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集中純收入是社會主義國家集中支配、用於社會需要的那部分社會純收入。其來源構成為:(1) 國營企業向國家提供的純收入;(2) 集體經濟以稅收形式向國家財政提供的純收入;(3) 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向國家財政繳納的稅收;(4) 外資企業向國家繳納的稅收。國家集中的純收入的形成,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和國有資產所有權,採用財政手段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結果。
它的使用要通過財政分配有計畫按比例地用於發展社會經濟、科學文化教育事業,以及國防和行政管理。國家集中的純收入可以採取稅收、利潤上交、資金占用費或資產分紅、國家信用等多種形式,其中稅收為主要形式。國家集中的純收入的規模,主要取決於剩餘產品價值率、經濟發展規模和速度、經濟發展結構和分配製度等因素。它用於經濟建設和其他社會事業,體現了社會的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在國民收入一定的條件下,國家集中的純收入與企業和個人收入呈此消彼長的關係。因此,國家財政在聚財過程中,必須統籌兼顧各方面的利益,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係:既要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力供給,又要充分考慮企業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財力需要,同時還要使勞動者個人收入隨生產發展而逐年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