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技工業企業事業單位保衛 管理工作標準(試行)》是國防科工委於2007年9月7日發布大的政策法規,發布文號科工密[2007]1035號。
檔案全文
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1.1.1 為保障國防科技工業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規範單位內部的保衛工作,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消防法》及《國防科技工業企業事業單位安全保衛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標準。
1.2 適用範圍
1.2.1 本標準適用於國防科技工業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的保衛工作。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民口配套單位和非公有制企業參照執行。
1.3 方針和原則
1.3.1 保衛工作貫徹“積極預防、突出重點、強化管理、
確保全全”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1.4 總體目標
1.4.1 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確保單位內部安全。
2 組織機構
2.1 保衛工作領導小組
2.1.1 企事業單位應當成立保衛工作領導小組,保衛工作領導小組為本單位保衛工作領導機構。
2.1.2 保衛工作領導小組由本單位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有關部門領導為成員,負責組織領導本單位的保衛工作。
2.1.3 保衛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例會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本單位保衛工作形勢,部署本單位保衛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2.2 防火安全委員會
2.2.1企事業單位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防火安全委員會為本單位消防工作領導機構。
2.2.2 防火安全委員會由本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有關部門領導為成員,負責組織領導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2.2.3 防火安全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本單位消防工作形勢,聽取本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2.3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
2.3.1 企事業單位應當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為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機構。
2.3.2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由本單位分管保衛工作的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領導為成員,負責組織領導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2.3.3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實行例會制度,定期研究分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面臨的形勢,聽取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情況匯報,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2.4 保衛工作機構
2.4.1 各軍工集團公司、委屬高校應當設定獨立的保衛部(處),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的保衛工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各專職保衛幹部。
2.4.2 各軍工集團公司所屬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定獨立的保衛部(處),一般單位設定獨立的保衛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的保衛工作,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保衛幹部。
3 責任體系
3.1 法定代表人責任
3.1.1 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保衛工作負總責。
3.1.2 保證黨和國家有關保衛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3.1.3 為保衛工作開展提供人力、財力、物力保障。
3.1.4 保證本標準在本單位的貫徹實施,做到保衛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計畫、同部署、同檢查、同總結、同獎懲。
3.2 分管保衛工作領導責任
3.2.1 企事業單位分管保衛工作的領導是本單位保衛工作直接責任人,對單位保衛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3.2.2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保衛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保衛工作組織和機構,完善各項保衛工作制度和措施,組織開展保衛工作檢查。
3.2.3 領導保衛工作機構開展工作,監督各項保衛管理措施的落實。
3.2.4 經常研究本單位的保衛工作情況,及時解決重大間題。
3.3 分管其他業務工作領導責任
3.3.1 分管其它業務工作的領導,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保衛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3.3.2 負責對分管業務範圍保衛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各項保衛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實。
3.3.3 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保衛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4 定期研究分析業務範圍內的保衛工作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4 保衛工作機構責任
3.4.1 保衛工作機構是本單位保衛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保衛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3.4.2 負責黨和國家有關保衛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
3.4.3 負責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的制定,並監督貫徹落實。
3.4.4 負責保衛重要部位的確定,並制定嚴格的管理措施。
3.4.5 定期開展保衛工作檢查,發現問題隱患,及時整改。
3.4.6 對幹部職工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3.4.7 對本單位發生的治安事件、災害事故和其他破壞事件,要及時報告,並組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採取補救措施。
3.4.8 組織開展保衛工作情況調研,提出加強保衛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4.9 承擔其它有關保衛工作的責任。
4 保衛制度
4.1 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4.2 科研、生產、試驗等管理制度;
4.3 保衛工作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
4.4 重要部位保衛制度;
4.5 涉外活動保衛制度;
4.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7 案件、事故報告與查處制度;
4.8 重大活動保衛制度;
4.9 應急回響制度;
4.10 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4.11 檢查、考核、獎懲制度;
4.12 保衛工作檔案管理制度;
4.13 保衛工作其他制度。
5 保衛管理
5.1 內部保衛工作
5.1.1 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門衛值班,重要目標單位由武警武裝守衛,其他單位可由內部保衛人員或正規保全人員守衛。
5.1.2 制定本單位守衛方案和應急預案,重要目標單位應當會同武警守衛部隊共同制定。
5.l.3 重要目標單位周邊應當實行封閉管理,建立技防監控報警系統,重要部位應當實行全方位監控報警,技防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
5.1.4 設立技防監控值班室,實行晝夜專人值班,重要部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值班情況記錄保留時間不得少於1年,監控錄像儲存時間不少於30天。
5.1.5 外來人員和車輛要有審批和登記手續。
5.1.6 重要部位的門窗應當堅固安全,具有防盜和防破壞功能,重要目標單位的大門應當配各防衝撞設備或器材。
5.2 消防安全管理
5.2.1 根據國家法規和實際需要,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伍,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5.2.2 研究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應急預案,每年演練1-2次。
5.2.3 設立消防中控值班室,實行晝夜專人值班,值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做好值班記錄。
5.2.4 消防監控系統每半年維護1次,消防器材每年檢測1次,確保設備和器材處於良好狀態。
5.2.5 儲存、使用、運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行業標準;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要經過培訓、考核;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各種消防安全設施要經常檢查,定期校驗。
5.2.6 新建、改建、擴建及室內裝修工程有關圖紙、資料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並在保衛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未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5.3 內部治安管理
5.3.1 建立基層治保組織,及時了解和掌握內部不穩定困素,發生重大治安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
5.3.2 建立重要崗位人員政審制度,重要崗位聘用正式工作人員或臨時工作人員,應當經保衛工作部門審查備案。
5.3.3 建立重點人管理檔案,配合當地公安機關做好管理工作。
5.3.4 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實行專人負責,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5.4 科研生產安全保衛
5.4.1 國防科研型號產品生產、組裝、測試期間,應當有專人跟班保衛並現場值班。
5.4.2 國防科研大型試驗任務安全保衛工作,應當建立保衛組織,制定工作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
5.4.3 參加國防科研大型試驗任務的有關人員應當進行嚴格審查,並登記造冊,存檔備案。
5.4.4 運輸國防科研型號產品、重要部件應當辦理相關手續,並由保衛幹部或公安、武警負責押運。
6 經費保障
6.1 保衛工作經費分為業務經費和專項經費,保衛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6.2 集團公司和委屬高校業務經費以10萬元為保證基數,其他單位以5萬元為保證基數,不足部分按實際需要撥付,主要用於業務調研、教育培訓、日常管理等。
6.3 專項經費根據實際需要實報實銷,主要用於案件查處、專題研判、設備購置、技防建設、消防設施維護和武警執勤、生活設施建設、維護等。
6.4 建立保衛幹部風險補貼和人身意外保險,保險費由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
7 考核獎懲
7.1 本標準作為對企事業單位保衛工作考評依據(評分表另行制定)。
7.2 各級領導履行職責情況和各單位保衛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績效考評內容。
7.3 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7.4 對不履行職責,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和案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