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國有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對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具有以下特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有土地所有權的惟一主體,國務院代表國家對國有土地行使所有權; (2) 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山嶺、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等; (3)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內容是國家對國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文名稱 | 國有土地所有權 |
英文名稱 | state-owned land ownership |
定 義 | 國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屬於全民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並不具體行使對國有土地占有、使用等許可權,而是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劃撥等處分權來獲得收益權。 |
套用學科 | 資源科技(一級學科),資源法學(二級學科)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土地所有權
- 外文名:state-owned land ownership
- 代表: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 定 義
- 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並不具體行使對國有土地占有、使用等許可權,而是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劃撥等處分權來獲得收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