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 of the United Nations)的簡稱,1988年12月9日在紐約聯合國第43次大會上通過,並開放供簽署。按該公約的有關規定,該公約須經至少10個國家批准或加入後,方能生效。該公約目前尚未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匯票本票公約
- 外文名: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 of the United Nations
- 通過地點:紐約聯合國第43次大會
- 通過地點:1988年12月9日
公約主旨,內容介紹,適用範圍,
公約主旨
《國際匯票本票公約》提供了關於供國際商業交易當事方選擇使用新國際票據的法律規則的全面法典。公約旨在克服國際支付所使用的票據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別和不確定性。如果當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據表明該票據受貿易法委員會公約管轄,則適用此公約。
內容介紹
《國際匯票本票公約》共9章,90條。
其主要內容包括:第1章,適用範圍和票據格式;第2章,解釋;第3章,轉讓;第4章,權利和責任;第5章,提示、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而遭退票和追索;第6章,解除責任;第7章,喪失票據;第8章,期限(時效);第9章,最後條款。
並明確規定,“匯票”是指本公約規定的國際匯票;“本票”是指本公約規定的國際本票;“票據”是指匯票或本票;“受票人”是指匯票已對他開出而尚未經他承兌的人;“受款人”是指出票人指示向他付款或簽票人承諾向他付款的人;“持票人”是指按公約的規定擁有票據的人。同時,對“受保護的持票人”、“保證人”、“當事人”、“到期”、“簽字”、“偽造簽字”、“貨幣”等均作出規定。
適用範圍
《國際匯票本票公約》的適用範圍:只適用於載有“國際匯票(貿易法委會公約)”或“國際本票(貿易法委會公約)”標題並在文內有上述字樣的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不適用於支票。
要求國際匯票的地點:1、匯票的開出地;2、出票人簽名旁示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付款地中至少有兩個地點位於不同的國家,但不是要求位於兩個不同的締約國。
而且第1、5項兩個地點均位於一個締約國的境內,但不是要求必須位於同一締約國境內。
對於國際本票也有類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