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

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令第304號頒布實施《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要求農業部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工作。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由農業部頒布,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在該辦法中,該委員會被稱為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並規定,其委員每屆任期三年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對於農業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安全控制措施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報告,經批准後按其要求執行。
在農業轉基因生物中間試驗結束後擬轉入環境釋放的,或者在環境釋放結束後擬轉入生產性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安全評價合格並由農業部批准後,方可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的要求進行相應的試驗。
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性試驗結束後擬申請安全證書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安全評價合格並由農業部批准後,方可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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