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是指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以從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動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贈、歸還、追索和購買等方式進口的藏品。藏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相關定義,管理規定,申報規定,

相關定義

2.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是指:
(l)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相關部門所屬的國有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及美術館(以下簡稱省級以上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
省級以上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的名單,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公告的形式發布。
(2)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
3.藏品,是指具有收藏價值的各種材質的器皿和器具、錢幣、磚瓦、石刻、印章封泥、拓本(片)、碑帖、法帖、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典圖、文獻、古籍善本、照片、郵品、郵驛用品、徽章、家具、服裝、服飾、織繡品、皮毛、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標本和其他物品。
4.捐贈,指境外機構、個人將合法所有的藏品無償捐獻給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的行為。
歸還.指境外機構、個人將持有的原系從中國劫掠、盜竊、走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的藏品無償交還給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的行為。
追索,指國家主管文化文物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從境外索回原系從中國劫掠、盜竊、走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的藏品的行為。
購買,指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通過合法途徑從境外買人藏品的行為。

管理規定

1.符合規定的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應持捐贈、歸還、迫索和購買等有效進口證明及海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檔案辦理海關手續。免稅進口藏品屬於海關監管貨物。
2.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免稅進口的藏品屬於梅關永久監管貨物,進口藏品的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應當按照《海關法》、《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接受海關監管。進口藏品僅限用於非營利性展示和科學研究等公益性活動,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或出租。
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將免稅進口藏品轉讓、抵押、質押或出租的,由海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免稅進口藏品如需在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之間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撥、交換、借用,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同時報送主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抄報單位所在地直屬海關。

申報規定

免稅進口藏品的征免性質為: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簡稱“公益收藏”,代碼698)。對應的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以購買方式進口的)、捐贈物資(代碼3612)、其他(代碼9900,以歸還、追索方式進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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