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技工業統計工作管理規定》在1989.08.17由國防科工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防科技工業統計工作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國防科工委
- 頒布時間:1989.08.17
- 實施時間:1989.08.17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科技工業統計工作,保障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統計的機構和人員有效地行使其職權,健全國防科技工業統計規章制度,充分發揮國防科技工業統計的監督和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防科技工業統計是由電子、航空、航天、核、船舶、兵器工業統計以及以上六個行業外承擔軍品任務的單位的統計構成。國防科技工業統計是了解國防科技工業基本情況的重要信息來源之一,是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研究決策的重要依據,必須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電子、航空、航天、核、船舶、兵器工業的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電子工業還包括原直屬企業和保留軍品科研、生產能力的地方電子企事業單位,下同),以及以上六個行業以外承擔軍品任務的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
二、統計管理體制
第四條 在國家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國防科工委負責歸口管理國防科技工業統計工作。
第五條 機械電子工業部、航空航天工業部、核工業總公司、船舶工業總公司、北方工業(集團)總公司是所屬企事業單位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在統計業務上接受國家統計局、國防科工委的指導。
第六條 國防科工委委託北方工業(集團)總公司負責歸口管理地方兵工企業、兵器動員線有關軍品的統計工作。
第七條 承擔為軍工協作配套任務的國務院所屬委、部、局,應做好相應的統計工作,按規定要求向國防科工委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辦負責督導、監察本地區國防科技工業統計工作和統計法規執行情況,在統計業務上接受同級地方政府統計部門的指導;根據地方政府管理經濟的需要,向本地區所管轄的國防科技工業企事業單位(或通過有關管理局)布置報送有關統計報表和資料。
三、職責
第九條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和各項規定,努力完成各項統計工作任務,切實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客觀性和科學性,保守國家秘密,忠於職守,實事求是,是國防科技工業統計機構和人員的基本職責。
第十條 國防科技工業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權。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有權向被調查單位和人員調查蒐集有關資料,提出統計報告,實行統計監督。對違反統計法規定的人和事要堅決揭露和抵制,必要時,可直接向主管部門、主管單位、國防科工委或國家統計局報告。
第十一條 國防科技工業企事業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統計局、國防科工委、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部署的統計工作任務和制定的統計方法制度,按時上報統計報表和分析資料,確保統計數字質量。
四、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和支持統計工作。在編制計畫,分析研究經濟活動以及召開有關業務會議時應吸收統計人員參加,聽取他們的意見。統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工作要有統計負責人參加,要保證統計專業技術職務的配額。
第十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各級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以及承擔國防工業和國防科研協作配套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定相應的綜合統計機構,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專職統計人員,並確定統計負責人。
第十四條 要加強基礎管理工作,建立統計工作崗位責任制,健全原始記錄,明確統計工作流程,完善各項統計標準,保持正常工作秩序。要堅持業務機構歸口負責與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反映生產科研經營活動,滿足統計、會計、業務核算的共同需要。
第十五條 為保證國防科技工業統計工作的質量,必須提高國防科技工業統計人員的素質,凡新增加和補充的統計人員,原則上應在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人員中選調,同時注意抓好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統計人員調離統計崗位,必須徵得統計負責人的同意,選調合適人員,辦好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開展統計分析和專題研究,發揮統計人員掌握數據和資料較多的優勢,揭示矛盾,挖掘潛力,預測未來,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要有計畫地將計算機技術運用到統計工作中去,逐步建立統計信息網路,不斷擴大統計服務面,提高服務質量。
五、資料管理
第十八條 軍工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向國家統計局、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報送的各項統計報表和資料,和軍品有關的要抄送國防科工委。
第十九條 政府統計部門以及非軍工主管部門要求所在地國防科技工業企事業單位報送的統計報表不應涉及軍品科研項目、產量、質量、工藝技術、生產或科研能力等具體內容。涉及時,必須經過軍工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國防科技工業的統計資料屬於國家秘密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以及各部門的有關規定,劃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其解密工作,秘密級的由本單位保密部門批准,機密級以上的必須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國防科技工業統計資料和統計報表由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定期清理歸檔。因體制變化或能力調整不再承擔軍品任務的企事業單位,要做好原有國防科技工業統計資料的清理和保管工作。如需銷毀應報主管部門批准。
六、獎懲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國防科技工業各級統計機構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遲報統計資料。各級領導不得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行使其法定的職權,不得違反統計法頒布的其它各項條款。各級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定期檢查統計法規的執行情況,如有違反,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領導或直接責任人員酌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開展表彰國防科技工業統計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活動。對忠於職守,堅持實事求是,模範執行統計法規,全面完成國家及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統計任務,保證統計資料準確及時上報,或在統計調查、統計資料整理、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監督方面有所建樹,收到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在改進統計指標體系、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統計調查方法方面有重大貢獻的統計人員或集體,可以給予通令嘉獎、頒發獎品或獎金、記功、記大過、晉級及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