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條約在中國的適用》結合國際刑事條約自身的內容和特點,闡明了國際刑事條約在中國的接受方式為納入式而非轉化式,國際刑事條約在中國的適用方式既有直接適用方式也有間接適用方式,而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領域和涉外刑事案件中以直接適用為主。
基本介紹
- 書名:國際刑事條約在中國的適用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2年8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5309823
- 作者:高秀東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頁數:294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節國內外研究現狀述評
第二節研究的意義
第三節研究的主要問題、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的主要問題
二、研究思路
三、研究方法
第四節重點和難點
第五節創新之處
一、選題新
二、研究方法新
三、觀點新
第一章國際刑事條約概述
第一節國際刑事條約的概念
一、條約的概念、特徵和種類
二、國際刑事條約的概念
第二節國際刑事條約的特徵
一、國際刑事條約的條約性特徵
二、國際刑事條約的刑事性特徵
第三節國際刑事條約的種類
一、一般性多邊刑事條約、區域性多邊刑事條約和雙邊刑事條約
二、綜合性刑事條約和程式性刑事條約
三、創建國際組織的國際刑事條約和不創建國際組織的國際刑事條約
四、國際刑事公約和其他名稱的國際刑事條約
五、反恐條約、禁毒條約、反洗錢條約和反腐敗條約等
第二章國際刑事條約在中國適用概述
第一節國際刑事條約適用概述
一、國際刑事條約在國際層面的適用
二、國際刑事條約在國內層面的適用
三、國家適用國際刑事條約的具體法律措施
第二節在我國適用的國際刑事條約的範圍及其內容
一、在我國適用的國際刑事條約的範圍
二、在我國適用的國際刑事條約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國際刑事條約在我國適用的研究範圍的限定
第四節國際刑事條約在我國適用的空間範圍限定
第三章國際刑事條約在中國適用的前提條件
第一節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上的接受概述
一、接受的概念和特徵
二、條約的接受與條約的適用方式的關係
三、接受的方式
第二節國際刑事條約被中國接受為國內法的前提條件
一、國際刑事條約在國際法上對我國生效的日期
二、國際刑事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生效的時間
第三節國際刑事條約在中國的接受方式
一、關於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的接受方式的不同觀點
二、我國接受條約的方式是“納入”式,刑事條約也不例外
第四章國際刑事條約在中國的適用方式之一:直接適用
第一節國際條約在國內的適用方式概述
一、條約在國內的適用方式的概念、種類及優缺點
二、自動執行條約和非自動執行條約
三、履約立法與“轉化”立法的區別
四、締約國適用條約的自主性原則及其限制
五、直接適用條款與間接適用條款
第二節國際刑事條約在我國的適用方式概述
一、國際條約在我國的適用方式
二、國際刑事條約在我國的適用方式
第三節我國能夠直接以國際公約為依據確立刑事管轄權
一、刑法第9條是我國直接以條約為依據確立刑事管轄權的法律依據
二、正確理解刑法第9條可使我國承擔的條約義務與國內法完全銜接起來
三、國際刑事公約中的管轄權條款屬於直接適用條款還是間接適用條款
四、在確立我國刑事管轄權時,國內法規定應優先適用
五、我國法院對奧格雷劫機案行使管轄權的依據是我國刑法而非國際公約
第四節國際條約在我國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的直接適用
一、國際條約在我國引渡合作中的直接適用
二、國際條約在我國狹義刑事司法協助中的直接適用
三、我國直接依據國際條約開展的其他形式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
四、我國直接依據國際條約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存在的問題
第五節國際條約在我國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直接適用
一、涉外刑事案件的範圍
二、直接適用條約已成為我國處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一貫主張
三、人民法院原則上可直接適用條約規定的具體程式審理涉外刑事案件
四、直接適用條約處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具體情形
第六節國際刑事條約可以在我國直接適用的其他條款
一、要求“報告”、“通知”、“送達”類的條款
二、有關領事保護權的條款
三、指定中央機關和設立相關機構的條款
四、不引渡應迅速移交本國主管當局的條款
……
第五章國際刑事條約在中國的適用方式之二:間接適用
第六章國際刑事條約與我國國內法的衝突及條約優先適用
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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