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直接支付

國庫直接支付

國庫直接支付是指資金支付由財政通過國庫單一帳戶體系直接支付到商品或服務供應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庫直接支付
  • 類型:經濟術語
有利因素,弊端分析,

有利因素

伴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行其道,在原來的計畫經濟機制下的分開核算、企業包辦等舉措已經呈現出不合時宜的特徵。實施國家金庫直接支付就是因為要加強國家資金的管控、約束財務人員的舉止、提升國家資金的使用質量,打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國家資金運轉制度。它的優點在於:
(一)充分發揮了資金監管職能
實施國家金庫直接支付制度以後,行政事業機構的收入和支出實現了雙線並行的局面,支出實現了集中核算支付,支付首要機構有許可權對各個預算機構的經營活動與原始憑據進行逐項的審核,並對不合乎財務規範的支出和填寫不到位的財務憑據實施回退處理,並勒令相關機構整改。國家資金的利用由事後總結分析轉變為事前的全面、實時的監管,並將各機構的支出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範疇之內,規範了支出行為。
(二)簡化流程,提升了財務信息的使用效率
實施國家金庫直接支付制以後,大多數的機構的經營支出都計人支付中心集中審核,精簡了目前國家資金調撥程式中資金清算的過程,從程式上講達到了簡化的目的,從操控時間上來說則減少了清算時間。實施國家金庫直接支付制後,預算機構每天的賬款支付速率有很大的提升;而在國家金庫集中支付模式下,大多數的經營活動採取金融機構直接支付的結算方式,少數經營活動採取許可權授予的支付模式,並需要降低資金的使用頻率,並利用公務卡進行核算。在這樣的支付方式下,支付程式將一改往日繁雜的面貌。所以,直接支付的質量會有所保證。
(三)節省商業金融機構的代理本金,形成規模效應
國家金庫直接支付模式實施以來,財政機構能夠節省在商業金融機構辦理賬戶支出的費用、支付手續費等代理本金。與此同時,我國中央金融機構的直接支付還能構成國家金庫資金支付的規模效應。在已有的代理支付的程式中,若干家商業金融機構一同參加了國家金庫支付代理活動,分化了各家商業金融機構的支付規模,而代理金融機構也可能忽視國家金庫支付的功能的實現。
中央金融機構實施直接支付後,重新聚集了散落的資金,形成了規模效應,使特定的成本降低,使國家金庫支付的效率得以提升。
(四)理清財政機構與中央金駐機構的權力關係
傳統的代理支付,在對資金支付的監管上,商業金融機構與中央金融機構的關係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二者之問的關係模式並非最佳模式。而對於已匯集的清算支付資金的事後審查,通常因為時問與實際情況的約束而無法進行有效管控,代理支付方式顯得效果不佳,並使中央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能有所缺失。假如財政機構與代理金融機構間關係密切,就有可能出現賬實不符、超額結算等違反現有規定的代理操作,導致商業金融機構中的“小國家金庫”出現。
當前的制度下,財政機構已開始影響預算編寫、預算實行以及預算監管等預算項目,而我國中央機構的預算卻流於形式,沒有將風險管控中的不同職位分開進行管理。
而在我國中央金融機構的直接支付的方式下,全部賬款都由中央金融機構通過額度支付中心或同城憑據結算中心直接支付資金到商業金融機構的賬戶上。中央金融機構由傳統的事後監督轉變為事中管控,有助於對國家資金的各類支付實施有序、科學的審查,第一時間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並規避違反財政規章的各類支付行為。它們彌補了政府的監管漏洞,並對財政機構實施科學的監管和約束。
(五)強化了財政資金的管控.提升了資金利用效率
實施國家金庫直接支付制度以後,支出機構的資金可以直接支付到收款方的賬戶,如此有利於管控財政資金的運轉情況、有利於明確各預算機構資金收支的具體狀況,從主觀層面加強對資金的管控力度,有利於國家資金的調配一致性的實現。
與此同時,透過支付系統對各機構的每個項目實施審查,保障了每項資金使用計畫的有效性,使資金能夠依照規劃、依照項目特徵使用,從本質上規避了預算實行過程中的剋扣、非法占用、擠占、截留、閒置等情況的產生,大幅度提升資金利用效率。

弊端分析

(一)與目前的金融規章體制相矛盾
在國家金庫的資金流動程式中,“零餘額賬戶”被當成專門的中介賬戶,其在支付的流程中有著不可或缺的地位,而隨著我國財政制度的進化,也需要“零餘額賬戶”中的餘額清零。然而在實踐中,因為技術因素或實際情況的約束,零餘額賬戶並未按規定清零。例如:在當日中央金融機構與商業金融機構清算完成之後,因為賬戶的名稱輸入失誤或賬戶不符等原由而致使票據被退回,就會形成“零餘額賬戶”的餘額並不為零的情況產生。
與此同時,商業金融機構“先墊付再清算”的方式與目前的財政體制中先獲得款項、後支付資金的規定相違背。
(二)商業金融機構“監守自盜”
我國國家金庫直接支付的操控模式,極易引發商業金融機構違法法律規定占用國家資金的情況出現。在商業金融機構代為辦理國家金庫的金融項目時,如果自身的資金鍊存在問題,那么中央金融機構在對資產實施清算的過程中,商業金融機構就會推遲支付時間、挪用國家金庫資金來充實商業貸款能力,並虛增商業價值
上文中已經提及,預算時假如零餘額賬戶不清零的話,剩餘的資金同樣有機會進入資本市場,價值等同於基礎資本的投入,鼓勵了不正當競爭,違反了國家的貨幣策略。
(三)缺少一致、科學的資金管理舉措
實現國家金庫的直接支付,儘管改善了款項使用機構的資金管控狀況,達成了國家金庫資金的直接撥付。然而中國現有的預算體制並不完善,對預算系統的建設也不到位;與此同時,預算監管體制的建設也欠妥貼。國家政府、審計等有關機構的監管措施的不科學也不利於資金的管控和支付,預算的落實力度也不夠。
(四)缺少合規、可探作性強的經費支出準則
因為現實的支出時常會超出指定的範疇,所以給國家金庫資金直接支付帶去很多麻煩。
例如:準則指定酒水費的支出要在公共費用支出的2%的範疇內,出差費用的支出範疇的規定也無法規避胡亂消費。這樣,將直接導致支付系統在審查時遇到阻礙,其變通性與原則性將極難得到體現,這也同樣會導致各類預算機構間的衝突;而且各預算機構薪酬獎金的下發也沒有依照準則執行。也就是說,國家金庫直接支付系統目前還缺少合規、可操作性強的經費支出準則。
(五)直接支付對賚產的管理來說也有弊端
直接支付儘管加強了國家金庫的監管職能,但忽略了會計管理功能。支付系統將審查、支付環節實施了整合,但是對必須反映經濟活動固定資產散布在各個分支機構進行管控是有一定風險的:如果各機構的資產管理不到位,就會形成貪污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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