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核算統計報表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民經濟核算統計報表制度
  • 特點:全面、系統、完整地
  • 特制定:本綜合制度
  • 屬於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制度
概況,解釋,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制度,投入產出核算制度,資金流量核算制度,國民資產核算制度,國民經濟帳戶制度,

概況

一、為了全面、系統、完整地反映我國國民經濟運行狀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有關政策和計畫,進行巨觀管理和決策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特制定本綜合制度。
二、《國民經濟核算綜合統計報表制度》包括五部分,即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制度、投入產出核算制度、資金流量核算制度、國民資產核算制度和國民經濟賬戶制度。本綜合制度的綜合範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轄區內的地區生產總值的生產、分配和支出情況,投入產出關係,社會資金的流量和流向,國民資產存量狀況,以及各機構部門從生產、收支、資本金融活動到資產負債的循環全過程。
三、《國民經濟核算綜合統計報表制度》是國家統計報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在國民經濟核算方面的綜合要求,各地區應按照全國統一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填報。
四、《國民經濟核算綜合統計報表制度》的報送時間、報送方式、填報方法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請參照本制度中各項具體核算制度的說明和規定執行。

解釋

本制度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制度

(一)為了全面反映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規模、結構等方面的情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計畫、進行巨觀管理提供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制度》是國家調查的一部分,是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的綜合要求,各地區應按照全國統一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填報。
(三)《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制度》分年報和定期報表兩部分。表中各項指標的含義和計算方法,應按照國民經濟核算司2006年新修訂的《國內生產總值年度核算方案》和《國內生產總值季度核算方案(試行)》執行。
(四)地區收入總值等於地區生產總值加地區外淨要素收入。由於各地區計算地區外淨要素收入比較困難,目前仍有部分地區沒有開展這項工作,因此,對於地區收入總值的上報暫不作統一規定。有條件的地區,可按制度規定上報,沒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暫時不報,但應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創造條件,進行試算,以滿足地方政府決策需要。
(五)按不變價格計算以2005年為基期。
(六)凡是表列計量單位為億元的指標,小數點後保留兩位小數;計量單位為元的指標,不保留小數;相對數(構成、指數等)保留一位小數;人口數保留兩位小數。
(七)為審核邏輯關係、平衡關係,下列情況請按規定符號填報:數據太小,無法按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小數保留位數填報的項目應填“…”;不應該有數據的項目應填“—”。

投入產出核算制度

(一)為滿足巨觀經濟管理與調控的需要,為研究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產業結構調整地區經濟協調發展、制定國民經濟發展計畫等提供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投入產出核算制度》是國家調查的一部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7】18號檔案“每五年進行一次全國投入產出調查,編制投入產出表”的規定,逢二、逢七年份編制投入產出基準表,逢零、逢五年份編制投入產出延長表。
(三)計量單位為萬元,小數點後保留兩位小數。
(四)投入產出部門分類目錄見附錄。

資金流量核算制度

(一)為全面、完整、系統地描述我國社會資金活動,清晰地反映國民經濟的運行狀況,為巨觀經濟調控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資金流量核算的範圍是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機構部門的資金流量狀況,核算的內容包括經濟循環過程中各種形式的資金。
(三)《資金流量核算制度》(收入分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編報。
(四)《資金流量核算制度》共有兩張綜合表,其中,資金流量(收入分配)表一張,資金流量(金融交易)表一張。
(五)表列計量單位均為億元,小數點後保留兩位小數。
(六)為審核邏輯關係、平衡關係,下列情況請按規定符號填報:數據太小,無法按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小數保留位的請填“…”,數據暫缺不詳的應‘空格’。

國民資產核算制度

(一)為全面、完整、系統、有效地反映我國國民經濟活動的歷史積累成果、經濟總體實力,了解我國國民資產的總規模及結構狀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計畫,進行經濟管理與調控提供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國民資產核算制度》共有五張表式,其中:資產負債綜合表一張,機構部門資產負債表四張。一般要求只報送資產負債綜合表,有條件的地區可編制和報送分機構部門資產負債表。在資產負債綜合表和各機構部門資產負債表中,對於金融資產與負債部分沒有編制條件的地區可暫不報送。
(三)“非金融企業部門資產負債表”中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等是按登記註冊類型劃分的各類企業,而不是按資本金劃分的各類企業,核算原則與方法可根據國家統計局最新制定的《關於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和《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來執行。
(四)期末國民資產存量是在期初國民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加上“由於交易引起的資產數量的變化”、“資產物量的其他變化”和“由於價格變化引起的資產價值的變化”進行計算的。目前,此項核算工作基礎比較薄弱,某些存量的核算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和提高,因此,有條件的地區可開展資產負債表的上述三種變化的試算與試編工作(具體表式見《國民資產負債核算理論與方法》一書),以滿足當地黨政領導決策與管理的需要。
(五)表列計量單位均為億元,小數點後保留兩位。
(六)為審核邏輯關係、平衡關係,下列情況請按規定符號填報:數據太小,無法按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小數保留位的請填“…”,數據暫缺不詳的應空格。

國民經濟帳戶制度

(一)為全面了解和掌握國民經濟運行過程,提供系統、科學的分析方法,為巨觀經濟分析、管理和決策提供全面、系統、詳實的基礎數據,保證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和數據資料的國際接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國民經濟賬戶制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於2007年11月30日以前,同時以電子郵件和紙介質報表形式上報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核算司各一份。
(三)由於部分地區目前沒有開展金融交易核算,因此,地區國民經濟賬戶上報暫不作統一規定;有條件的地區,可按制度規定上報,條件不成熟的地區,可以暫時不報,但應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創造條件,逐步建立和完善這項制度。
(四)除資產負債賬戶表列計量單位為億元外,其他表列計量單位均為萬元。
(五)為審核邏輯關係、平衡關係,下列情況請按規定符號填報:數據太小,無法按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小數保留位的請填“…”,數據暫缺不詳的應‘空格’;不應有數據的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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