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會議法典,又稱《一六四九年法典》、《沙皇亞歷山大·米哈伊洛維奇法典》。1649年全俄縉紳會議(一譯國民會議)通過的一部法典。依據《一五五○年法典》,領地衙門、刑事衙門和地方自治局等制訂的各項法令,以及莫斯科與各省貴族、城市工商民的訴訟狀,並參考拜占庭帝國、立陶宛大公國的法典編制而成。共二十五章,九百七十六條。涉及財產法、刑法以及法律程式等各種問題。標誌俄國農奴制度的最終確立。在關於農民的條文中,確定農民的依附地位應世代相襲的原則,廢除了對逃亡農民的有限期的追捕權,對藏匿逃亡農民者處以高額罰金,領地農民在發生財產糾紛而進行訴訟時,喪失了法人的權利。在關於工商民的條文中,取消了他們在城市中建立“自由村”的權利,使之成為一般的納稅者階層。還規定了防範工商民逃亡的辦法,他們被固定在城廂工商民居住區,並課以國稅和人頭稅。另外,對法律訴訟程式、關稅、財產糾紛、國家武裝力量等都有專章、專條的規定。作為全俄國的法律準繩,一直被使用到19世紀上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