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定管理辦法》是一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簡稱國家防震科普基地)認定管理,促進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工作,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防震科普基地應具有示範引領作用,是面向社會公眾開放,弘揚防震減災文化,傳播防震減災理念,普及防震減災知識,提升防震避險技能的場所。
第三條 中國地震局負責國家防震科普基地的認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負責本行政區內國家防震科普基地認定的組織申報工作,並對基地的創建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 國家防震科普基地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由其所屬機構負責。
第五條 建設國家防震科普基地,可利用科教文化場館(基地)、公園風景區、地震遺蹟遺址及地震監測、演練等場所。
第六條 國家防震科普基地以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為根本宗旨,按照有效管理、有序開放、正確引導的要求,具有社會性、民眾性、經常性和公益性,遵循主動、穩妥、科學、有效的原則。
第七條 鼓勵國家防震科普基地開展科普教育產品或展品的研發與創作。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創建國家防震科普基地。
第二章 申 報
第八條 申報國家防震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受法人委託、授權開展科普活動的機構。
(二)獲得省級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認促灑洪定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具有歡蜜固定的防震減災科普活動場所,擁有開展防震減災相關科學知識宣傳教育的條件、設施和器材,場所內安全與應急疏散標誌和設施齊全。
(四)具備展板、實物、模型、多媒體等多種展示手段,總展項不少於15個(展板只作為1個展項),互動、體驗展項不少於8項,應注重科學性、趣味性、互動性和參與性,並符合國家相關環保、安全標準。
(五)展區面積不得小於400平方米。在地震監測、演練等場所附設的科普教育基地,展區面積不得小於200平方米。
(六)有穩定的日常運維經費。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八)建有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體情況和科普內容的網站或者網頁,並適時更新。
(九)建有流動科普館。
第九條 申報國家防震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開放和接待條件:
(一)有專(兼)職的講解員,其中專職講解員不少於2人。講解員受過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培訓,具備科學規範講解地震知識的能力。
(二)在場所顯著位置布設專門提示設施,公布開放時間、活動內容、接促熱她待辦法、聯繫方式等信息。
(三嫌紋兆)每年向社會開放天數不少於180天。附設的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向社會開放天數不少於100天。
(四)具有日接待台帳,記錄講解員、志願者等上崗情況和接待參觀狀況以及專題科普活動等信息。
第十條 申報國家防震科普基地,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二)兩年的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工作總結及工作規劃。
(三)主要管理制度名錄及彙編。
(四)時長5分鐘的基本概況視頻。
第十一條 申報程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的市級地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級地震主管部門開展實地考察,對申報條件進行初步評判,認可後向省旬歸照坑、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提交申報材料。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對申報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同意後報中國地震局。
第十二條 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三條 中國地震局組織相關領域人員組成專家組,對國家防震科滲危炒采普基地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專家組通過審閱申報材料後給出評審結果。對申報材料存在異議的,通過書面質詢或實地考察核實。
第十五條 中國地震局根據專家組的評審結果,確定擬認定的單位名單,並通過中國地震局入口網站和中國地震科普網予以公示。公示期間,對擬認定單位持有異議的,可以提交書面質詢意見。中國地震局應對質詢意見進行調查核實並予以答覆。
第十六條 公示期滿後,中國地震局對通過認定的單位命名為“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鑽希槓”,有效期五年,通過中國地震局入口網站和中國地震科普網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中國地震局對國家防震科普基地每兩年組織一次認定工作。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防震科普基地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在每年的國家防災減災日、7.28唐山大地震紀念日、科技活動周、科普日等重點時段,應當開展專題防震減災科普活動。
第十九條 國家防震科普基地應當適時更新調整相關科普內容。
第二十條 國家防震科普基地應當在每年底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報送本年度的科普活動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科普工作計畫。
第二十一條 國家防震科普基地在有效期內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或不能履行國家防震科普基地義務的,由中國地震局作出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的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和認定管理辦法》(中震發防〔2004〕122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申報程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的市級地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級地震主管部門開展實地考察,對申報條件進行初步評判,認可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提交申報材料。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對申報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同意後報中國地震局。
第十二條 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三條 中國地震局組織相關領域人員組成專家組,對國家防震科普基地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專家組通過審閱申報材料後給出評審結果。對申報材料存在異議的,通過書面質詢或實地考察核實。
第十五條 中國地震局根據專家組的評審結果,確定擬認定的單位名單,並通過中國地震局入口網站和中國地震科普網予以公示。公示期間,對擬認定單位持有異議的,可以提交書面質詢意見。中國地震局應對質詢意見進行調查核實並予以答覆。
第十六條 公示期滿後,中國地震局對通過認定的單位命名為“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五年,通過中國地震局入口網站和中國地震科普網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中國地震局對國家防震科普基地每兩年組織一次認定工作。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防震科普基地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在每年的國家防災減災日、7.28唐山大地震紀念日、科技活動周、科普日等重點時段,應當開展專題防震減災科普活動。
第十九條 國家防震科普基地應當適時更新調整相關科普內容。
第二十條 國家防震科普基地應當在每年底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報送本年度的科普活動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科普工作計畫。
第二十一條 國家防震科普基地在有效期內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或不能履行國家防震科普基地義務的,由中國地震局作出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的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國家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申報和認定管理辦法》(中震發防〔2004〕1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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