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是關係到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關係到四化建設的大事,因此,必須貫徹“安全第一”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本條例是指導國營建築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檔案。各地區、各企業要組織廣大職工,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嚴格遵守,並結合企業整頓和技術改造,進一步總結經驗。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和改進意見,請及時告部勞動工資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營建築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條例
- 所屬:國營建築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條例
- 分類:國營建築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條例
- 類別:國營建築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安全生產是一切經濟部門和生產企業的頭等大事。生產必須保證安全是建築企業必須遵守的原則。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管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建築企業要加強安全生產的領導,尊重科學,嚴格管理。在管理生產的同時管理安全工作,安全生產指標是考核企業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之一,安全生產搞得不好的企業,不能評為先進單位。
第三條 企業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注意勞逸結合,制定以防止工傷事故、職工中毒和職業病為內容的安全技術措施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國營建築安裝、市政施工企業和建築構件、木材加工、機械修理等工業企業。
第二章 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企業經理(廠長)和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副廠長)對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定期向企業職工代表會議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和措施;制定企業各級幹部的安全責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
中的問題;組織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畫並貫徹實施;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開展安全競賽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安全和遵章守紀教育;督促各級領導幹部和各職能單位的職工做好本職範圍內的安全工作;總結與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並督促實施。
第六條 企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本企業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在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和實施措施,並付諸實現;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問題;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鑑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第七條 工區(工程處、廠、站)主任、施工隊長應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指揮;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上報,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實現改進措施。
第八條 工長、施工員、車間主任對所管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對施工現場搭設的架子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裝置,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不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
第九條 班組長要模範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組織班組安全活動日,開好班前安全生產會;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工長報告。
第十條 企業中的生產、技術、機動、材料、財務、教育、勞資、衛生等各職能機構,都應在各自業務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生產部門要合理組織生產,貫徹安全規章制度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加強現場平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秩序。
技術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編制設計、施工、工藝等技術檔案,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安全技術規程;負責安全設備、儀表等的技術鑑定和安全技術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機械動力部門對一切機電設備,必須配齊安全防護保險裝置;加強機電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的經常檢查、維修、保養,確保全全運轉;培訓操作人員。
材料部門對實現安全技術措施所需材料,保證供應;對繩桿架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要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要報廢更新。
財務部門要按照規定提供實現安全技術措施的經費,並監督其合理使用。
教育部門負責將安全教育納入全員培訓計畫,組織職工的安全技術訓練。
勞動工資部門要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新工人、調換崗位工人、特殊工種工人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貫徹勞逸結合,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對因工傷殘和患職業病職工及時安排適合的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對職工的定期健康檢查;現場勞動衛生工作;監測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提出職業病預防和改善衛生條件的措施。
第十一條 安全機構和專職人員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監督檢查工作,其主要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本條例及有關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法規;
二、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三、經常深入基層,指導下級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四、組織安全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
五、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畫,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六、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訓練、考核、發證工作;
七、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八、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遇有嚴重險情,有權暫停生產,並報告領導處理;
九、對違反本條例和有關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法規的行為,經說服勸阻無效時,有權越級上告。
第十二條 在有幾個施工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總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築隊施工的工程,承包契約要明確安全責任;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隊,不得發包工程。
第三章 安全技術管理
第十三條 所有建築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爆破、吊裝、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有針對性,要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防止一般化。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道路、上下水及採暖管道、電氣線路、材料堆放、臨時和附屬設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衛生、防火要求,並要加強管理,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十五條 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起重設備的限位裝置,都要齊全有效,沒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檢修機械設備要同時檢修防護裝置。
第十六條 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安全網,搭設完必須經工長驗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間要指定專人維護保養,發現有變形、傾斜、搖晃等情況,要及時加固。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坑、井、溝和各種孔洞,易燃易爆場所,變壓器周圍,都要指定專人設定圍欄或蓋板和安全標誌,夜間要設紅燈示警;各種防護設施、警告標誌,未經施工負責人批准,不得移動和拆除。
第十八條 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情況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兩個以上施工隊或工種配合施工時,施工隊長、工長要按工程進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關班組長進行交叉作業的安全交底;班組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第十九條 混凝土攪拌站、木工車間、瀝青加工點及噴漆作業場所等,都要採取措施,限期使塵毒濃度達到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 採用各種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的革新和科研成果,都要經過試驗、鑑定和制定相應安全技術措施,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條 加強季節性勞動保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止煤氣中毒;雨季和颱風到來之前,應對臨時設施和電氣設備進行檢修,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後的要採取防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和木工加工廠(車間)和貯存易燃易爆器材的倉庫,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備足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第二十三條 凡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廠和車間,都應採用有利於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先進工藝和技術;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四章 安全紀律
第二十四條 企業職工要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提高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和操作技能,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種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搞好安全生產。
第二十五條 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嚴禁酒後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菸動火。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七條 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擲物料,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 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隨吊盤上下。
第二十九條 正確使用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對各種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誌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條 廣泛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使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民眾,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科學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地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令和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 企業要建立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制度。要把《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和考核、評定工人技術水平的重要依據,考核成績要記入職工技術檔案。
第三十二條 新工人(包括契約工、臨時工、學徒工、實習和代培人員)必須進行入廠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知識、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制度和嚴禁事項,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進入操作崗位。
第三十三條 電工、焊工、架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操工及起重工、打樁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等特殊工種工人,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要經過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證後,方準獨立操作;每年還要進行一次複審。對從事有塵毒危害作業的工人,要進行塵毒危害和防治知識教育。
第三十四條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施工和調換工作崗位時,要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操作和新崗位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操作。
第三十五條 定期輪訓企業各級領導幹部和安全乾部,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業務知識,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章 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除應經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外,還要組織定期檢查。企業每季、工區每月、施工隊每半月組織一次檢查。檢查要發動民眾,要有領導幹部、技術幹部和工人參加,邊檢查,邊整改。
第三十七條 每次檢查要有重點、有標準,要評比記分,列入本單位考核內容。
第三十八條 對查出的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記、整改、檢查、銷項制度。要制定整改計畫,定人、定措施、定經費、定完成日期。在隱患沒有消除前,必須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七章 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九條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必須遵照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辦理。事故報告要及時,不準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
第四十條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企業領導人應該立即組織調查,認真從生產、技術、設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責任,提出防範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一條 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榮譽獎或物質獎:
一、認真執行本條例,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第四十二條 獎金來源可在企業獎勵基金和罰款中提取。符合第四十一條(二)項規定的,按照國務院《發明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教育不改的,應給予處分:
一、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發現有事故險情,即不採取防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四、發生事故後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報告或者嫁禍他人的;
五、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解決的安全隱患和治理塵毒作業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職工繼續在塵毒作業環境下從事生產,導致職業病的;
七、由於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或沒有防護裝置造成事故的;
八、發生事故後,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後不汲取教訓採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第四十四條 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先進企業必須是貫徹本條例,搞好勞動保護和堅持安全生產的模範。凡年萬人死亡率超過1.5的,負傷頻率超過36‰的,當年不能評為先進企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執行。
第一條 安全生產是一切經濟部門和生產企業的頭等大事。生產必須保證安全是建築企業必須遵守的原則。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管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建築企業要加強安全生產的領導,尊重科學,嚴格管理。在管理生產的同時管理安全工作,安全生產指標是考核企業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之一,安全生產搞得不好的企業,不能評為先進單位。
第三條 企業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注意勞逸結合,制定以防止工傷事故、職工中毒和職業病為內容的安全技術措施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國營建築安裝、市政施工企業和建築構件、木材加工、機械修理等工業企業。
第二章 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企業經理(廠長)和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副廠長)對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定期向企業職工代表會議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和措施;制定企業各級幹部的安全責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
中的問題;組織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畫並貫徹實施;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開展安全競賽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安全和遵章守紀教育;督促各級領導幹部和各職能單位的職工做好本職範圍內的安全工作;總結與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並督促實施。
第六條 企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本企業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在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和實施措施,並付諸實現;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技術問題;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鑑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第七條 工區(工程處、廠、站)主任、施工隊長應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指揮;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上報,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實現改進措施。
第八條 工長、施工員、車間主任對所管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對施工現場搭設的架子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裝置,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不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
第九條 班組長要模範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組織班組安全活動日,開好班前安全生產會;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工長報告。
第十條 企業中的生產、技術、機動、材料、財務、教育、勞資、衛生等各職能機構,都應在各自業務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生產部門要合理組織生產,貫徹安全規章制度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加強現場平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秩序。
技術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編制設計、施工、工藝等技術檔案,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安全技術規程;負責安全設備、儀表等的技術鑑定和安全技術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
機械動力部門對一切機電設備,必須配齊安全防護保險裝置;加強機電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的經常檢查、維修、保養,確保全全運轉;培訓操作人員。
材料部門對實現安全技術措施所需材料,保證供應;對繩桿架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要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要報廢更新。
財務部門要按照規定提供實現安全技術措施的經費,並監督其合理使用。
教育部門負責將安全教育納入全員培訓計畫,組織職工的安全技術訓練。
勞動工資部門要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新工人、調換崗位工人、特殊工種工人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貫徹勞逸結合,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對因工傷殘和患職業病職工及時安排適合的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對職工的定期健康檢查;現場勞動衛生工作;監測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提出職業病預防和改善衛生條件的措施。
第十一條 安全機構和專職人員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監督檢查工作,其主要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本條例及有關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法規;
二、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三、經常深入基層,指導下級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四、組織安全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
五、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畫,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六、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訓練、考核、發證工作;
七、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八、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遇有嚴重險情,有權暫停生產,並報告領導處理;
九、對違反本條例和有關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法規的行為,經說服勸阻無效時,有權越級上告。
第十二條 在有幾個施工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總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築隊施工的工程,承包契約要明確安全責任;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隊,不得發包工程。
第三章 安全技術管理
第十三條 所有建築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爆破、吊裝、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有針對性,要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防止一般化。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道路、上下水及採暖管道、電氣線路、材料堆放、臨時和附屬設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衛生、防火要求,並要加強管理,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十五條 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起重設備的限位裝置,都要齊全有效,沒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檢修機械設備要同時檢修防護裝置。
第十六條 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安全網,搭設完必須經工長驗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間要指定專人維護保養,發現有變形、傾斜、搖晃等情況,要及時加固。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坑、井、溝和各種孔洞,易燃易爆場所,變壓器周圍,都要指定專人設定圍欄或蓋板和安全標誌,夜間要設紅燈示警;各種防護設施、警告標誌,未經施工負責人批准,不得移動和拆除。
第十八條 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情況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兩個以上施工隊或工種配合施工時,施工隊長、工長要按工程進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關班組長進行交叉作業的安全交底;班組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第十九條 混凝土攪拌站、木工車間、瀝青加工點及噴漆作業場所等,都要採取措施,限期使塵毒濃度達到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 採用各種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的革新和科研成果,都要經過試驗、鑑定和制定相應安全技術措施,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條 加強季節性勞動保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止煤氣中毒;雨季和颱風到來之前,應對臨時設施和電氣設備進行檢修,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後的要採取防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和木工加工廠(車間)和貯存易燃易爆器材的倉庫,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備足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第二十三條 凡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廠和車間,都應採用有利於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先進工藝和技術;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四章 安全紀律
第二十四條 企業職工要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提高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和操作技能,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種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搞好安全生產。
第二十五條 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嚴禁酒後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菸動火。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七條 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擲物料,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 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隨吊盤上下。
第二十九條 正確使用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對各種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誌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條 廣泛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使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民眾,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科學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地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令和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 企業要建立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制度。要把《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和考核、評定工人技術水平的重要依據,考核成績要記入職工技術檔案。
第三十二條 新工人(包括契約工、臨時工、學徒工、實習和代培人員)必須進行入廠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知識、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制度和嚴禁事項,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進入操作崗位。
第三十三條 電工、焊工、架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操工及起重工、打樁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等特殊工種工人,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要經過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證後,方準獨立操作;每年還要進行一次複審。對從事有塵毒危害作業的工人,要進行塵毒危害和防治知識教育。
第三十四條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施工和調換工作崗位時,要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操作和新崗位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操作。
第三十五條 定期輪訓企業各級領導幹部和安全乾部,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業務知識,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章 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除應經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外,還要組織定期檢查。企業每季、工區每月、施工隊每半月組織一次檢查。檢查要發動民眾,要有領導幹部、技術幹部和工人參加,邊檢查,邊整改。
第三十七條 每次檢查要有重點、有標準,要評比記分,列入本單位考核內容。
第三十八條 對查出的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記、整改、檢查、銷項制度。要制定整改計畫,定人、定措施、定經費、定完成日期。在隱患沒有消除前,必須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七章 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九條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必須遵照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辦理。事故報告要及時,不準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
第四十條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企業領導人應該立即組織調查,認真從生產、技術、設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責任,提出防範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一條 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榮譽獎或物質獎:
一、認真執行本條例,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第四十二條 獎金來源可在企業獎勵基金和罰款中提取。符合第四十一條(二)項規定的,按照國務院《發明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教育不改的,應給予處分:
一、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發現有事故險情,即不採取防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四、發生事故後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報告或者嫁禍他人的;
五、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解決的安全隱患和治理塵毒作業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職工繼續在塵毒作業環境下從事生產,導致職業病的;
七、由於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或沒有防護裝置造成事故的;
八、發生事故後,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後不汲取教訓採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第四十四條 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先進企業必須是貫徹本條例,搞好勞動保護和堅持安全生產的模範。凡年萬人死亡率超過1.5的,負傷頻率超過36‰的,當年不能評為先進企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