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聯安雙力中小板綜指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國聯安雙力中小板分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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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聯安雙力中小板綜指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是國聯安發行的一個結構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國聯安雙力中小板分級A
  • 基金類型:結構型
  • 基金狀態:基金終止
  • 基金公司:國聯安
  • 基金管理費:0.75%
  • 首募規模:8.09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50069
  • 成立日期:20120323
  • 基金託管費:0.22%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通過嚴謹的數量化管理和投資紀律約束,力爭保持基金淨值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投資中小板綜指的有效工具,從而分享中國經濟中長期增長的穩定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資產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新股(包含中小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權證、股指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用市值優先兼顧行業分層的抽樣複製的方法來複製標的指數。選擇數量合理的成分股,構建目標組合,實現穩定地跟蹤目標指數的目的。
1、目標組合的構建
(1)股票的篩選
中小板綜合指數成份股包括在深圳中小板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本基金在抽樣複製時,將首先從樣本中剔除市值極小及流動性極差的股票。
(2)初步確定目標組合成份股和權重
採取市值優先抽樣法,對篩選出來的股票,按股票的流通市值從大到小排序,初步確定目標組合的成份股和權重。
(3)目標組合成份股及權重的調整
根據初步確定的目標組合成份股及權重,按照行業分類,得到目標組合的行業權重。將目標組合的行業權重與中小板綜合指數的行業權重進行比較,如果某個行業兩者出現較大偏離,通過調整組合成份股及權重並最佳化,確定最終的目標組合的成份股及權重,使得目標組合的行業權重與中小板綜合指數對應行業的權重大致吻合。
為了能夠更好的跟蹤中小板綜合指數,如果今後由於基準指數成份股結構的變化,其他抽樣複製方法將更適合對基準指數的跟蹤,本基金將做相應的變更。對於抽樣複製方法的變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變更前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並闡明變更抽樣複製方法的原因。
2、目標組合的調整
(1)組合調整原則
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基金所構建的指數化投資組合將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同時,本基金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回變動情況、新股增發因素等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2)組合調整方法
1)組合定期調整
每季度末根據上述抽樣複製方法和組合調整原則調整股票組合及個股配置比例。
2)組合不定期調整
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跟蹤,當行業的權重與基準產生較大偏差時,對成份股進行相應調整,以保證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根據中小板綜指的編制規則,因指數成份股新股發行、增發、送配等股權變動需要進行成份股權重調整,分析上述事件對組合跟蹤誤差的影響,並制定合理的組合調整策略。
3、股指期貨的投資
為有效控制指數的跟蹤誤差,本基金在注重風險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適度運用股指期貨。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貨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槓桿操作等特點,通過股指期貨就本基金投資組合對標的指數的擬合效果進行及時、有效地調整,並提高投資組合的運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倉期或發生大額淨申購時,可運用股指期貨有效減少基金組合資產配置與跟蹤標的之間的差距;在本基金髮生大額淨贖回時,可運用股指期貨控制基金較大幅度減倉時可能存在的衝擊成本,從而確保投資組合對指數跟蹤的效果。

收益分配原則

1.分級運作期內,本基金(包括雙力中小板份額、雙力A份額、雙力B份額)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分級運作期滿並轉換為國聯安雙力中小板綜指證券投資基金(LOF)後,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場外份額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場內份額收益分配只採用現金紅利一種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自行選擇;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
(5)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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