義務的:或
b.沒有遵守本章程中所規定要求的。
如果聯合會不能繼續合理保持會員的身份,聯合會的終止通知將立即生效。 終止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並在其中陳述終止會員身份的理由。
4.如果會員的行為違反章程或者聯合會的內部規定,違反聯合會的決定或者以不合理的方式蔑視聯合會,聯合會將決定終止其會員身份。
5.會員身份終止決定應由執委會做出,並且儘快通知決定中涉及會員。持有疑問的會員有權在收到通知單一個月內向理事大會提出申訴。在此期間會員身份應延緩終止。延緩終止資格的會員沒有選舉權。
第三章 本聯合會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本聯合會設理事大會、主席團、執行委員會、秘書處等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大會
理事大會是本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理事大會根據本章程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和修改本聯合會章程;
2、選舉和更換執委會委員;
3、審議批准執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本聯合會的首次理事大會由創始會員召集和主持,此後的理事大會由執委會召集,並由主席團輪值主席主持。
第十三條 理事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理事大會代表會議召開通知須經信件或郵件,最遲於十五(1 5)日之前發至每一位會員。不包括通知當日和會議當天。召集通知須包含會議地點、時間、議程。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登記理事的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執委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大會由執委會召集,並主席團輪值主席主持;執委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執委會副主席主持;執委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執委共同推舉一名執委主持。
執委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理事大會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登記理事的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理事大會不能對未列入議程事項進行決議,除非所有會員出席或代表出席會議。
對於全體會員一致通過的決定,即使沒有通過會議表決,只要預先通知執委會,即與代表大會決議具有相同效力。
每個會員享有一個表決權,空白投票和無效投票均被視為未曾投票。
會員可授權其他會員或執委會成員代表其出席會議。
凡本章程或法律未規定多數投票通過的,所有會議決議須以絕對多數投票方式通過。
如果投票票數相等,提議視為否決。
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作出修改本聯合會章程以及本聯合會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本聯合會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代表通過。
第十六條 主席團
理事大會設有主席團,主席團由名譽主席和主席單位構成,輪值主席由主席單位選出。
名譽主席為榮譽職務;輪值主席由理事大會主席單位輪流擔任,任期三個月。
輪值主席負有的職責包括:主持聯合會的正式及非正式會議,與聯合會成員就其希望提交理事大會討論的有關事務進行溝通,代表聯合會就重大問題向外界發聲,在專門會議或研討會上代表聯合會發言。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
1. 本聯合會執委會,成員為 人,由理事大會選舉產,並根據本規章條款,可隨時被理事大會替換或停職。執委任期 5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2.下列情況下,執委會成員應離退:
a.如其自願辭職;
b.如其死亡;
c.如其破產;
d.如其申請暫停付款,或其被依法規定債務重整或其宣告破產;
e.如其被理事大會罷免。
3. 執委會設主席1人,名譽主席若干人,常務副主席若干人,副主席若干名,由執委會選舉產生,任期 5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理事大會閉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代行大會權責。
第十八條 執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理事大會,並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3)制訂本聯合會發展計畫;
(4)制訂本聯合會合併、分立、變更本聯合會形式、解散的方案;
(5)決定本聯合會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6)決定執委會成員的薪酬待遇和聘用條件;
(7)制定本聯合會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執委會分為年度執委會會議和臨時執委會會議。年度執委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二個月之內舉行。臨時執委會會議不定期召開,
執委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執委共同推舉一名執委召集和主持。
有1/3執委提議,應當召開執委會會議。
第二十條 執委會會議須有過2/3以上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執委會決議須經出席執委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執委會決議應採取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在充分遵守本章程的情況下,執委會可制定內部規章規定決策過程。除此,不論內部規章存在與否,執委會可自行決定各成員之間的具體分工。
執委會須以絕對多數投票表決通過決議。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提案將被視作拒絕。
執委會可通過電話會議的方式通過決議,所有執委會成員須在會前被告知會議方式及討論事項,並不反對用此方式作出決議。
第二十一條 執委會主席
執委會設主席、名譽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由執委會選舉或罷免,任期每屆5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執委會主席為聯合會的執行長,主席對執委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本聯合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執委會決議;
(2)組織實施本聯合會年度發展方案;
(3)擬訂本聯合會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本聯合會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本聯合會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7)執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
1. 聯合會設有秘書處,秘書處隸屬於執委會。秘書處是本聯合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協助主席工作。
2.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由執委會主席任命。秘書處下設若干工作部門,部門設定可根據聯合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做必要調整。
3.秘書處預算是聯合會預算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該預算應由執委會決定。
4.在預算範圍內,秘書長有權代表秘書處簽訂協定。
5.秘書長應向執委會匯報及陳述其職責。
6.秘書長可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解聘秘書處工作人員。
7.秘書長職責如下:
a.負責聯合會所有會議的籌備組織;
b.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c.準備論壇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提交理事會審議;
d.負責各項論壇資金籌措和運作;
e.負責起草或修改論壇的規章制度,並報理事大會批准;
f.負責理事大會和執委會等成員的日常聯絡和其他相關服務;
g.負責理事大會委託的其它事務;
h.協助執委會主席履行其職責。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聯合會經費來源於:
1、會員或榮譽會員所繳納的年費;
2、入會贊助(待決議);
3、補貼、捐贈、通過繼承和遺贈的方式獲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和利益。
第二十四條 經費開支
本聯合會經費開支主要包括:
1、專項會務開支;
2、各項工程開支;
3、日常辦公經費開支;
4、受聘人員的旅差費、生活補助及其它必要開支。
第二十五條 經費開支的審批
1、本聯合會重大項目的經費開支,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同意,由秘書處實施;
2、日常開支及個人公差費開支,由執委會主席審批、核銷;
3、具體財務制度,由本秘書處財務部制定,報理事會審定後實施。
每年,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6)個月內,除特殊情況下理事大會同意,可最多再延長五(5)個月,應召開至少一次會員大會。在此情況下,執委會應當準備並提交有關於協會事務及政策的年度報告。執委會也應向大會呈上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包括申請批准的相關解說。
上款所述材料須由全體執委會成員簽署,如果簽名缺失,需載明理由。在合理情況下,任何會員均可要求執委會全體成員聯合代表履行其義務。
4.如果上款所述材料的合法正當性不能由會計根據《荷蘭民法典》第393條第1款證明,理事大會必須每年指派由至少兩名執委會成員之外的人組成的委員會。
5.執委會有義務向理事大會捉供所有被詢問的信息,並允許委員會對所有相關註冊登記檔案進行調查。
6.委員會應當檢查本條第2款、第3款中所提及的所有檔案。
7.如果委員會認為檢查上述檔案需要專業會計知識,委員會可就此事項向專家諮詢,相關費用由聯合會承擔。委員會須向理事大會匯報相關結果。
第二十六條 會計年度為每年公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 章程修改
1.理事大會可決議修改章程。
2.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由至少三分之二(2/3)的會員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會議,與會會員至少三分之二(2/3)表決通過。如果少於三分之二(2/3)的會員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會議,第一次會議後的四(4)星期之內可召集第二次會議,修改章程的提議須由至少三分之二(2/3)會員投票通過,無需計算會員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數量。
3.執委會的所有成員均有權簽署章程修訂的公證書。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 協會解散
1.解散條件
a.根據理事大會一致決議通過解散;
b.如果聯合會沒有任何會員;
c.根據法律規定和法院決議。
根據本條第一款a項解散協會時,若理事大會無其他決定,則由執委會負責理事會資產的消算。
2.根據上款規定,解散聯合會的決議須說明資產負債的原因,該原因須與聯合會目的大體一致。
3.聯合會解散後,被清算聯合會的文案紀錄須由破產清算人保留七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理事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解釋權歸本聯合會執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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