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中醫藥聯盟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LLIANCE
- 時間:2007年
- 性質:組織
總 則,聯盟的工作,聯盟俱樂部,聯盟成員,聯盟組織機構,會徽會旗,財政來源,章程的修改解散,附 則,
總 則
第1條
聯盟的中文名稱是“國際中醫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英文名稱是“INTERNA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LLIANCE ”,縮寫為“ICMA”,聯盟於2007年根據香港和英國法律創立。
第2條
聯盟為非營利性的主要由國際中醫藥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自願結成的國際性社團組織。
聯盟總部的香港註冊地址:
香港灣仔港道18號中環廣場3208室 郵編:999077;
英國註冊地址:
SUITE 8525, 16-18 CIRCUS ROAD, ST. JOHN’S WOOD, LONDON
P.C: NVV8 6PG;
馬來西亞註冊地址:
No.123, Jalan Burmah 10050 Penang,Malaysia;
中國秘書處地址:
中國北京朝陽區東四環中路80號大成國際中心3號樓0116室
秘書處地址,經理事會同意後可以變更。
第3條
聯盟的宗旨:團結全球中醫藥界人士,讓中醫藥造福全人類健康!
第4條
聯盟的使命:
搭建中醫藥國際化發展平台,促進中醫藥國際服務貿易發展!
第5條
聯盟的目標:為了中醫藥走向世界而努力工作。
第6條
工作的核心:
團結一切力量,服務中醫,維護中醫,造福中醫,促進中醫藥的創新和產業化,推動中醫藥的國際化發展,提高中醫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開創中醫藥事業的全新局面。
聯盟的工作
第7條
聯盟的工作:
1、聯合全球中醫工作者,弘揚中醫藥文化,開展中醫藥服務;
2、保護每一位中醫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3、打造全球中醫人士的精神家園——國際中醫俱樂部。
4、積極開展國際間中醫學術交流與合作,宣傳中醫藥文化,推廣中醫藥成果。
5、支持有中醫藥技術成果、特色療法、品牌的個人和機構,進行國際產業化發展。
6、協助中醫國際標準化制訂工作,推動各國中醫中藥的立法工作。
7、去偽存真,倡議行業自律,強化依法執業行醫意識;
8、做好中醫傳承和保護工作,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快中醫藥技術和成果的不斷創新;
9、在全球範圍開展中醫科普、宣傳和推廣,倡導中醫預防、養生理念;
10、其他有利於中醫藥國際化發展的其它工作。
聯盟俱樂部
第8條
聯盟國際中醫俱樂部,是一個有利於中醫藥整體發展,有利於中醫之間
團結互助、資源共享的俱樂部,是“中醫互助之家”,是全球中醫團結進
步的精神家園。
1、促進中醫之間的團結與互助,宣貫“大中醫”意識;
2、資源共享,促進中醫藥技術與產品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最大化;
3、拓寬視野,以開放的心態參與中醫的國際服務;
4、提倡奉獻精神,樹立中醫在全球的良好形象。
聯盟成員
第9條
聯盟成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凡承認國際中醫藥聯盟的宗旨和章程,熱愛中醫藥事業,擁護聯盟章程,維護聯盟聲譽,團結互助合作。均可自願申請成為聯盟會員。
1、填寫會員申請表,經聯盟秘書處審核批准後,頒發會員證書。
2、會員應按期交納會費,會員證每三年換髮一次。
3、團體會員由各國中醫藥社團機構,各國中醫藥企事業單位等組成;個人會員由全世界中醫工作者中的精英分子組成。
第10條
聯盟成員的基本任務:為中醫藥國際化發展而努力。
第11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以中醫藥服務人類的高度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本職工作。
2、遵守聯盟章程,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活動,完成聯盟委託的工作,執行聯盟的決議,維護聯盟的團結。
3、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和在國際上的聲譽。
4、積極反映本國或本地區中醫藥發展需求,提出工作建議,報告工作情況,提供有關數據與信息。
5、積極學習現代醫學文化和科學技術,不斷豐富專業知識,提高為人類健康服務的本領和水平。
第12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1、享有參與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2、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3、對聯盟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倡議權。
4、享有優先參與聯盟活動及使用聯盟資源的權利。
5、享有在聯盟主辦或參與主辦的《國際中醫藥資訊網》、《中醫藥國際服務貿易網》及《杏林郵報》、《中醫藥國際合作郵報》《中醫藥國際服務貿易導刊》等平台,優先優惠發表個人主張和成果的權利,
第13條
會員享有的服務:
1、優先在全球推廣會員機構及個人的技術成果;
2、優先獲得全球範圍內特效產品的使用和特色技術的學習;
3、優先參加聯盟或聯盟各成員組織的各種交流與推廣活動;
4、提供中外政要和中醫藥界名流對會員機構交流訪問的機會;
5、優先使用聯盟的政府資源、媒體資源、市場資源、人才資源等所有資源;
6、優先獲得在國際間執業及服務的機會;
7、優先享有在其他國家註冊、生產、銷售產品及註冊專利等服務;
8、優先享有各種考試指導或諮詢服務;
9、優先參與國際間高層對接、交流,獲得高層人脈;
10、為會員提供個性化展示、交流及發展的平台。
第14條
會員的除名:會員入會後不履行義務、損害聯盟聲譽者,勸其退會或宣布除名。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者,則視為自行退會。
聯盟組織機構
第15條
聯盟主要組織成員:聯盟輪值主席、各國(地區)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會員代表。
第16條
聯盟會員代表大會:聯盟最高權力機構。
1、會員代表大會:依據各國各地區或團體在聯盟秘書處的實際登記成員人數:會員在20人以下的2個名額;21-50人的4個名額;51-100人的6個名額;101-200人的8個名額,200人以上登記會員者最多可給予15個名額。
2、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時,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3、會員代表大會職責:
1)討論或修改聯盟章程;
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3)選舉理事、常務理事、副主席、主席,聘請名譽職務;
4)討論聯盟三年發展規劃與工作計畫;
5)需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討論的其它事宜。
第17條
聯盟理事會:聯盟常設權利機構。
1、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2、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重大事項,可臨時召開特別會議。
3、組成成員:輪值主席,各國或地區主席,常務理事,理事。
4、理事會成員的產生: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5、理事會每三年改選一次,所有成員均可連選連任,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年齡不超過70歲。
6、理事會決議須有全體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人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7、聯盟理事會成員必備條件:
1) 本人所在團體必須是團體會員或本人是聯盟會員,在全球或各國(地區)中醫界有較大影響,關心中醫藥事業的發展,自願為聯盟的發展積極工作,有奉獻精神與開拓精神。
2)身體健康,能正常開展工作。
第18條
聯盟董事會:聯盟常設運營保障機構。
1、由參與聯盟發起及給予聯盟正常運轉以財力支持的各國(或地區)中醫藥機構和企事業單位領導人組成。
2、領導聯盟實體的運營,負責保障聯盟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
3、在聯盟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範圍內開展中醫藥服務貿易的各項經營活動,擁有依法獲取收益的權利。
4、提供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專題學術研討會及其他各種活動的舉辦場地及經費支持等;
5、配合併參與指導秘書處的工作。
第19條
聯盟秘書處:聯盟常設辦事機構。
1、秘書處為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日常工作機構。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在理事會的領導下及董事會的指導、參與下開展工作。
2、秘書處職責:
1)聯盟三年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的具體實施;
2)宣傳貫徹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3)提名或推薦專家顧問委員會成員及其他重要成員;
4)重大問題提案及擬訂各項工作計畫草案;
5)對理事會及董事會負責,做好會員的各項服務工作。
6)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7)按照國際社團組織的規範和要求運行和管理。
第20條
國際專家顧問委員會:聯盟的智囊團。
1、由各國(或地區)德高望重、專長突出、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傑出人士組成。
2、由聯盟理事會或董事會負責邀聘,主要為聯盟發展提供政府間關係、發展方向及主要決議決策的指導。
會徽會旗
第21條
會徽會期為聯盟的象徵和標誌。
1、會徽由陰陽、鳳凰狀綠葉、金針共同組成的圖案。
2、會旗為旗面綴有會徽圖案的旗幟。
3、聯盟的每個會員都有維護會徽會旗尊嚴的義務,並應嚴格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會徽會旗。
財政來源
第22條
聯盟的財政來源包括:
1、會員費;
2、開展中醫藥國際服務而帶來的收入。
3、國際組織、公共和個人機構的贊助;
4、捐獻和遺贈;
章程的修改解散
第23條
聯盟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召集聯盟高層管理幹部和正式會員出席的特別大會的三分之二的人要求作出修改的方可進行修改。
第24條
聯盟的解散,如有理事會和正式會員出席的特別大會的三分之二的人要求解散的,聯盟將被解散。理事會應依法決定聯盟的財產處理。
附 則
第25條
本章程於2008年1月1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26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聯盟”理事會。本章程未盡事項,由理事會決定,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27條 聯盟工作語言為中文、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