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是國泰基金髮行的一個保本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國泰金鹿保本混合
- 基金類型:保本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國泰基金
- 基金管理費:1.10%
- 首募規模:31.87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20018
- 成立日期:20080612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在保證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爭在本基金保本期結束時,實現基金財產的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為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的各類債券、股票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用固定比例組合保險(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技術和基於期權的組合保險(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技術相結合的投資策略。通過定量化的資產類屬配置達到本金安全。用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現金淨流入來沖抵風險資產組合潛在的最大虧損,並通過投資可轉債及股票等風險資產來獲得資本利得。
本基金的主體保本技術為CPPI技術。在具體操作過程中,CPPI技術主要用來確定安全資產和風險資產的比例,而OBPI技術主要運用於可轉換債券的投資,它是建立在CPPI技術基礎之上的必要補充。
債券投資策略:本基金對可轉債以外的債券投資在策略上分為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採取被動式的資產負債管理策略,以其現金淨流入沖抵可轉債等風險資產組合可能發生的虧損。另一部分採取積極的債券投資策略,主要以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為基礎,結合中短期的經濟周期、巨觀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線分析,通過債券置換和收益率曲線配置等方法,實施積極的債券投資組合管理。
可轉債投資策略:本基金運用國際普遍使用的二叉樹模型計算可轉債所含期權的價值,結合該可轉債的債券價值對可轉債進行相對價值評估,根據本溢價率排序和行業資金配置情況確定最終的可轉債投資組合。
股票投資策略:本基金把握可轉債與股票之間出現的無風險套利機會。謹慎參與一級市場股票首發和增發,以獲得一、二級市場之間的利潤。在構造股票組合時,採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通過組合管理有效規避個股的非系統性風險,通過行業精選確定擬投資的優勢行業及相應比例,通過個股選擇,挖掘具有突出成長潛力且被當前市場低估的上市公司。
權證投資策略:本基金主要採用國際上通行的權證定價模型對權證進行定價,並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有關參數特別是股票價格的隱含波動率進行修正,得出權證理論價格,作為基金投資權證的基礎依據。本基金對權證的投資主要用於鎖定收益和控制風險。
本基金的主體保本技術為CPPI技術。在具體操作過程中,CPPI技術主要用來確定安全資產和風險資產的比例,而OBPI技術主要運用於可轉換債券的投資,它是建立在CPPI技術基礎之上的必要補充。
債券投資策略:本基金對可轉債以外的債券投資在策略上分為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採取被動式的資產負債管理策略,以其現金淨流入沖抵可轉債等風險資產組合可能發生的虧損。另一部分採取積極的債券投資策略,主要以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為基礎,結合中短期的經濟周期、巨觀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線分析,通過債券置換和收益率曲線配置等方法,實施積極的債券投資組合管理。
可轉債投資策略:本基金運用國際普遍使用的二叉樹模型計算可轉債所含期權的價值,結合該可轉債的債券價值對可轉債進行相對價值評估,根據本溢價率排序和行業資金配置情況確定最終的可轉債投資組合。
股票投資策略:本基金把握可轉債與股票之間出現的無風險套利機會。謹慎參與一級市場股票首發和增發,以獲得一、二級市場之間的利潤。在構造股票組合時,採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通過組合管理有效規避個股的非系統性風險,通過行業精選確定擬投資的優勢行業及相應比例,通過個股選擇,挖掘具有突出成長潛力且被當前市場低估的上市公司。
權證投資策略:本基金主要採用國際上通行的權證定價模型對權證進行定價,並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有關參數特別是股票價格的隱含波動率進行修正,得出權證理論價格,作為基金投資權證的基礎依據。本基金對權證的投資主要用於鎖定收益和控制風險。
收益分配原則
(一)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
(二)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三)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份基金份額的淨值不能低於發售面值;
(五)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六)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至多4次;
(七)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基金已實現可分配利潤的80%,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八)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三)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份基金份額的淨值不能低於發售面值;
(五)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六)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至多4次;
(七)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基金已實現可分配利潤的80%,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八)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