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投瑞銀中國價值發現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國投瑞銀中國價值發現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是國投瑞銀髮行的一個QDII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國投中國價值QDII-LOF
  • 基金類型:QDII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國投瑞銀
  • 基金管理費:1.80%
  • 首募規模:2.68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61229
  • 成立日期:20151221
  • 基金託管費:0.3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中國概念”的企業在中國內地證券市場以及海外證券市場發行的證券,通過對估值水平的橫向與縱向比較來發現具有潛在價值的投資機會,在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的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中長期穩定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可投資於下列金融產品或工具: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貨、權證;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次級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以及現金;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和美國存托憑證、房地產信託憑證;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定、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證券;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與固定收益、股權、信用、商品指數、基金等標的物掛鈎的結構性投資產品;遠期契約、互換及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本基金可參與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融資業務。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中國概念”的企業在中國內地證券市場以及海外證券市場發行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和衍生品等。具有“中國概念”的企業是指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企業:1)上市公司註冊在中國內地;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的營業額、盈利、資產、或製造活動來自中國內地。

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核心投資策略是價值發現,通過對估值水平進行跨市場的橫向比較和對個股估值的歷史縱向比較來發現潛在的投資機會,精選價值相對被低估的股票構建投資組合。
1、類別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對巨觀經濟發展趨勢、財政/貨幣政策、證券市場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研究,確定股票、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等類別資產的配置比例。
2、區域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中國概念”的企業在中國內地證券市場以及海外證券市場發行的證券,通過對各區域的證券市場的估值水平進行分析,決定在各個證券市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將對相對估值較低的市場增加投資比例,對相對估值較高的市場調低投資比例,力求從估值差異的收斂中獲取超額收益。
3、股票投資策略
構建股票組合的步驟是:確定股票初選庫;通過對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內在價值,精選價值相對被低估的股票構建投資組合;結合風險管理,構建股票組合併對其進行動態調整。
在股票選擇方面,本基金主要關注以下四類投資標的:
(1)低估值類 – 即通過對估值水平的橫向和縱向比較,精選估值水平均處於歷史低位的股票,主要參考市盈率、市淨率、市現率等指標;
(2)穩定收益類 – 即有較穩定分紅能力的股票,股利收益水平相對高於市場平均水平,並期望能保持穩定增長;
(3)反轉類 – 即公司當前業績表現不佳,但在可預見的將來存在業績改善的潛力,或者由於行業周期反轉使得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看好,並促使市場對其重新定位估值的股票;
(4)具有持續競爭優勢類 – 即公司具有壟斷性資源、專有技術、特許權等,或公司所在行業具有行業壁壘、行業壟斷或寡頭壟斷,同時估值合理的股票。
此外,本基金將對精選出的股票進行持續跟蹤,定期對各個證券市場以及個股進行重新評估,最佳化投資組合。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取“自上而下”的債券分析方法,通過計量分析評估債券價值(即均衡收益率),與市場價格得到的到期收益率進行比較,按照“價格/內在價值”的基本理念篩選債券,並綜合運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類別選擇策略和個券選擇策略等策略,結合風險管理,確定債券組合。
5、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品僅限於投資組合避險和有效管理。如運用恰當的金融衍生品進行避險操作,降低因市場風險大幅增加對投資組合帶來的不利影響;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點,通過金融衍生品對投資組合的倉位進行及時、有效地調整,提高投資組合的運作效率等。
6、參與融資業務的策略
在注重風險管理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適度參與融資業務,以減少基金組合資產配置與跟蹤標的之間的差距,提高投資組合的運作效率。

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可供分配利潤的5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後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深圳證券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現金分紅的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