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式與正義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式與正義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式與正義》是2013年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史立梅。

基本介紹

  • 書名: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式與正義
  • 作者:史立梅
  • ISBN:9787303159239
  • 頁數:234
  • 定價:42.00元
  • 出版社: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3-3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 副標題:國際刑事法院訴訟程式專題研究
  • 印數:1000冊
  • 版次:一版一次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國際刑事司法中的程式與正義:國際刑事法院訴訟程式專題研究》以專題的形式對以下國際刑事司法問題進行了研究。(1)國際刑事法院訴訟程式的模式;(2)國際刑事法院最具代表性的基本原則和制度;(3)國際刑事法院訴訟程式公正性最引起爭議的三個問題:被告人不在場甚至未歸案的情況下被確認指控或者被宣告有罪,是否侵犯了被告人審判時?

作者簡介

史立梅,山東大學哲學學士、電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碩士、博士。現任北京師範太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刪事訴訟法研究所副所長。曾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二審監督處副處長、美國天普大學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司法制度等。迄今出版個人專著:合著5都,在《法學研究》、《政法論壇》、《環球法律評論》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30餘篇。

圖書目錄

第一章“混合式”訴訟模式的新樣本——國際刑事法院訴訟程式概要
一、國際刑事法院“混合式”訴訟程式形成的背景
二、職權主義色彩濃厚的審前程式:沒有對抗的控辯平衡
三、“混合式”的審判程式:控辯對抗、被害人參與與法官職權相結合
四、系統的抗訴和再審程式
第二章國際刑事法院訴訟程式與國際人權公約
一、審前調查期間的個人權利
二、審判階段被告人的權利
三、國際人權公約未得到貫徹的內容
第三章國際刑事司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傳統的主權管轄理論下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學大會的相關決議
三、國際刑事法院的補充管轄權與一事不再理原則
四、國際刑事司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我國的啟示
第四章國際刑事法院審前羈押與釋放的制度與實踐
一、國際刑事法院審前羈押與釋放制度概況
二、審前羈押與釋放制度在實踐中的適用——基於讓·皮埃爾·本巴案的考察
三、審前羈押與釋放制度在實踐中的問題及其解決
第五章國際刑事法院的協商性司法模式——被告人認罪程式
一、協商性司法模式在兩大法系的分野
二、前南法庭的有罪答辯程式
三、國際刑事法院的被告人認罪程式
第六章被告人在場權與缺席審判
一、缺席審判在兩大法系的歷史及現狀考察
二、國際刑事司法中缺席審判的實際考察
三、國際人權法對缺席審判的容忍及其限度
第七章被害人訴訟程式參與權的理論與實踐
一、國際刑事法院確立被害人訴訟程式參與權的基礎
二、被害人訴訟程式參與權的成文法規定
三、被害人訴訟程式參與權的司法實踐Ⅰ——被害人在情勢調查階段的訴訟參與權
四、被害人訴訟程式參與權的司法實踐Ⅱ——被害人在審前確認指控程式中的訴訟參與權
……
第八章對質權、傳聞證據規則與證人出庭作證
附錄Ⅰ《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相關條款
附錄Ⅱ國際刑事法院受理案件訴訟進程匯總表

文摘

這樣,上述第二、三項就不是決定釋放的前提條件,而是釋放決定作出後的附加問題。因此,締約國是否願意與法院合作,是否能夠接收嫌疑人並能夠執行附加的釋放條件,並不影響法庭作出釋放決定。但這種兩步裁決的思路被抗訴法庭明確否定,抗訴法庭認為釋放被羈押人的裁決只能有一個,即確定了附加的釋放條件以及願意接收被釋放者國家的釋放決定。如果沒有國家願意接收擬被釋放的嫌疑人,則不能作出釋放決定。
上述兩種思路僅從理論上難以判斷孰是孰非,但如果從釋放裁定的實際執行效果角度出發,預審分庭的思路存在著一定的危險性:如果法庭作出釋放決定,但之後卻找不到願意接收被釋放人的國家,那么該決定最終會因無法執行而失效。這無疑會使國際刑事法院陷入一種非常被動的局面,其裁判的權威性會大打折扣。抗訴法庭的思路則可以避免這種尷尬局面的出現:如果沒有接收國,法庭還可以作出繼續羈押嫌疑人的決定。但這一思路也存在兩個問題:一方面將締約國的合作提升為嫌疑人能否得到釋放的前提條件,從而使締約國的態度成為左右嫌疑人能否獲得釋放的關鍵因素,這顯然對被羈押的嫌疑人不公平,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奪了國際刑事法院的司法權;另一方面,在締約國不太願意接收嫌疑人的情況下,由於法庭可以逕行決定羈押嫌疑人,從而怠於進行與相關締約國之間的溝通和協商工作,大大降低被羈押人獲得釋放的可能性。相反,在預審分庭的思路之下,在作出釋放決定之後,為防止該決定不能執行,法庭會積極與相關國家進行溝通和協商,以尋求這些國家履行合作義務。兩相比較,反而是預審分庭的思路更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要求,更有利於被羈押人獲得釋放。總之,二者各有利弊,但均不是解決審前釋放問題的理想方案。
實際上,無論是預審分庭的兩步裁決思路還是抗訴法庭的唯一裁決思路,其能否揚長避短的關鍵均在於締約國的合作與否。締約國願意與國際刑事法院合作,同意接收被釋放的犯罪嫌疑人,能夠執行附加的釋放條件,對被釋放人員予以有效監督,犯罪嫌疑人獲得釋放的幾率會因此而大大提升。因此,抗訴分庭在否定預審分庭的兩步裁決思路、提出唯一裁決方法之後,並沒有最終完成任務,即在審前釋放問題上,如何加強法院與締約國之間的合作,從而使更多的嫌疑人能夠在不被羈押的狀態下等候法院的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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