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情形
(一)國有創業投資機構(以下簡稱“創投機構”) 符合條件的創投機構投資於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
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 具體而言,創投機構及其投資的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創投機構的經營範圍和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符合《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 1O 部門令第 39 號,以下簡稱“《創投管理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名
稱中注有“創業投資”字樣。 在 2005 年 11 月 15 日《創投管理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範圍須符合《創投管理辦法》規定。
2、 創投機構完成備案及年檢:遵照《創投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完成備案,且最近一年通過備案管理部門的年度檢查(申請豁免轉持義務當年新備案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除外),投資運作符合《創投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3、 被投資企業的規模:職工人數不超過 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 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 2 億元。職工人數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單位核定;年銷售(營業額)和資產總額均須以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併會計報表數據為準。 被投資企業規模按照創投機構初始投資時點之上一年度末的相關指標進行認定。該投資時點以創投機構投資後,被投資企業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
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核准變更登記通知書的日期為準。同一創投機構對未上市中小企業進行多輪投資的,第一次投資為初始投資,其後續投資均按初始投資的時點進行確認。
(二) 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
符合條件的引導基金投資於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
具體而言,引導基金及其投資的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2、 被投資企業的規模:參見上述“國有創業投資機構”相應章節。
申報資料
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按照《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完成備案及年檢的證明檔案,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按照《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規範設立並運作的具體說明。
(四)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被投資企業在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始投資發生時上一年度末職工人數的證明。
(五)其他說明材料。
辦理程式
被投資企業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向財政部提出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申請。財政部經審核後出具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批覆檔案,並抄送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若被投資企業有其他國有股東,需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出具國有股轉持批覆的,已豁免國有股轉持額度在應轉持總額度中扣除。
已按《
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實施國有股轉持的,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國有股回撥申請。財政部會同社保基金會覆核後向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下達國有股回撥通知,並抄送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中國結算公司在收到國有股回撥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將已轉持國有股,由社保基金會轉持股票賬戶變更登記到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開設的股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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