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審計標準

國際審計標準由國際計師聯合會(IFA-C)下設的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PC)頒布的。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總目標是制定統一的會計、審計標準,謀求全世界會計師職業的協調發展。為此,它所屬的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有權代表聯台會制定審計實務和審計報告書格式和內容們標準。頒發這些標準將有助於加強全世界審計實務的一一致性。各國均制定有審計法規,儘管這些法規不盡相同,但都起著制約、指導和推動審計工作的作用。在執行財務報尋審計時都必須遵循這些規定。如果各國規中的某些方面與國際審計標準相一致,則被認為自動地遵守了國際審計標準;反之,則會員團體應根據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章程努力創造條件,以期在可能實行的時期和可能實行的範圍內實行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頒布的標準。國際審計標準在序言中指出,國際審計標準所敘述的基本原則是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時應負的職業責任。還指出,這裡所說的審計是指由獨立的審計人員對各種經濟實體的財務信息所進行的檢查。從1980年1月起至1985年6月止,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陸續發布了20個國際審計標準,即:(1)財務報表審計的目的和範圍;(2)審計約定書;(3)指導審計的基本原則;(4)計畫;(5)利用其他審計人員的工作;(6)關於在審計工作中對會計制度和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研究與評價;(7)審計工作的質量控制;(8)審計證據;(9)記錄;(10)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11)舞弊與錯誤;(12)分析檢查;(13)審計人員對財務報表的報告;(14)財務報表的審計記錄包含的其他資料;(15)在電子計算機數據處理環境下的技術;(16)電子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17)外部關係;(18)利用專家的工作;(19)審計實例;(20)會計制度和有關的內部控制在電子計算機數據處理環境下效果的研究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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