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務遊戲規則:英國契約法

國際商務遊戲規則:英國契約法

《國際商務遊戲規則:英國契約法》是2000年3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楊良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商務遊戲規則:英國契約法
  • 作者:楊良宜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0年3月
  • 頁數:788 頁
  • 定價:43.5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62016397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這是一本我認為重要的書,用來獻給中華民族的青年。希望他們閱讀後,會對他們的思維有所幫助。將來不論是在哪一種行業,做任何的事,在考慮問題時,會想得更長遠,更全面,更精密,更邏輯與更連貫。
  這本書針對的是實體法(substantive law),講的是一般性法律 (general law),與我的另二本書《國際商務仲裁》所講的程式法 (procedural laww)不同。在本書中,我的表達方式是,儘量把一般性法律活學活用於國際商務航運實例。所以,不能把本書僅視為談論契約法的書。
  的確,本書並沒有詳盡論及契約法的所有題目,但是套用於國際商貿航運活動的絕大部分題目,都已詳談到;而且我相信有很多的內容是在一般的契約法書籍、甚至是專家如《Chitty on Contracts》中,都找不到的。
  在此還應說明的是,本書不是追求嚴謹準確。我不能,也無意去寫一本中文的《Chitty on Contracts》。我只想把我所知道的“國際商務遊戲規則”的大框架說出來。之所以這樣做,除了時間緊迫 ——這本書內容的80%是在出版了《國際商務仲裁》一書(1997 年8月)後才開始寫。另外一個原因是我長期具有的危機感。在我的工作中每天幾乎都可見到、聽到或碰到中方受騙,每次損失都在十萬、甚至百萬千萬美元,而且被外國人罵不守契約信用。即使中國是世界上富有國家,也會因流血不止而大難臨頭。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契約的訂立
§1 緒言
1.1 契約一經訂立,無法脫身
1.2 契約是否已訂立的三個基本要求
§2 發盤(offer)
2.1 發盤必須明確
2.2 發盤與邀盤(invitationtotreat)的區別
2.3 發盤的終止,時效與撤回
§3 受盤(acceptance)
3.1 受盤與還盤不同之處,應為談判之終
3.2 對有否受盤,契約已否訂定的證據保留重要性
3.3 雙方受約束條款要看受盤前的協定或行為
§4 條件條款尚不完整的“契約”
4.1 英國法律原則上要求雙方同意每一條款才有契約
4.2 雙方已明確有契約訂立,但事實上仍有條款未同意的情況
4.3 契約一經訂立,以後要求的條文必須雙方同意才能修改(vary)
4.4 契約有否訂立的重要分水線每次按客觀事實的實例
§5 關於“以契約細節談定為準”(subject dletails)
5.1 “subject details’在租船業務的使用
5.2 美國法律對“subject details”的不同解釋
§6 英國法律下subjects的一般性解釋
§7 總結
第三章 約因(consideration)
§1 大陸法國家地位
§2 什麼是約因?
§3 沒有約因的承諾等契約
§4 約因只要存在,不必足夠或相稱(adequacy of consideration)
4.1 約因不相稱的原因
4.2 名義上的約因(nominal consideration)
§5 約因存在的真存性
5.1 虛擬的約因(illusory considueration)
5.2 已過時約因(past consideration)
5.3 道義責任的約因
5.4 自願者的地位
§6 放棄起訴的約因
6.1 放棄起訴是明知站不住腳的索賠
6.2 放棄起訴是不知站不住腳的索賠
§7 公民責任的約因(public duty)
§8 履行現有契約責任的約因
8.1 船員雇用契約
8.2 反對與贊成是有效約因的原因
8.3 目前法律地位
§9 履行對第三人的責任作為約因
§10 總結的實例介紹
第四章 契約相互關係(Privity of contract)
§1 緒言
1.1 概念的來由
1.2 英國法律的發展
§2 相互關係概念帶來外貿航運的困難
2.1 提單
2.2 貨物保險
2.3 合併仲裁
2.4 分租或分售情況
2.5 經紀人佣金
2.6 造船廠的保證
2.7 受害方直接控告互保協會
2.8 替船東服務的小工,船員等面對第三者責任
2.9 保險商代位
2.10 二程船運輸
2.11 撕破公司結構
2.12 代理安排加油
§3 困難的可能解決方法之一:請原訂約方借出名義起訴
3.1 貨損索賠例子之一:The“Saztix Ace”
3.2 貨損索賠例子之二
3.3 會遇到的困難
3.4 原訂約方能去獲得的金額賠償
3.5 只能獲得名義損失例子之一:Beswick v.Beswick
3.6 只能獲得名義損失例子之二:Woodar Inveslment V.Wimpey Construction
3.7 轉讓(assignment)不解決問題…
3.8 原訂約方能為第三者追償實際損失的例外之一:沒有金錢損失的貨物賣方控告船東
3.9 原訂約方能為第三者追償實際損失的例外之二:信託關係
3.10 原訂約方能為第三者追償實際損失的例外之三:未透露委託人(undisclosed principal)
3.11 原訂約方能為第三者追償實際損失的例外之四:Linden Gardens的先例
3.12 總結請求原訂約方借出名義起訴的解決方法
3.13 請原訂約方申請“履約指令”(specific performance)或禁止令(iniunction)
§4 困難的可能解決方法之二:立法
4.1 1855年提單法不足之處
4.1.1 The“Aliakanon”先例
4.1.2 其他同類情況
4.2 1992年的海上運輸法
4.3 Privity 0f Contract:Contracts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ies:Law Com.No.242,31.7.1996.
4.3.1 第三者能要求契約權利的分界
4.3.2 訂約雙方能去取消或改變契約權力的局限
4.3.3 契約下有的抗辯與反索賠
4.3.4 其他方面
4.3.5 1999年的Contracts(Rights of Third Parties)Act的立法
4.3.5.1 第一條:第三者可去直接強制執行契約條款
4.3.5.2 第二條:原訂約方能去取消或改變契約權力的局限
第五章 誤術(misrepresentation)
第六章 脅迫(duress)
第七章 非法(illegality)
第八章 錯誤(mistake)
第九章 條件條款,保證條款和中間條款(condition,warranty,intermediate terms)
第十章 契約的解釋
第十一章 棄權(waiver)與禁止翻供(estopel)
第十二章 契約受阻(frustration of contrace)
第十三章 毀約(repudiatory breach)
第十四章 損害賠償
第十五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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